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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財政局局長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江麗莉):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根據現行法例規定,許可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的年假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的職階轉換;
(六)根據法例規定,許可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許可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財政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一)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三)根據法例規定,許可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四)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許可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許可將分配給財政局的、被視為對部門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許可以分配、公開拍賣出售或銷毀的方式處理已報廢或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充公動產;
(十八)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第九和第十二章節中關於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幣肆拾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九)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作出為部門運作所需的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的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以載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
(二十一)根據法律規定,許可修改預算;
(二十二)許可分期退回不當收取的公款;
(二十三)許可默示追加指定收入及開支;
(二十四)許可透過備用撥款修改第十二章“共用開支”,但須遵守涉及該類修改的批示規定;
(二十五)許可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二十六)許可退回不當的扣除;
(二十七)許可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二十八)許可依照法律、合同或批示,以定期及不定方式支付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二十九)對機票、搬運行李、發放年資獎金和其他法律規定關於人員的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十)許可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十一)按現行法律規定,許可分配宿舍,尤其是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房屋;
(三十二)許可維持、續期、更新及終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合同一方的租賃合同;
(三十三)應利害關係人申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轉讓價格支付方式或預付作出決定;
(三十四)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停車位分配作出決定;
(三十五)許可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的保證金,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者;
(三十六)許可政府車輛及摩托車的每年燃油限額;
(三十七)確認財政局公開競投的判給卷宗;
(三十八)確認財政局職責範圍內的合同擬本及公證書,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三十九)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的十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的規定,接受私人將土地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十)對接收自治機構的報廢物品作出決定;
(四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財政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四十二)許可簽發在財政局存檔文件的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十三)在財政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的文書;
(四十四)許可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四十五)根據法律規定,許可以登錄在現行預算內的撥款支付歷年負擔;
(四十六)根據每年財政預算法律的規定,許可在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撥款時豁免遵守十二分之一制度。
二、財政局局長如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可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財政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期間,在其獲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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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直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主席:容光亮
正選委員:容志聰、黎恆宣、陸丹青、包敬燾
候補委員:高嘉儀、梁潔歡、張少東、容永恩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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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再分配;
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2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將追加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金額為$171,3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壹仟 叁佰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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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0 | 人員 | $ 171,300.00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2-00 | 編制以外人員 | |
01-01-02-01 | 報酬 | $ 95,800.00 |
01-01-09-00 | 聖誕津貼 | $ 9,600.00 |
01-01-10-00 | 假期津貼 | $ 9,600.00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3-00 | 超時工作 | |
01-02-03-00-01 | 額外工作 | $ 23,500.00 |
01-02-05-00 | 出席費 | $ 12,100.00 |
01-02-06-00 | 房屋津貼 | $ 12,000.00 |
01-05-00-00 | 社會福利金 | |
01-05-01-00 | 家庭津貼 | $ 8,700.00 |
總開支 | $ 171,300.00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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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經濟發展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再分配;
在經濟發展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2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將追加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經濟發展委員會”,金額為$240,3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 叁佰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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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0 | 人員 | $ 240,300.00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2-00 | 編制以外人員 | |
01-01-02-01 | 報酬 | $ 166,500.00 |
01-01-09-00 | 聖誕津貼 | $ 36,200.00 |
01-01-10-00 | 假期津貼 | $ 36,200.00 |
01-03-00-00 | 實物補助 | |
01-03-01-00 | 私人電話 | $ 1,400.00 |
總開支 | $ 240,300.00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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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章第一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53,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再分配;
在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2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將追加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章第一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53,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金額為$811,400.00(澳門幣捌拾壹萬壹仟肆佰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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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0 | 人員 | $ 811,400.00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7-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01-01-07-00-02 | 委員會成員 | $ 646,000.00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5-00 | 出席費 | $ 165,400.00 |
總開支 | $ 811,400.00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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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再分配;
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2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將追加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金額為$26,1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壹佰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
01-00-00-00 | 人員 | $ 26,100.00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7-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01-01-07-00-02 | 委員會成員 | $ 21,300.00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5-00 | 出席費 | $ 4,800.00 |
總開支 | $ 26,100.00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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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燃料安全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再分配;
在燃料安全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2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將追加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燃料安全委員會”,金額為$1,506,736.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陸仟柒佰 叁拾陸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
01-00-00-00 | 人員 | $ 1,456,736.00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1-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01-01-01-01 | 薪俸或服務費 | $ 130,940.00 |
01-01-02-00 | 編制以外人員 | |
01-01-02-01 | 報酬 | $ 503,860.00 |
01-01-03-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01-01-03-01 | 報酬 | $ 209,980.00 |
01-01-09-00 | 聖誕津貼 | $ 120,510.00 |
01-01-10-00 | 假期津貼 | $ 120,510.00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3-00 | 超時工作 | |
01-02-03-00-01 | 額外工作 | $ 37,900.00 |
01-02-06-00 | 房屋津貼 | $ 228,000.00 |
01-02-1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01-02-10-00-11 | 職務終止補償(新帳目) | $ 100,000.00 |
01-03-00-00 | 實物補助 | |
01-03-01-00 | 私人電話 | $ 1,016.00 |
01-05-00-00 | 社會福利金 | |
01-05-01-00 | 家庭津貼 | $ 4,020.00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50,00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7-00 | 廣告及宣傳 | |
02-03-07-00-01 | 廣告費用 | $ 20,000.00 |
02-03-07-00-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 20,000.00 |
02-03-08-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 10,000.00 |
總開支 | $ 1,506,736.00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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