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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六)及(九)項規定的代表:

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郭華成;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翠玲;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善文;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慧明;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鄭國明;
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楊儉儀。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規定的人士:

石立炘;
米健;
何歡顏;
林明基;
柳智毅;
馬志毅;
馬善才;
梁慶球;
陳偉民;
劉伯龍;
潘志明;
鄧安琪;
蕭志偉;
謝順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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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