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0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文匯報澳門新聞中心”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文匯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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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新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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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大公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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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金星中天電機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電梯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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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xpress Conseil Lt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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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