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iesecke & Devrient GmbH”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件(第一階段)》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