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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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