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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通過的關於塞拉利昂局勢的第1940(2010)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塞拉利昂的所有決議,特別是第1132(1997)號和第1171(1998)號決議,
又回顧安理會隨時準備在塞拉利昂政府在塞拉利昂全境重新獲得控制權且所有非政府力量已解除武裝和復員時,即終止有關措施,
重申安理會致力於支持塞拉利昂從衝突中恢復並支持該國的和平、安全和發展,
讚揚聯合國塞拉利昂建設和平綜合辦事處在這方面繼續發揮作用,
欣見塞拉利昂共和國常駐代表2010年9月9日寫信給安理會主席,向安理會通報塞拉利昂局勢的最新情況,並要求解除現行的有關措施,
讚揚安全理事會關於塞拉利昂的第1132(1997)號決議第10段所設委員會的工作,
注意到關於塞拉利昂的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2009年報告(S/2009/690),特別是第17段中的主席意見,
敦促各國與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或特別法庭向其移交約翰尼•保羅•科羅馬一案的任何機構合作並提供協助,以便在約翰尼•保羅•科羅馬沒有死的情況下將其繩之以法,並促其自首,
呼籲各國與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合作,在約翰尼•保羅•科羅馬沒有死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逮捕和移交,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立即終止第1171(1998)號決議第2、4和5段規定的措施;
2. 還決定立即解散第1132(1997)號決議第10段所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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