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8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2011年旅遊局轄下設施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及保養服務之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8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窗製作簽訂“2011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8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發信廣告製作(澳門)有限公司簽訂“2011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啦結製作簽訂“2011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數碼製作簽訂“2011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三M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圖書偵測防盜系統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iscover Momentum, L.L.C.”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dat Sales (Thailand) Co., Lt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泰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Asia Pacific Projects, Inc.”及“PT. Intrareps”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菲律賓及印尼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及“Myriad Travel Marketing”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及美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locom Korea Inc.”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及“Hume Whitehead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馬來西亞、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20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urga Das Publications Private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印度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20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及“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香港及中國台灣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