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電腦設備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技導航(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電腦設備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電腦設備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電腦設備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澳門展貿協會及澳門廣告商會簽署提供籌辦“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第三屆部長級會議”的規劃及管理服務附加公證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