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67/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訂“購買車輛”(直接磋商編號:00059-AQ/GA/2009)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168/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多電子用品”簽訂“購買X光檢查機”(直接磋商編號:00003-AQ/GA/2010)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