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八)項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二、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行政管理委員會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旅遊學院”簽訂《旅遊技術課程》及《平面設計課程(日間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簽訂《服裝製作及設計課程》及《創意時裝設計及製作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澳門少林武術文化協會”簽訂《武術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明愛”簽訂回歸教育《社會服務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興柯式印刷有限公司”簽訂“印製2011年3期《百分百家長》”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八)項,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陸潔嬋為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其任期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監事會主席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丘曼玲為本人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文化局網站提供二零一一年度澳門電訊數據中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第一部份)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第二部份)的合同。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