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回歸至今,“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經歷逾十年探索與實踐,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面貌,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急促的發展既為澳門帶來機遇亦迎來挑戰。
我們是一群“情懷澳門、心繫中華”的同心人,身處澳門發展的新階段,匯聚我們的智慧和努力,共同面對未來的機遇與挑戰;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作承擔、參與社會事務、推動澳門發展、同心合力建設特區是我們的共同理想和意願。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本會定名為“聚賢同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oi In Tong Sam”,會址設於澳門大堂巷6號兆輝樓3樓AB座,可因應理事會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澳門基本法的全面貫徹落實、研究澳門社會狀況、反映社情民意、維護居民權益、伸張社會公義、鼓勵社會參與、監督政府施政、推動澳門可持續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年滿18歲的本澳居民,認同本會宗旨,承認本會章程,填具入會申請表,由本會一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和表決;
2.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享有建議及批評權;
4. 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5. 有退出本會自由。
二、會員的義務:
1. 貫徹本會宗旨;
2. 維護本會聲譽;
3. 參與會務工作;
4. 遵守章程、落實會員大會決議;
5. 繳交會費。
第五條——會員紀律制度
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者,經由三名執行機構或監察機構成員聯署向理事會提出譴責動議,再經理事會通過後,發出書面申誡。
如有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開除會籍。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數為單數。由應屆首次會員大會推選產生。會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可因應特別情況或經五分之一會員聯署而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的召開須提前八天通知,並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到出席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不足,會議可於召集書所列時間的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人數的多寡而再次召開。
會議的決議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如遇修改會章及解散議案,須按《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各組織架構領導成員;
3.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決議;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審議監事會的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會務,由會員大會推選不少於十五名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或因應其不少於三分之一成員,以聯署方式並提出議程要求而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制定本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3. 選舉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成員;
4. 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5. 建議、委派人員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或會議;
6. 任免本會法人代表;
7. 設置及撤銷專責工作部委並任免相關負責人;
8. 解釋本會章程;
9. 制定本會內部運作規章;
10. 執行會員紀律制度;
11. 聘請會務顧問。
第九條——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不少於七名之單數成員組成。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二成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推選不少於五名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稽核一人。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列席理事會會議,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監察理事會工作;
2. 稽核本會財政收支;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4. 接受會員投訴,並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籌募及捐獻;
3. 倘有的資產收益及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南京大學校友會”,簡稱“南大校友會”;英文為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 in Macao” ,英文簡稱“AANUM”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澳門本地南京大學校友,廣泛聯合南京地區其他高校的在澳畢業生,積極開展澳門—南京相關的學術交流和聯誼活動,團結和幫助新加入的校友,為澳門和母校的文化建設、文明建設、學科建設積極建言獻策,為豐富澳門知識界的文化學術氣氛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大學珍禧樓PLG203室,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五條——凡對畢業於南京大學,或曾經在南京大學工作、學習過的澳門人士或長期旅居澳門的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日通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須修改,得由全體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第十七條——本會之解散建議須在會員大會上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三水義工扶貧協會”。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二樓IBJ舖;
2. 經理事會決定,本會會址可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或多於一個地點。
第三條——宗旨
1. 聯繫鄉誼,扶貧助學;
2. 通過慈善公益活動,宣揚博愛之精神;
3. 開展社區服務;
4.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周歲之人士,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和執行本會各個權限機關之決議,經申請並獲得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1. 參加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以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按時繳交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授權理事會決定;
3.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嚴重者得由監事會會同理事會決定開除會籍。
第六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長負責主持召開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如會長因故缺席時,則由副會長順序代任之;
3.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4. 由不少於總會員人數五分之一的會員聯署,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召集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及行使其他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之成員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務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長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如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則由副理事長順序代理職務,或主持會議;
4.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獲得會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第八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的運作,稽核財務狀況,以及行使其他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之成員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或監事若干名,以互選方式產生;
4.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第九條——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以及名譽顧問指導會務工作,或必要時得設置其它名譽職位。
第十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來自會員繳交會費或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以及個人、組織、機構和實體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或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本會為不牟利之團體,中文名稱為“零咖啡甜點喜愛協會”,中文簡稱為“零”,英文名稱為“Zero Cafe Dessert Favor Society”,英文簡稱為“Zero”。
2. 本會宗旨為
(1)聯絡咖啡愛好者,加強本地與世界各地咖啡文化交流。
(2)為會員介紹及製作低糖低熱量及無糖甜點,以便會員都能更健康地品嘗甜點。
3. 本會地址:澳門大三巴街17號百竇樓2樓。
4. 凡本澳愛好研究咖啡文化及健康高品質生活者,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11.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2. 每季度舉行一次咖啡知識講座及甜點交流研討活動。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籽苗體育會”,中文簡稱為“籽苗”,英文名稱為“Seeds Sport Club”,英文簡稱為“SSC”,(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31B-31D號泉亨樓第2座1樓B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項目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理事會是本會之執行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財政主任一名,理事兩名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四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本會各領導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1.會員繳納的會員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所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Povo”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民眾慈善會” ;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Povo”;
英文名為“People Charity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條——會址: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至79號麗華新村第二座地下。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成立“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簡稱家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Familiares Encarregados dos Deficientes Mentais de Macau”(葡文簡稱AFEDMM),該會的性質屬非牟利,存續期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法例所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總經理 | 總會計師 |
葉啟明 | 蔡麗霞 |
董事兼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李德濂 | 盧保康 |
行政主席 | 財務管理 |
趙龍文 | 總經理 |
吳佳民 |
澳門元 |
分行經理 | 財務主管 |
林勁勇 | 盧偉浩 |
澳門分行經理 | 分行業務經理 |
黃承志 | 李年勝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管 |
郭志航 | 湯影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振鈞 | 江子威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Isidorus Fong | Ben Lee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Artur Jorge Teixeira Santos |
(Antes de rectificação ou regularização)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Wang Li-Jie | Leong Iok Kit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
Kwong, Tat Tak Teddy | Wong Sio Cheong |
O Gerente-Geral, |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
Simon Wong | Kan Cheok Lam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Anthony Lau | Carolina Vong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m Man King | Wong Fong Fei |
Gerente Geral de Deputado,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Ngou Kuok Kong | Lao Kam I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