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52
II
SΙRIE

Quarta-feira, 29 de Dezembro de 2010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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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TΣ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自動化研究及推廣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自動化研究及推廣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自動化研究及推廣學會;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Research and Promotion of Automation of Macau ”;英文簡稱“ARPAM”。

第二條——本會性質為在澳門政府正式辦理註冊登記的非牟利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員由有志於發揚及推廣澳門的自動化技術、促進其對外交流、對澳門的自動化技術有興趣、願意對澳門分享外來的自動化技術的人士自願組成。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致力於自動化技術研究與交流,推動澳內外之間的交流、溝通與合作,提升及發揚澳門的自動化技術,促進澳門繁榮與發展。

第五條——本會期限沒有存續限制。

第六條——本會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本會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機構的監督。

第八條——本會會所:澳門筷子基和樂坊大馬路40號宏基大廈20樓H座。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九條——本會包括範圍:

1. 研發及提升現有自動化技術;

2. 舉辦學者演講、論壇、研討會;

3. 舉辦自動化技術與企業交流活動、企業參訪、名人講座;

4. 舉辦對外交流活動、出外技術參訪、邀請與接待參訪者;

5. 推廣澳門自動化服務;

6. 建立澳門自動化技術網路資訊系統;

7. 協助及培養自動化技術人才;

8. 同各國及地區有關單位展開交流與合作活動;

9. 就澳門各機構委託之自動化研究項目;

10. 為澳門社會各界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 個人會員為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

2. 團體會員為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政府正式辦理註冊登記的相關社團或商號。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1. 參與研發新自動化技術,發表和使用研究成果;

2. 定期得到世界各地自動化最新資訊;

3.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4. 參加本會的活動;

5.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 自由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維護本會權益;

2. 執行本會決議;

3. 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4.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訊;

5.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並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本會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六條——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每年至少依法召集開會一次;經三分之一會員提議或會長召集,可召開會員大會。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 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有關決議取決於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能:

1. 為通過與修改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

4. 審議監事會的監察報告;

5. 通過本會重大決策。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能:

1. 舉辦符合本會宗旨、工作任務和原則的活動;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擁有的權力;

4. 管理本會日常會務;

5. 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下半年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由理事長及多位理事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置內部機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關。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職能:

1. 監督理事會運作;

2. 審計本會財務;

3. 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由監事長及多位監事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員費,並用於本章的會務範圍和發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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