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社區學習暨閱讀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11。

澳門社區學習暨閱讀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地址、宗旨和任務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社區學習暨閱讀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 “Macau Associação de Comunidade de Aprendizagem e de Promoção da Leitura,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Learning and Reading Promo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白鴿巢前地1號添麗大廈5樓C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弘揚中國傳統文化,提倡愛國愛澳教育情操。致力推廣終身學習,及澳門閱讀文化,惠澤社群,積極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地終身學習及閱讀文化交流,凝聚力量貢獻社會,務求促使澳門成為學習型社會,從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基本任務為:

一、籌辦社區學習和閱讀活動,培養關懷社區、提升服務社群等良好品格,強化社區閱讀文化。

二、開展及參與相關領域的人才培訓工作,組建閱讀及社區學習推廣團隊。

三、以各種形式開展澳門與世界各地終身學習及閱讀文化的交流,提升澳門終身學習文化及澳閱讀文化。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六條——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得舉行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會長召集及主持。

三、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會員大會議決事項時須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之成員,成員必須為單數;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七條——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領導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

四、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C)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九條——一、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十二條——首任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發起人小組協商產生,首屆會員大會確認之。

第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邀請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四條——理事會在必要時可依據會員專長和興趣,組織專題小組從事理事會交辦的事項或其他特定工作。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一、本會設有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社團會員:凡澳門註冊相關之學習及閱讀推廣之社團。

(二)個人會員:會員需為澳門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有維護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八條——會員有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九條——會員如有任何損本會聲譽或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得被取消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二十條——一、本會經費來自公私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定期繳納的會費。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語傳媒文化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華語傳媒文化學會

Associação de Mídia e Cultura da Língua Chinesa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華語傳媒文化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ídia e Cultura da Língua Chinesa”,葡文簡稱為“AMCLC”,英文名稱為“Chinese Language Media &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LMCA”。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為:(一)積極參與澳門傳媒、文化、創意事業交流及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促進華語世界高端的傳媒文化事業與澳門本土文化交流,引進世界範圍高端文化品牌進駐本澳匯演、展出、研究;對外弘揚澳門中西合璧文化,對內提升澳門創意文化事業層次。

(三)注重通過世界傳媒文化創意事業交流、研究,落實推動粵澳、珠澳間文化創意事業壯大,尤為注重在橫琴推進澳門文化創意事業。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9樓C座。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辦事處和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本會主要由從事傳媒、文化、創意事業及關注文化事業發展的人士組成。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會員推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會員。

(三)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五)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舉措。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一是會員之入會基金;二是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三是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娛樂技術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娛樂技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娛樂技術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tretenimento Tecnolog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ETA”,(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告利雅施利華街5-7號2樓A室。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性質及限期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四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開展區域及國際與本澳娛樂技術業內人事、相關公司交流與合作;

2. 與相關協會、社團建立友誼關係,增進相關交流、合作,推廣娛樂技術及其發展;

3. 團結業界人事、團體、統一業內人員資格、幫助本澳中、小企業娛樂技術科技化;

4. 舉辦/參與各類型相關的科技研究、學術研究、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交流與合作;

5. 接受捐助及建立相關娛樂技術研究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娛樂服務及技術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從事娛樂服務及技術、對娛樂服務及技術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會員入會

一、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b) 機構會員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況或已停業者;

c)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視為對會議之召開作出第二次召集,並馬上進行會議,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正式開始及進行議決;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主席的權限

理事會主席的權限如下:

一、為本會之法人代表;

二、協調理事會的活動,召集及主持相關會議;

三、監督對決議正確執行的情況;

四、行使章程及其他規章授予的其他權限;

五、理事會主席可以將其權限內的權力授予理事會的任一名副理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會主席連同理事會秘書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監事會主席須由創會會員中選出;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容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獻及贊助;

三、政府有關部門的贊助。

第二十八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九條——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必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條——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三十一條——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過渡性規定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始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三十三條——最後條款

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按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澳門)新歸國華僑(僑眷)聯合會(簡稱為:新僑聯)

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World (Macau) New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nd the Family Members of Overseas Chinese”(abbreviation: FWR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世界(中國澳門)新歸國華僑(僑眷)聯合會”,中文簡稱為“中國澳門新僑聯”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World (Macau of China) New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nd the Family Members of Overseas Chinese”,英文簡稱為“FWRC”,本會會址為: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二座2樓F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澳門)卓越歸國華僑商人聯合會(簡稱為:僑商會)

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World (Macau) Excellent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Businessmen”
(abbreviation: FWR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世界(中國澳門)歸國華僑商人聯合會”,中文簡稱為“中國澳門僑商會”,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World (Macau of China)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Businessmen”,英文簡稱為“FWRB”,本會會址為: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一座3樓D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trê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秘魯商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ezasse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

更改章程

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日舉行之澳門秘魯商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監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監事,其中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2.監事會成員由本會創辦人羅掌權(Lo, Lucas)先生、羅掌雄(Lo, João Baptista)先生及羅掌仁(Lo, Paulo Cheong Ian)先生共同指定。

3.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3/201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3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

章程修改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簡稱為“澳門射擊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iro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Associação de Tir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Shoot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au Shoot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射擊總會”,簡稱為“澳門射擊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iro de Macau, China”,簡稱為“Associação de Tir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Shoot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au Shoot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12號地下(澳門郵政信箱125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體育發展局管轄下之“國際射擊中心”進行射擊比賽及練習。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1)本會於1978年創立,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體育發展局認可的澳門射擊體育活動的最高組織、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員,已加入國際射擊聯會(International Shooting Sport Federation簡稱ISSF)、亞洲射擊聯會(Asian Shooting Confederation簡稱ASC)、亞洲飛靶射擊聯會(Asian Clay Target Shooting Federation)及東南亞射擊聯會(South East Asian Shooting Association簡稱SEASA)成為會員,曾參加世界射擊錦標賽、世界杯賽、亞洲運動會、亞洲射擊錦標賽、全國射擊賽及國際性、地區性射擊比賽,領導各屬會共同發展澳門射擊運動。

(2)與中國射擊協會、國際射擊聯會、亞洲射擊聯會等組織保持良好關係,參與他們舉辦的賽事及認可的賽事。

(3)得到澳門體育發展局大力支持,遵照澳門治安警察局的規範,長期進行射擊培訓,特別推廣青少年射擊運動,定期舉辦公開射擊比賽、射擊技術講座,協助屬會舉辦各項比賽。

(4)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及地區性的比賽。

(5)不定期邀請國際射擊聯會派講師來澳門進行學術性講座,舉辦國際裁判班及國際教練班。

(6)維護及保障屬會的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本會有以下四種會員:

(1)永遠名譽會長: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永遠名譽會長。1998年本會二十周年會慶時已聘任八名永遠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是個人會員。

(2)名譽會長: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名譽會長。1998年本會廿周年會慶時已聘任兩名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是個人會員。

(3)正式會員:本章程生效前已加入的屬會,為正式會員,舉行會員大會時派代表出席,有投票權。本會的正式會員是團體會員。

(4)臨時會員:本章程生效後申請加入的射擊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臨時會員,會員大會召開時可以派代表列席,但沒有投票權。臨時會員可以參加各項公開比賽及活動,入會五年後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正式會員。本會的臨時會員是團體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永遠名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獲聘任時由會員大會送聘任證書,會慶時獲邀請出席典禮。此外,可出席會員大會,但無投票權。

(2)正式會員有以下的權利與義務:

(a)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討論及投票;該會代表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b)準時繳交會費;

(c)參加本會主辦之活動及比賽;

(d)諮詢本會事務;

(e)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或意見;

(f)當被邀請時,提供有助於本會的訊息及資料;

(g)有需要時,向會員大會主席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臨時會員有以下的權利與義務:

(a)派代表列席會員大會,該會代表沒有投票權,但有被選權;

(b)準時繳交會費;

(c)參加本會主辦之活動及比賽;

(d)諮詢本會事務;

(e)當被邀請時,提供有助於本會的訊息及資料;

(f)入會五年後,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當屬會的行政人員領導該屬會做出有違本會規章之行為,經勸導後仍不改善且有損本會名譽時,理事會有權開除該屬會會籍。

第七條——當屬會退會時,必須用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會費及所欠本會會內費用。

第三章

本會組織

第八條——本會有以下組織:

(1)會員大會;

(2)領導委員會;

(3)理事會;

(4)技術委員會;

(5)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所有會員參加的會議,通常會議每年一月份召開。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之,如主席不能出席,由理事長或臨時推選一人主持會議,在特別情況下,理事會可以提出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最少在召開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召集通知書給會員,或透過簽收方式將召集通知書交給會員。召集書內容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召開會員大會時,由主席主持會議。倘訂定之會議開始的時間已逾半小時,而主席未克出席,則由副主席代其位主持會議;倘副主席也缺席,則由理事長或其代位人主持會議,或在各出席之屬會代表中選出一人主持會議,但不妨礙其在會議所獲賦予的權利。倘若秘書缺席,由理事會一位成員替代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1)訂定本會方針;

(2)討論、表決有關本會章程及會內規則之制定和修改;

(3)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領導委員會、理事會,技術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4)審議及通過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賬目以及財務報告;

(5)議決通過聘請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

(6)當會員大會、領導委員會、理事會,技術委員會及監事會的職位有空缺時,該等空缺在會員大會會議中補選之。

領導委員會

第十二條——領導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三條——領導委員會職權範圍包括領導、指導、協調其他委員會的工作,以及代表本會對外交往及聯系。

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委員各若干名。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2)組織及進行本會各項活動;

(3)處理會務;

(4)編制年報及有關賬目;

(5)議決通過會員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

(6)制定內部規則,執行其職責範圍內的處分;

(7)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會議,該次會議方可開始;

(8)向會員大會提名聘任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

(9)有需要時,向會員大會主席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技術委員會

第十六條——技術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各若干名。

第十七條——技術委員會的職能:

(1)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2)就射擊比賽章程、射擊技術向理事會提供專業意見;

(3)就甄選本會代表的選手提供意見;

(4)協助理事會解決比賽中的爭執。

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秘書及委員各若干名。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職能:

(1)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2)查核本會財物;

(3)查核本會活動及年度報告,包括賬目、財物等;

(4)監督理事會工作,有需要時,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選舉

第二十條——每兩年在會員大會進行時,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本會各組織之新一屆成員。

第五章

本會之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屬會有義務繳交會費;本會大部分經費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會員或其他贊助人(當中包括公共和私人實體)等捐贈或資助。

第二十二條——未得理事會同意,本會屬會不得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有權對屬會作出警告、停止會籍、開除屬會會籍等罰則,而有關屬會可以向會員大會上訴。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列明的事項,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但不妨礙適用法律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會徽章: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黄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1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華教育會

章程修改

澳門中華教育會(簡稱“教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Macau”(簡稱“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Educators’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聲明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分別如下: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大會秘書一至二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屆;擔任會長及副會長職務之若干人首先由會員大會選出,然後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出任。

六、(保持不變)。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執行組織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若干人及候補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成員若干人及候補監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稽核各一人,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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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通知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大會特別會議,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選舉替換董事之職務事宜;

二、其他事項。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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