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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0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籌備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晉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裝修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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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