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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ecuritas保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歷史檔案館和藝文館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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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各建築文物和教堂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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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業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各建築文物和教堂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空調設施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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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裝修”簽訂為各建築文物和教堂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渠道疏通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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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各建築文物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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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恆洋行”簽訂增加為文化局供應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間「屈臣氏」18公升樽裝蒸餾水的附加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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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柏瑞園林設計工程”簽訂為鄭家大屋、崗頂劇院及聖安多尼教堂前地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綠化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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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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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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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國內版期刊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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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禾田工程”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日常維修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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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朗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外港青年活動中心裝修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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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