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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更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2,82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筷子基區,用作興建一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並預留面積作停車場及社會設施用途的土地的批給有關以實物繳付的應得回報金額。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利達建築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根據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154/GM/89號批示,由載於前財政司277冊第47頁至第55頁的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九日簽訂的公證書,對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利達建築投資有限公司一幅位於澳門半島筷子基區,面積12,824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作出規範。
二、上述土地由四幅面積各為3,206平方米的地塊組成,在前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發出的第33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和“A4”定界及標示,該地籍圖附於上述批示。
三、根據上述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該土地將按照附於合同的初研方案,用作興建四幢樓宇,每一幢由3層高的裙樓及其上2幢均為24層高的塔樓組成,將作社會設施、商業、停車場及住宅用途。
四、該土地以及溢價金相應的全部面積的利用期限為48個月,由核准批給合同的上述批示公佈之日起計。其中第一期,即“A1”及“A2”地塊的利用應於30個月內完成,而第二期,即“A3”及“A4”地塊的利用則應於48個月內完成。
五、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一九九六年、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三年發出的使用准照,該土地已經完成利用。
六、出現土地利用的延誤是由於騰空程序緩慢,而根據該合同第九條款的規定,騰空土地是批給實體的其中一個義務。
七、根據批給合同第八條款的規定,承批人須透過於筷子基半島西端興建一個由四座社會房屋及一幢作學校用途的樓宇組成的社區,交付兩個建於“A2”及“A3”地塊上樓宇的地面層,面積各為1,579平方米,作社會設施的獨立單位連六個停車位,於總面積17,451平方米的“C1”、“C2”、“C3”和“C4”地塊上建造基建,以及進行面積約20,000平方米的填海,作為繳付合同溢價金澳門幣110,444,950.00(壹億壹仟零肆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整)。
八、已將供作社會設施的兩個獨立單位交付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已執行“C1”、“C2”和“C4”地塊的基建工程,僅未進行“C3”地塊的基建工程,但已填海約20,000平方米。
九、除此之外,承批人已根據筷子基半島已擬定的新計劃,執行了用作延長及擴寬筷子基半島的填海、建造垂直堤及基建的額外工程,有關面積為43,017平方米,該等額外工作的金額為澳門幣18,998,000.00(壹仟捌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整)。
十、由於執行了上述的額外工作,根據前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向承批人建議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批給筷子基的“E”及“F”地段,以作為上述額外工作的補償。
十一、隨後,與承批人達成共識,將上述兩幅地段統一利用,以便興建一幢在自由市場出售的住宅樓宇,以補償上述的額外基建工程費用及因應參與部門對由承批人興建的社區的樓宇圖則所提的要求而作出修改的開支,預算為澳門幣59,890,000.00(伍仟玖佰捌拾玖萬元整)。
十二、基於各種原因,尤其是所涉的公共實體對有關計劃作出的修改,因此直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才核准筷子基社區(社區房屋及學校設施)的街道準線圖,並於同年八月開展有關的興建工程,而作為社會房屋及學校的樓宇現已竣工。
十三、經土地工務運輸局評估,建造筷子基社區的回報總成本為澳門幣373,557,550.00(叁億柒仟叁佰伍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整)。
十四、從上述金額中扣除尚未執行的工程費用,當中包括“C3”地塊的基建工程費澳門幣385,200.00(叁拾捌萬伍仟貳佰元整),該工程將由政府執行,因教育暨青年局對建於該地塊上的瑪大肋納嘉諾撒小學的搬遷問題仍未有最後定案。此外,亦會扣除將由政府執行,位於筷子基半島西面,面積10,670平方米土地的基建工程費澳門幣2,667,500.00(貳佰陸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整),因由政府負責騰空有關土地的工作仍未完成。
十五、根據承批人提出的建議,政府以現金支付批給合同第八條款規定的筷子基社區工程成本與價格調整後的差額,以及已執行的額外工程費用,而無須向其批出筷子基“E”及“F”地段。
十六、有關金額及其支付方式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獲前行政長官的批示同意。
十七、作社會房屋用途的樓宇將歸屬為房屋局的財產,而作學校用途的樓宇將歸屬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及之後將其移交教育暨青年局。
十八、土地工務運輸局制訂了修改批給合同第八條款以實物作回報的金額的合同擬本,而承批人透過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十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該申請。
二十、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遞交由馮志強,成年,居住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125號,喜鳳臺1字樓,以利達建築投資有限公司經理身分代表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更改由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154/GM/89號批示核准,並由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前財政司簽署的公證書規範,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12,824(壹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筷子基,鄰近船澳街的土地的批給合同第八條款所訂定的以實物作回報的金額,原因是執行了額外工作、取消了某些工作及修改筷子基社區的建築成本。筷子基社區的工程於二零零七年才能展開是因為甲方未能將相關的土地騰空及移交乙方,故不能歸責於乙方。
第二條款——回報的額外成本
以實物作回報的額外成本為$308,384,850.00(澳門幣叁億零捌佰叁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整),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回報的總成本為$373,557,550.00(澳門幣叁億柒仟叁佰伍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整),包括執行以下工程:
1)於筷子基鄰近船澳街,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發出的第339/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的地塊上興建將納入房屋局資產,作社會房屋用途的樓宇。該樓宇由一座5(伍)層高的裙樓及其上兩座分別為26(貳拾陸)層高及25(貳拾伍)層高的塔樓組成,其用途分配如下:
•長者及社會房屋:建築面積49,134平方米;
•商業:建築面積177平方米;
•社會設施:建築面積8,893平方米;
•供長者及社會房屋用的停車場:建築面積1,926平方米;
•公共停車場:建築面積5,730平方米;
•供社會設施用的停車場:建築面積379平方米;
•裙樓平台具設施的室外範圍:面積2,107平方米。
2)於筷子基鄰近船澳街,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A3”標示的地塊上興建一幢將歸屬教育暨青年局,4(肆)層高,作學校用途的樓宇。該樓宇的用途分配如下:
•學校設施:建築面積4,897平方米;
•停車場:建築面積296平方米。
3)填海、建造垂直堤和基礎設施(街道、供水及排污水網、電力及通訊網),以便延長及擴寬筷子基半島。
2. 須從上述金額:
1)扣減$81,118,000.00(澳門幣捌仟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元整),相當於由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公證書形式簽訂的批給合同第八條款第2款a)項所指社區的建造成本;
2)扣減$385,200.00(澳門幣叁拾捌萬伍仟貳佰元整),相當於無執行上述以公證書形式簽訂的批給合同第八條款第2款c)項所指工程中,“C3”地塊工程按比例計算的成本;
3)增加$18,998,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整),相當於由上述以公證書形式簽訂的批給合同內沒有訂定,用作延長及擴寬筷子基半島的填海、建造垂直堤和基礎設施(街道、供水及排污水網、電力及通訊網)的額外工程,並扣減$2,667,5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整),相當於尚未在該半島西面約10,670(壹萬零陸佰柒拾)平方米範圍內執行的基建工程成本。
第三條款——支付方式
以實物作回報增加的金額$308,384,850.00(澳門幣叁億零捌佰叁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整)的支付方式如下:
1. $18,998,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整),於批給合同中沒有訂定,用作延長及擴寬筷子基半島的填海、建造垂直堤及基礎設施(街道、供水及排污網、電力及通訊網)的額外工程獲臨時接收後,由將登錄於土地工務運輸局運作預算的撥款支付;
2. $253,502,881.00(澳門幣貳億伍仟叁佰伍拾萬零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整),由將登錄於房屋局本身預算的撥款支付,其方式如下:
1)$237,140,849.00(澳門幣貳億叁仟柒佰壹拾肆萬零捌佰肆拾玖元整),於作社會房屋的樓宇被臨時接收後支付;
2)$16,362,032.00(澳門幣壹仟陸佰叁拾陸萬貳仟零叁拾貳元整)將保留作上述樓宇建築工程質量的擔保,並於樓宇獲臨時接收兩年之後支付。
3. $35,883,969.00(澳門幣叁仟伍佰捌拾捌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整),由將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撥款支付,其方式如下:
1)$33,568,124.00(澳門幣叁仟叁佰伍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整),於作學校用途的樓宇獲臨時接收後支付;
2)$2,315,845.00(澳門幣貳佰叁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整),將保留作上述樓宇建築工程質量的擔保,並於樓宇獲臨時接收兩年之後支付。
第四條款——保證期限
對第二條款第1款(1)項、(2)項及(3)項所述建築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及設備,並負責對該工程由臨時接收之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五條款——登記
1. 由房屋局於物業登記局進行本合同第二條款第1款(1)項所指作社會房屋用途樓宇的登記。
2. 由財政局代表甲方於物業登記局進行第二條款第1款(2)項所指作學校設施的樓宇的登記。
第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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