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舉行之普通晉級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二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廉 政 公 署

名 單

為履行第54/GM/97號批示,廉政公署現公佈二零一零年第四季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撥給金額(澳門幣) 目的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20,000.00 捐款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名 單

審計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吳兆昌 8.11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級審計師 徐錦波

正選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 鄭維娜

二等高級技術員 趙正香

公 告

按照助理審計長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為審計署的公務員舉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警 察 總 局

通 告

因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警察總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缺之評核名單文本出現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合格應考人:
1.º 鍾,樹邦 70.74
2.º 李,甄妮 68.81
3.º 楊,丹青 68.74
4.º 林,嘉莉 66.34
5.º 邵,燕珊 65.40
6.º Hyndman Amarante, Jaime Diamantino 65.36
7.º 黃,蓓蓓 64.20
8.º 林,偉森 64.14
9.º 彭,欣怡 63.70
10.º 何,岸 63.50
11.º 林,煒任 63.24
12.º 李,嘉玲 61.73
13.º 黃,嘉玲 61.45
14.º 林,海濱 61.40
15.º 陳,錦翎 61.04
16.º 譚,婉玲 60.86
17.º 梁,祺健 60.72
18.º 李,雲龍 59.95
19.º 梁,綺雯 59.70
20.º 黃,建南 59.61
21.º 張,志恆 56.95
22.º 劉,嘉權 56.29
23.º 唐,顯傑 55.91
24.º 陳,淑婷 55.88
25.º 林,淑儀 55.44
26.º 胡,顯成 54.80

應改為:

合格應考人:
1.º 鍾,樹邦 7.074
2.º 李,甄妮 6.881
3.º 楊,丹青 6.874
4.º 林,嘉莉 6.634
5.º 邵,燕珊 6.540
6.º Hyndman Amarante, Jaime Diamantino 6.536
7.º 黃,蓓蓓 6.420
8.º 林,偉森 6.414
9.º 彭,欣怡 6.370
10.º 何,岸 6.350
11.º 林,煒任 6.324
12.º 李,嘉玲 6.173
13.º 黃,嘉玲 6.145
14.º 林,海濱 6.140
15.º 陳,錦翎 6.104
16.º 譚,婉玲 6.086
17.º 梁,祺健 6.072
18.º 李,雲龍 5.995
19.º 梁,綺雯 5.970
20.º 黃,建南 5.961
21.º 張,志恆 5.695
22.º 劉,嘉權 5.629
23.º 唐,顯傑 5.591
24.º 陳,淑婷 5.588
25.º 林,淑儀 5.544
26.º 胡,顯成 5.480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 陳思敏

首席技術員 劉志美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供查閱。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最後評核成績低於五分而不被錄取的應考人﹕一名。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委員:Leonardo Calisto Correia

梁惠芬

———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刊登二零一零年第四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目的 許可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資助舉辦各項活動。 22.07.2010 $ 18,000.00
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 資助舉辦各項活動。 27.07.2010 $ 60,000.00
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 資助舉辦各項活動。 01.09.2010 $ 12,000.00
澳門電腦學會 資助舉辦各項活動。 11.10.2010 $ 200,000.00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代局長 楊儉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代局長 杜志文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0年12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印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一缺,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通告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梁禮亨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2011及2012年度泳季——新花園泳池的管理、保養、清潔、看管、保安服務及連同小賣部之經營”

第01/SCR/2011號公開招標

按照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為“2011及2012年度泳季——新花園泳池的管理、保養、清潔、看管、保安服務及連同小賣部之經營”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有關是次公開招標之公開解釋會將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6字樓培訓中心舉行。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二月九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正($ 16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6字樓培訓中心。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申請的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通 告

第01/DIR/2011號批示

考慮到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考慮到有必要簡化財政局的行政程序和手續;

考慮到該簡化,得通過轉授經上述法規第四條賦予本人的若干權限而作出;

本人決定如下:

一、公共會計廳(DCP)、公物管理廳(DGP)、法律輔助中心(NAJ)、公證處 (NOT)及納入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DAIJ)的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在進行其活動時直接隸屬本人。

二、將本人有關下列財政局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權限授予副局長容光亮:

(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DAIJ),但不包括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

(二) 財稅廳(RFM)。

三、將本人有關下列財政局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權限授予副局長鍾聖心:

(一)研究暨財政策劃廳(DEPF);

(二)資訊系統廳(DSI);

(三)行政暨財政處(DAF)。

四、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副局長、廳長或等同於廳長、行政暨財政處(DAF)處長、公證處(NOT)處長、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處長及法律輔助中心(NAJ)協調員:

(一)簽署呈達上級批示的公函,以及簽署處理程序需發送的文書;

(二)批閱直接監督的附屬單位運作之物資申報;

(三)許可享受假期之申請;

(四)許可簽發存檔在財政局的文件之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只限於屬其具權限附屬單位內之文件。

五、倘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授予之權限僅由其代任人行使。

六、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一)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

(二)立法會;

(三)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四)廉政公署;

(五)審計署;

(六)警察總局;

(七)海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九)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共部門或機構。

七、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督權。

九、追認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本批示公布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十、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五月十三日第2/DIR/2010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第02/DIR/2011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十二月二日第12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

本人決定:

一、將第12/2003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本身權限授予財政局副局長容光亮。

二、將作出以下行為的權限授予財政局副局長容光亮:

(一)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的《市區房屋稅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許可財稅廳廳長建議對市區房屋所進行的估價,以及許可納稅人根據同一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申請的特別估價;

(二)許可納稅人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第三十三條所規定對就源扣繳的選擇制度作出抉擇;

(三)審議及決定經由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的豁免申請;

(四)許可退還根據三月二日第16/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關於稅捐方面的撤銷款項;

(五)審議及決定附於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內的印花稅總表第九條a)項及b)項所述的豁免申請。

三、轉授予副局長容光亮許可其協調下的附屬單位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之權限。

四、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本批示授予的權限可再作轉授。

五、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督權。

六、追認副局長容光亮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本批示公布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七、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五月十三日第3/DIR/2010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第03/DIR/2011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審議及決定第2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所指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申請的權限授予財政局副局長容光亮。

二、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本批示授予的權限可再作轉授。

三、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督權。

四、追認副局長容光亮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五月十三日第4/DIR/2010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第04/DIR/2011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十二月二日第12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

決定如下: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財政局副局長鍾聖心:

(一)簽署任用書;

(二)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給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累積的年假作出決定;

(三)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四)許可人員職程內的職階轉換;

(五)許可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財政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許可其協調下的附屬單位在法律所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八)許可本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九)許可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許可將分配給財政局的、被視為對部門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第九章節中關於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幣貳拾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二)許可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許可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的保證金,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者。

二、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本批示轉授予的權限可再作轉授。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督權。

四、追認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第八項及第十一項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五、追認副局長鍾聖心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第05/DIR/2011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十二月二日第12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

決定如下: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公共會計廳廳長何燕梅:

(一)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和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以載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

(二)許可分期退回不當收取的公款;

(三)許可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四)許可退回不當的扣除;

(五)許可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六)對機票、搬運行李和法律規定的旅遊保險等申請作出決定;

(七)根據法律規定,許可以登錄在現行預算內的有關撥款帳目支付歷年負擔;

(八)根據每年財政預算法律的規定,許可在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撥款時豁免遵守十二分之一制度。

二、將許可透過核准格式調動司庫活動帳目的權限授予公共會計廳廳長何燕梅。

三、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批示轉授及授予的權限可再作轉授。

四、本轉授權及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督權。

五、追認公共會計廳廳長何燕梅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轉授權及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五月十三日第5/DIR/2010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第06/DIR/2011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十二月二日第12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

決定如下: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何佩華:

(一)許可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的保證金,如適用法例有所規定者;

(二)許可政府車輛及電單車的每年燃油限額;

(三)許可將失去效用的耐用品銷毀;

(四)確認財政局公開競投的判給卷宗;

(五)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第十二章節中關於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伍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何佩華:

(一)許可退回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二)許可都市房屋租金的預付。

三、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批示轉授及授予之權限可再作轉授。

四、本轉授權及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督權。

五、追認公物管理廳廳長何佩華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轉授權及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五月十三日第6/DIR/2010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第07/DIR/2011號批示

鑒於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載於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8088號命令通過的《稅務執行法典》,在稅務執行程序上有關通知,傳喚和簽發作為帳戶付款或分期或全額付款的支付憑單,以及採取在查封階段的一切措施的本人職權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學士。

二、將作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

(一)簽署呈達上級批示的公函,以及簽署對程序步驟所需的單純事務性通知;

(二)批閱用作稅務執行處運作的物資申請;

(三)許可享受假期的申請;

(四)許可簽發在稅務執行處存檔文件的證明書,但法律特別規定除外;

(五)許可調動編號748、名稱為「分期付款或以帳戶形式繳予稅務執行處」以及編號752、名稱為「稅務執行強制徵收」之司庫活動帳戶。

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一)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

(二)立法會;

(三)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四)廉政公署;

(五)審計署;

(六)警察總局;

(七)海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九)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共部門或機構。

四、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督權。

五、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學士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其獲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五月十三日第8/DIR/2010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稅務執行處處長 江麗莉

第08/DIR/2011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審議及決定第14/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所指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申請的權限授予財政局副局長容光亮。

二、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本批示授予的權限可再作轉授。

三、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督權。

四、追認副局長容光亮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大西洋銀行 合共
上月餘額   $ 86,463,577.68   $ 33,213,298.37   $ 119,676,876.05
本月收入:            

庫房

$ 9,766,289,244.35   $ .00   $ 9,766,289,244.35  

財政運作

$ 2,140,000,000.00   $ 2,439,424,944.20   $ 4,579,424,944.20  
    $ 11,906,289,244.35   $ 2,439,424,944.20   $ 14,345,714,188.55
    $ 11,992,752,822.03   $ 2,472,638,242.57   $ 14,465,391,064.60

本月支出:

           

庫房

$ 865,479,779.80   $ 2,214,800,769.90   $ 3,080,280,549.70  

財政運作

$ 11,010,000,000.00   $ 208,873,124.00   $ 11,218,873,124.00  

餘額支付

$ .00   $ .00   $ .00  
    $ 11,875,479,779.80   $ 2,423,673,893.90   $ 14,299,153,673.70

轉入下月之餘額

  $ 117,273,042.23   $ 48,964,348.67   $ 166,237,390.90
    $ 11,992,752,822.03   $ 2,472,638,242.57   $ 14,465,391,064.60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的結餘            

M/16號賬冊顯示之結算:

           

釐印印花

$ .00   $ 14,700,000.00   $ 14,700,000.00  

貴重物品

$ .00   $ 40,250.00   $ 40,250.00  

貴重物品及釐印之總額

  $ .00   $ 14,740,250.00   $ 14,740,250.00

政府庫房之出納

$ .00   $ 98,015,011,156.40   $ 98,015,011,156.40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存款

$ -291,571,600,000.00   $ 151,768,500,000.00   $ -139,803,100,000.00  

各項存款——需清償之費用

$ .00   $ .00   $ .00  

雜項——需清償之費用

$ .00   $ -419,889,667.30   $ -419,889,667.30  

其他

$ .00   $ 110,906,657.34   $ 110,906,657.34  

總金額

  $ -291,571,600,000.00   $ 249,474,528,146.44   $ -42,097,071,853.56

現行預算費用之收支餘額

  $ 64,731,063,148.76   $ -22,482,494,154.30   $ 42,248,568,994.46
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           $ 10,185,054,294.29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1,687,055.15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局長 江麗莉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3/2011-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監察活動——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成份

1.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一款的規定,技術準備金應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等值及合理資產作擔保,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有適當解釋理由之情況下,得許可根據預先訂定之位於本特別行政區以外或源自外地之資產作擔保。

2. 此外,該條的第三款亦訂定有關資產的性質、接受資產條件及資產百分率限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通告內訂定,而不得在該等資產上設定任何負擔及責任。

3. 另一方面,該條的第四款也規定有關的成份應考慮過去曾訂定者,且主要係針對涉及調整擔保而設立技術準備金之增加數額。

4. 基於以上因素,及資本市場之浮動特性,現制訂於二零一一年的會計年度各保險公司必須遵循的有關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的規則。此等規則較具彈性,使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較廣泛的投資策略以便達到各自的目標。

5. 此外,澳門金融管理局規定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必須遵從以下訂定的限額。下列限額按照技術準備金之總值來訂定,但不受技術準備金之性質所影響。

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 下限 最高上限
a)存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存款    
a.1)澳門幣;或 10% 100%
a.2)其他貨幣﹝國際性可兌換的﹞    
——等同於保單的貨幣 10% 100%
——不同於保單的貨幣 --- 80%
b)座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
(基本計算──按有關資產之毛值計算)
70%
c)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多邊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名單見附件I﹞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擁有之機構 80%
d)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債務證券的最高限額為一億二千萬澳門幣﹞
70%
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 最高上限
e)股票
e.1)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2)其他
45%

5%

f)可轉換債券﹝包括在d項內﹞ 25%
g)證券投資基金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
按第6 及7款的規定
h)人壽保單之抵押貸款 10%

6. 用作擔保資產,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分。

7. 為此,允許每一分類的擔保資產最高比率(包括直接由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五條所載表中a項及c至f項所定的限額。

8. 除“澳門幣 - 港幣 - 美元”交易單位以外的淨貨幣風險不可超出擔保資產總值的30%。

9.“以借款人居住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房屋作首次按揭之借款”不適用於作為技術準備金的擔保。然而,在本通告生效前已獲批准採用的數額除外。

10. 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保險公司的投資產生槓桿作用從而達到擔保的作用。

11. 不可選取下列各項作為擔保資產:

a、由保險公司發行的證券;

b、由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或由持有該管理實體超過10%股本的實體發行或持有的證券;

c、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分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由保險公司擁有超過10%控制權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倘由該公司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五款c)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12. 在取得第五款c)、d)及f)項的債務證券時,其發行實體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且不得低於附件內其他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評級。

13. 第五款e)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修正。

14.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五款e.2)所訂。

15. 第五款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祗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

附件一

多邊國際機構名單

(供第五款c)項考慮)

— 亞洲開發銀行;
— 伊斯蘭開發銀行;
— 加勒比開發銀行;
— 北歐投資銀行;及
—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 一般稱為世界銀行 );
— 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附屬組織 );
— 歐洲中央銀行;
— 歐洲共同體;
—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 歐洲投資銀行;
— 歐洲投資基金;
— 歐洲核能共同體;
— 歐洲煤鋼共同體;
— 歐洲發展銀行議會;
— 歐洲鐵路及全部車輛融資公司(譯名 );
— 泛美開發銀行;
— 非洲開發銀行;
— 其他符合本通告第十二款所訂信貸評級要求的多邊國際機構。

附件二

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供第五款e)項及第十一款e)項及第十三至十四款考慮 )

— 美國證券交易所
— 雅典證券交易所
— 澳洲證券交易所
— 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
—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 德國交易所股份公司
— Euronext 阿姆斯特丹
— Euronext 布魯塞爾
— Euronext 里斯本
— Euronext 巴黎
— 赫爾辛基證券交易所
— 香港交易所
—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 意大利證券交易所
— Jasdaq 證券交易所
— 約翰內斯堡證券交易所
— 韓國交易所
— 倫敦證券交易所
—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 名古屋證券交易所
— 納斯達克證券市場
— 印度國家証券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 新西蘭交易所
— 紐約電子證券交易所
— 大阪證券交易所
—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
— 費城證券交易所
— 新加坡交易所
— 聖保羅證券交易所
— 泰國證券交易所
— 斯德哥爾摩交易所
— SWX瑞士交易所
— 台灣證券交易所
— 台拉維夫證券交易所
— 東京證券交易所
—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 維也納交易所有限公司
為免生疑問,現闡明凡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即符合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規定,而不論該證券是否透過另一間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舉例來說,某瑞士公司在SWX瑞士交易所上市,但經另一證券交易所如Virt-x進行交易。

附件三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 供第十二款考慮 )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債務證券
( 最低信貸評級 )
長期債務
(須於一年或一年以後償還)
短期債務
(須於一年內償還)
-惠譽國際評級 BBB F2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BBB a – 2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Baa 2 Prime – 2
-標準普爾公司 BBB A – 2

備註: 發行的機構或受寄人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低於同等的最低信貸評級將不被接納。

第004/2011-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監察活動——訂定可作為備償按金之資產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之公司,須具有備償按金以應付業務上的債項,本地成立之公司的備償按金應以資本作計算,而外地公司之本地分行則以資產淨值為準,用作備償按金之資產不得作任何抵押用途,更不包括無形資產及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禁止作按金的資產項目。

基於此,茲訂定如下:

一、以下項目不應包括於計算備償按金之內:

a)給予股東或合夥人、董事、經理或公司僱員,或其配偶的貸款;

b)給予隸屬同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貸款;

c)其他無抵押之貸款,人壽保單之貸款除外,其借款人不能是a)項之人士;

d)其資本投資為同屬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資金或股票。

二、再者,若在年底的總應收保險費及應收保險中介人之款項是相等於或超過全年已扣除退回及註銷保單後的保險費收入淨值的百分之四十者,其備償按金只需是以上提及之兩項應收款項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 丁連星

委員 潘志輝

第005/2011-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監察活動——獲批准之保險公司及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實體之名單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茲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批准經營保險業務之公司及各別所獲准經營之險種,並包括獲批准管理私人退休基金之機構名稱:

A. 獲批准經營之保險公司

A.1. 本地保險公司

A.1.1. 人壽保險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A.1.2. 非人壽保險公司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運輸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全險;盈利損失險;電子設備險;機殼險;航機民事責任險;船殼險;船艇民事責任險及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運輸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船殼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自然災禍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電子設備險;機殼險;航機民事責任險及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全險及各種財經損失─業務中斷保險;船殼險;船艇民事責任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安裝全險;全險及盈利損失險。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運輸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機殼;航機民事責任險;船身及船舶民事責任險;財產綜合保險;各種財經損失險;電子設備險及機器損壞保險。

A.2. 外地保險公司

A.2.1. 人壽保險公司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加拿大皇冠人壽保險公司』

.人壽保險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

.人壽保險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A.2.2. 非人壽保險公司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各種財經損失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亞洲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全險;電子設備險;盈利損失險;旅遊險;船殼險;船艇民事責任險;玻璃險及航機民事責任險。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玻璃險;船殼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險;營造險;盈利損失險;電子設備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船殼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及盈利損失險。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盈利損失險;營造險;船殼險;玻璃險;保證險;安裝全險;電子設備險;機器損壞保險及財產綜合保險。

——『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全險;盈利損失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非人壽)』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及多種風險保險(房屋及商業);一般民事責任險;船身及船舶民事責任險;疾病(短期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機器、設備及設施險;機器損壞險;電子設備險;航機民事責任險;藝術品保險及忠誠保險。

B. 獲批准管理私人退休基金之實體

B.1. 人壽保險公司

B.1.1. 本地保險公司

——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B.1.2. 外地保險公司

——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

B.2. 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B.2.1. 本地公司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敖國廉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金玉

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惠珊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人員第一職階警員六十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招考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培訓課程及實習的男性學員的開考通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及上載於本監獄網址(www.ep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劉遠程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五職等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文金珠 9.38
2.º Chan Trabuco, Luís Manuel 9.15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De Almeida, Joana Santos

正選委員:王淑芳

何月明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專業)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健武 9.14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曾冠雄

候補委員:處長 區錦明

處長 梁麗卿


體 育 發 展 局

名 單

體育發展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Jacinto da Graça Novo 8.20
2.º Mário da Graça Novo 8.16
3.º Maria Fernanda Botelho de Brito da Costa 7.81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 萬展鵬

運動醫學中心主任 蘇立中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決議通過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科技學院設立理學士學位﹙數學﹚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

附件一

理學士學位﹙數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位:理學士

二、主修專業範疇:

(一)數學——數學教育;

(二)數學——數學與應用。

三、課程正常期限:四學年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

(一)數學教育範疇:最少139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二)數學與應用範疇:最少134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五、授課語言:英文及中文

附件二

理學士學位﹙數學——數學教育﹚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微積分I 必修 3 3
微積分II " 3 3
離散數學 " 3 3
綫性代數I " 3 3
綫性代數II " 3 3
幾何學 " 3 3
物理I " 4 4
大學生活 " -- 0
通識教育科目 必修 12 12
    學年總學分 34
       
第二學年      
微積分III 必修 3 3
數學分析I " 3 3
數學分析II " 3 3
概率論 " 3 3
教育學導論 " 3 3
教育心理學 " 3 3
課程與數學論(中學數學) " 3 3
實用統計 " 3 3
資訊科技融入中學教學 " 3 3
教育哲學 " 3 3
通識教育科目 " 6 6
一門專業以外科目 選修 3 3
    學年總學分 39
       
第三學年      
常微分方程 必修 3 3
複分析 " 3 3
基礎數論 " 3 3
學科教學法(中學數學) I " 3 3
學科教學法(中學數學) II " 3 3
學生輔導 " 3 3
抽象代數 " 3 3
學習科技與中學數學教學 必修 3 3
通識教育科目 " 12 12
一門選自數學教育範疇數學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3 3
    學年總學分 39
       
第四學年      
教學實習I 必修 3 3
教學實習II " 3 3
教學社會學 " 3 3
初等數學教育與研究 " 3 3
兩門選自數學教育範疇教育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6 6
三門專業以外科目 " 9 9
    學年總學分 27

總學分

139

理學士學位﹙數學——數學教育﹚課程

數學選修科目表

科目 每週學時 學分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一門:    
數學分析III 3 3
數學史 3 3
物理II 3 3
偏微分方程 3 3
實分析與席爾伯特空間導論 3 3

理學士學位﹙數學——數學教育﹚課程

教育選修科目表

科目 每週學時 學分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兩門:    
教育行政 3 3
教育評估 3 3
數學教育研究 3 3
特殊教育 3 3
教師倫理與教師專業發展 3 3

理學士學位﹙數學——數學與應用﹚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微積分I 必修 3 3
微積分II " 3 3
離散數學 " 3 3
綫性代數I " 3 3
綫性代數II " 3 3
幾何學 " 3 3
物理I " 4 4
大學生活 " -- 0
通識教育科目 " 12 12
    學年總學分 34
       
第二學年      
微積分III 必修 3 3
數學分析I " 3 3
數學分析II " 3 3
概率論 " 3 3
物理II " 4 4
實用統計 " 3 3
數值分析 " 3 3
運籌學 " 3 3
通識教育科目 必修 9 9
一門專業以外科目 選修 3 3
一門自選科目 " 3 3
    學年總學分 40
       
第三學年      
常微分方程 必修 3 3
隨機過程引論 " 3 3
複分析 " 3 3
偏微分方程 " 3 3
數學實驗 " 3 3
實分析與希爾伯特空間引論 " 3 3
通識教育科目 " 3 3
兩門選自數學與應用範疇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6 6
一門專業以外科目 " 3 3
一門自選科目 " 3 3
    學年總學分 33
       
第四學年      
傅立葉與信號分析 必修 3 3
通識教育科目 " 6 6
兩門選自數學與應用範疇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選修 6 6
兩門專業以外科目 " 6 6
兩門自選科目 選修 6 6
    學年總學分 27
總學分 134

理學士學位﹙數學——數學與應用﹚課程

選修科目表

科目 每週學時 學分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四門:    
隨機微積分引論 3 3
時間序列分析 3 3
應用綫性代數 3 3
數值矩陣計算 3 3
智能計算導論 3 3
數學建模 3 3
應用數學專題 3 3
抽象代數 3 3
畢業論文 3 3
數學分析III 3 3
金融數學引論 3 3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決議通過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設立理學士學位﹙生物醫藥學﹚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附件一

理學士學位(生物醫藥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位:理學士

二、主修專業:生物醫藥學

三、課程正常期限:四學年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最少135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五、授課語言:英文

附件二

理學士學位(生物醫藥學)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從細胞到生命 必修 3 3
生物化學和分子生物學I " 3 3
生物化學和分子生物學I ——實驗 " 3 1.5
基礎化學 " 3 3
有機化學 " 3 3
有機化學 ——實驗 " 3 1.5
研究設計和數據分析 " 3 3
大學生活 " -- 0
通識教育科目 " 15 15
    學年總學分 33
       
第二學年      
微生物學 必修 3 3
微生物學——實驗 " 3 1.5
生物化學和分子生物學II " 3 3
生物化學和分子生物學II——實驗 " 3 1.5
解剖及生理學I 必修 3 3
解剖及生理學I——實驗 " 3 1.5
分析化學 " 3 3
分析化學——實驗 " 3 1.5
通識教育科目 " 6 6
兩門專業以外科目 選修 6 6
兩門自選科目 " 6 6
    學年總學分 36
       
第三學年      
解剖及生理學II 必修 3 3
細胞生物學 " 3 3
藥理學 " 3 3
藥理學——實驗 " 3 1.5
遺傳學 " 3 3
遺傳學——實驗 " 3 1.5
通識教育科目 " 6 6
學生可選修下列科目之其中兩門:
•臨床化學及生物化學
•臨床微生物學
•藥物分析
•植物化學
•癌症生物學
•生物醫藥資訊學
選修 6 6
一門專業以外科目 " 3 3
兩門自選科目 " 6 6
    學年總學分 36
       
第四學年      
公共衛生學 必修 3 3
通識教育科目 " 6 6
學生可選修下列科目之其中一門:
•專題研究
•文獻研究
選修 6 6
學生可選修下列科目之其中一門:
•藥物開發
•血液學及輸血科學
•神經生物學
" 3 3
一門專業以外科目 " 3 3
三門自選科目 " 9 9
    學年總學分 30
總學分 135

自選科目表#

科目 每週學時 學分
生物資訊學 3 3
系統生物學 3 3
蛋白質組學 3 3
藥物動力學 3 3
藥物化學 3 3
藥物製劑學 3 3
健康產業管理 3 3
藥物經濟學 3 3
文獻導讀及討論 3 3
產學合作計劃 -- 0

# 學生可以選修以上科目,或選擇其他學院開辦的學士學位科目,只要自選科目學分累計達21學分即可。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通 告

學校發展計劃接受申請

按第8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教育發展基金財政援助發放規章》第四條,教育發展基金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2011/2012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在作出申請時須遵照下列規定:

1. 申請程序:學校經辦學實體向教育發展基金提出申請。

2. 申請辦法

2.1 以校部為單位提出申請;

2.2 申請項目如涉及校際合作,由其中一間學校或校部提出申請;

2.3 學校須按2011/2012學年“學校發展計劃”申請指引的要求,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無償資助計劃申請書和相關資料,封面請註明“教育發展基金”,教育暨青年局地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3. 申請期限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至三月十日。

2011/2012學年“學校發展計劃”申請指引和上述第2點所指的無償資助計劃申請書,可於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發展基金網頁下載(www.dsej.gov.mo/fde )。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於教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梁勵(教育暨青年局代局長)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馬揸度博士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馬揸度博士大馬路近勞工事務局。

4. 承攬工程目的:改善該區行人過路之條件。

5. 最長施工期:270 天(二百七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續期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430.00(澳門幣肆佰叁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20%;
——最近五年內,建築商本人,或建築公司現任股東或現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或成為該類刑事案件正式被控訴或起訴的嫌犯;或最近五年內,建築公司的前股東或已離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房 屋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下列空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沙梨頭北巷102號九樓本局支援處,以供查閱。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一區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供應及安裝交通控制中心大型顯示屏設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點的規定作出了解答,並將其附於招標卷宗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255號中土大廈十二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