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名 單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黎美娟 8.49
2.º 梁雁盈 8.44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敏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文鋒

首席技術員 劉志美


海 關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連同經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1/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之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晉升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35缺。

一、開考的各階段:培訓課程錄取開考、培訓課程(錄取名額35人)及實習(錄取名額35人)。

二、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在開考程序中所有涉及日期效力之計算均以截止報名之日期為準。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三、報考條件:投考人凡具備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七條晉升的一般條件的海關基礎職程人員均可報名。

四、報考方式: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並連學歷證明的文件(倘有需要),於上述所指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人力資源處。(報名表可於海關附屬單位索取或於本部門網頁內下載,網址:http://www.customs.gov.mo

五、甄選方法:根據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就讀培訓課程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階段,且除心理測驗、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外,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
——體格檢查
——體能考試
——心理測驗
——專業面試
——履歷分析

上述甄選方法納入最後評分的計算為:(1)知識考試——25%、(2)心理測驗——20%、(3)專業面試——25%、(4)履歷分析——30%。知識考試大綱、體格檢查及體能考試之標準可查閱第11/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或瀏覽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六、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中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所指的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七、實習的錄取:對在培訓課程中被評為合格的學員,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所指的名額,錄取進行實習。

八、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李思雅副關務總長

正選委員:譚碧翠關務督察

程振強關務督察

後備委員:林佛聯關務督察

華麗梅關務督察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海關

關長 徐禮恆


法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Ng Kuoc Hon 7.55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 顧問翻譯員 Maria de Fátima Cachinho Cordeiro

顧問翻譯員 Madalena Lília da Nova Jacinto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入讀為晉升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組別一等助理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I. 合格學員: 最後評核
  1.º 梁錦潮 8.170
  2.º 黃慧華 7.700
  3.º 蘇東尼 7.324
  4.º 阮偉堂 7.307
  5.º 林志堅 6.982
  6.º 李力衡 6.900
  7.º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6.722
  8.º 林坤培 6.603
  9.º 黃惠珊 6.556
10.º Reinaldo Augusto Gracias 6.477
11.º Aurora Urica Gracias 6.263
12.º 李雪梅 6.240
13.º 楊志榮 6.207
14.º 李兆明 6.056
15.º 袁嘉慧 5.875
16.º Maria Fátima Pedro 5.737
17.º 蔡文靜 5.672
18.º Cristina de Sousa Fernandes 5.544
19.º Ricardo da Rosa 5.477
20.º 李錦威 5.426
21.º 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 5.389
22.º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5.388
23.º Rui Pedro da Silva Geraldes 5.183
24.º 徐樹威 5.166
25.º António Córdova 5.121
26.º Josefina Maria Banãres 5.008

II. 被淘汰的學員:

1)因放棄就讀培訓課程:2人。

2)因最後評核低於5分:16人。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張永春

正選委員: 查核暨申訴廳廳長 林智龍

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0年11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代登記官 Isabel Fátima da Silva Nantes


印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的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十日內,通告張貼於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梁禮亨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公 告

按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開設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之通告,現公佈應考人確定名單,名單將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以供查閱,為期十日,自本公告公佈翌日起計。

上述名單還可於網上查閱,網址為www.cfjj.gov.mo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淘汰之投考人得在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翌日起計十日期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典試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財 政 局

2010年度職業稅收益申報

一. 按照《職業稅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職業稅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無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應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其內須載明上年度所收取或交由其處置的工作收益。

二. 倘第一組納稅人之報酬是從單一僱主處獲得時,則可豁免遞交上述申報書。

三. 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按照上述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具有適當編製會計者,應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的期間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及其附件A,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更正過賬或調整過賬前或後的試算表或總賬目累進結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b)《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M/3格式的有形及無形資產攤折表及M/3A格式的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c)《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M/4格式的備用金變動表。

四. 所有僱主須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獲支付工作收益的僱員或散工的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五. 根據《職業稅章程》的規定,欠交收益申報書或僱員或散工名表,或其內申報資料不正確,可被科處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的罰款。

六. 有關人士可以到財政局職業稅中心、氹仔接待中心及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上述表格。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馬崇光 9.1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黃保德

委員:處長 李詠萍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慶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2/2010-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活動之監管——以綜合方法計算現存風險準備金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保險人對現存風險準備金進行整體計算的權能,其計算方式為對所經營之每一保險項目得以一百分率乘營業年度內所處理之保險費減退還及取消後所得之毛收入,在該條文之隨後條目中規定,有關百分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鑑於此,規定如下:

1. 若保險人選擇以總體方法計算現存風險準備金,以替代按比例計算方法,則須按其合約持續期少於、等於或超過一年而訂立之百分比不能低於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三十以計算上述之收入;

2.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二條o)項之規定,若證實保險人在經營任何險種的業務時出現非常損失率,澳門金融管理局可將該百分率提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 丁連星

委員 潘志輝

第013/2010-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活動之監管——保險公司之監察費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中第十五條第三項關於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內以通告形式頒佈保險公司從事本業務所需繳交的年度稽查費的金額數目。

鑑此,現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准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就二零一零年的稽查費用為澳門幣三萬圓正。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 丁連星

委員 潘志輝

第014/2010-AMCM號通告

事宜:保險活動之監管——二零一一年度保險中介人年度登記費

鑒於經六月二十八日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中介人每年均需要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繳納登記費,有關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500.00﹝澳門幣五百圓﹞及$15,000.00﹝澳門幣一萬五千圓﹞;

另外,亦考慮到根據經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上述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登記費係按照中介人的類別及所屬公司總部的所在地而釐訂;

考慮到經修改後的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登記費是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作出許可之日或給予許可續期之日進行結算及徵收,故此,有必要即時訂定有關登記費的金額,而有關金額按個別所發出的牌照而定﹝人壽或一般保險業務﹞;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確定在二零一一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根據附表,每一個年度牌照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500.00及$1,500.00,有關附表屬於本通告的組成部份。

在二零一一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用表

 

澳門幣

類別 登記費﹝a﹞
1. 保險推銷員 500.00
2. 自然人保險代理人 600.00
3. 法人保險代理人  
 3.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750.00
 3.2. 在外地成立  
  3.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900.00
  3.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1,200.00
4. 保險經紀人  
 4.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1,200.00
 4.2. 總部設於外地  
  4.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1,300.00
  4.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1,500.00

﹝a﹞所列登記費僅為每一許可﹝人壽保險或一般保險業務﹞的費用,倘牌照涉及兩類保險業務,登記費為雙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衛 生 局

名 單

根據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兒科專科同等學歷認可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應考人:
區曦醫生 12.9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通 告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陳丹霞醫生胃腸科專科同等學歷考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胃腸科醫院主治醫生 鄭海雲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吳馬太

胃腸科醫院主治醫生 伍家驥

候補委員:消化導內窺鏡科醫院主治醫生 鄭發壽

內科醫院主治醫生 李德明

考試日期: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至十八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第44/P/2010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一輛大型救護車及兩輛中型救護車連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肆萬元正($4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專業)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梁勵(副局長)

路環中葡學校重建工程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路環十月初五大馬路路環中葡學校

4. 承攬工程目的:路環中葡學校重建工程

5. 標書有效期:訂為九十天,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允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期。

6. 聽標:有意競投者,請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路環十月初五大馬路路環中葡學校集合聽標。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680,000.00(澳門幣陸拾捌萬圓正),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之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確定擔保之追加所需。)

10. 底價:不預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限:

交標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交標截止日期及時限為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限:

公開開標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會議室;

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限為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於對其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限及價格:

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由有關公告刊登日期起至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限止之辦公時間內。

公開招標案卷副本可以書面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申請購買,每份費用為$1,1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圓正),於遞交申請日起之五個工作日之內予以提供。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分:

——造價佔 50%;
——工期佔 10%;
——材料佔 20%;
——施工計劃佔 5%;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佔 10%;
——工地安全計劃佔 5%。

16.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二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Teresa Noronha 8.03
2.º 區瑞華 7.8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行政處處長 盧貴芳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劉麗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紅

公 告

茲特公佈,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之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本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四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及上載於本局資訊網(http://www.infop)。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一區建造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鄰近路環石排灣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公共房屋。

5. 最長施工期:550(五百五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9,200,000.00(澳門幣玖佰貳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7,000.00(澳門幣柒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合理造價 55%;
—— 合理工期 5%;
—— 工作計劃 10%;
——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 15%;
—— 最近五年內,建築商本人,或建築公司現任股東或現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或成為該類刑事案件正式被控訴或起訴的嫌犯;
—— 最近五年內,建築公司的前股東或已離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
10%
——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 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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