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1

刊登日期:

2011.2.2

版數:

8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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