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委任為不動產估價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主席:鍾聖心。

正選委員:潘樹來及趙旅平。

候補委員:黃耀桂及黃景棠。

地產界代表(正選):劉藝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羅盛宗。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竟成。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李廣志。

正選秘書:黃秀嬛。

候補秘書:伍志豪。

二、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委任為複評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頌衍。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譚志煒。

正選秘書:歐偉燊。

候補秘書:林思敏。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3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委任為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及候補委員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謝家銘及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以及候補委員覃培基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冼志耀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畢丹尼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補秘書余佩蓮。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3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目前不動產市場形勢,致使積存大量卷宗有待不動產估價委員會議決;

鑒於急需在課稅行政程序中採取即時措施,以便有效地回覆有關其卷宗正在審議階段的納稅人;

又鑒於設立另一個架構及權限均相同的委員會是一個合適的解決辦法;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

二、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委任為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主席:何佩華。

正選委員:李匡祺及譚光民。

候補委員:何耀龍及黃振權。

地產界代表(正選):吳在權。

地產界代表(候補):柯慶耀。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Paulo Tse。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區天興。

正選秘書:余雅詩。

候補秘書:何翊詩。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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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