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新創意文化藝術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1/2010。

“澳門國際新創意文化藝術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新創意文化藝術產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Sectores de Cultura e Arte Novas Criativas Internacion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New Creative Culture and Arts Industry Association”。

2.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澳門新創意文化之聯絡,促進新創意文化及藝術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巷10號發利工業大廈4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4. 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於或發展新創意文化及藝術產業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管理機構人數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2)制定或修改會章;

(3)選舉理監事;

(4)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提前八天通知,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及通過具體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5.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州市天河區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3/2010。

澳門廣州市天河區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廣州市天河區同鄉聯誼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o Bairro Tin Ho de Cantão de Macau。

第二條——地址:澳門巴掌圍斜巷12號豪運大廈5樓L座,經理事會批淮,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愛國、愛鄉、愛澳,加强與家鄉聯繫,關心家鄉建設與發展,聯絡同鄉感情,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服務社群,共同為澳門的繁榮穩定攜手並進。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居澳廣州天河區居民及與天河區有聯繫的澳門市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D. 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最少五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所有未規範事項,概由會員大會內予以規範及解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群星耀舞藝術音樂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群星耀舞藝術音樂協會”。

會址:澳門勞動節大馬路518號廣華新邨7座7樓C室。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推廣音樂、歌唱、舞蹈為宗旨。對上述有興趣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第三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本會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架構成員人數均為單數。

第五條——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第六條——理事會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集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

第七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八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選連任。

第九條——每年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特別會議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各項決議須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章

經費,附則

第十條——本會經費由各會員分擔,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意調查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Pesquisa de Opinião Públ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Public Opinion Survey Centre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民意調查中心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民意調查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Pesquisa de Opinião Pública de Macau及英文名為Public Opinion Survey Centre of Macao。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102號A新寧閣地下。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

第四條

宗旨

凝聚有志於通過科學方法對澳門民意進行調查和研究的人士,藉著交流、推廣、研究和開展民意調查等不同方式促進信息溝通和行業發展,提高澳門整體民意調查的素質。

第五條

入會資格

任何對民意調查有興趣之本地和國內外學者及有關方面的專業人士,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c)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至少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共同簽署之文件,方對本會產生約束力。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三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澳醫藥生物技術研究中心

中文簡稱為“醫藥生物技術研究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Investigação Biotecnologia Médica de Yue-Macau”

葡文簡稱為“CIYM”

英文名稱為“Yue-Macau Biotech Medical Research Centre”

英文簡稱為“YMR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粵澳醫藥生物技術研究中心”,中文簡稱為“醫藥生物技術研究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Investigação Biotecnologia Médica de Yue - Macau”。

葡文簡稱為“CIYM”。

英文名稱為“Yue - Macau Biotech Medical Research Centre”,英文簡稱為“YMRC”。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經醫學、藥學、生物技術研究訓練之人士,開展粵澳醫學、藥學、生物技術各相關領域的研究合作。共謀延續及提高醫學相關知識水平,借以推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及綜合保健療養,掌握及傳播醫學科學技術發展的最新資訊,為本澳市民的健康服務。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10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及已獲得或在讀的醫學相關研究生,包括碩士及博士或以上學位的人士,填寫入會申請表格及經理事會審批,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四條——一、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的權利、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會員要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議決的義務。

第五條——凡違反本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經選舉可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經理事會議決或二分之一會員代表聯名動議可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大會秘書。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七條——理事會是大會閉會期間最高的權力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有如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對外代表本會;

3.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會務。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二、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在根據需要,下設秘書處及若干職能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每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部門若干人。

四、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的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八條——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理事會政府資助及私人或機構的贊助,且必要時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集經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集美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Jimei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Jimei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集美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集美校友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Jimei de Macau”,英文名稱:“The Jimei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宗旨

1. 增強校友對母校的歸屬感;

2. 作為母校與校友間的溝通橋樑;

3. 為校友提供聯誼活動和福利。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4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本會設基本會員,附屬會員,永久會員,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五條——資格

1. 基本會員:凡曾畢業或肄業於母校之學生,經理事會同意,並於繳交會費後,均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2. 附屬會員:凡畢業或肄業於母校之學生可自動成為附屬會員。

3. 永久會員:分為下列二類:

1)普通永久會員:任何基本會員在一次過繳交相當於五年基本會員會費後,即可成為普通永久會員。

2)名譽永久會員:任何基本會員曾協助本會促進會務者,且經本會理事會同意選出後,均為名譽永久會員。

4. 名譽顧問:此等資格將予任何非本會會員,而對本會有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選出後,均得為本會名譽顧問。

5. 名譽會長:澳門集美資深校友、社會賢達應邀,經理事會同意可成為本會名譽會長。

6. 永遠名譽會長:澳門集美資深校友、社會賢達應邀,經理事會同意可成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基本會員:

1)享有選舉,被選,提名,創制,複決,罷免六權。

2)享有本章程第二條宗旨內規定一切舉辦事項。

2. 附屬會員:

1)可免交會費。

2)享有提名權,但並無選舉,被選,創制,複決,罷免五權。

3)享有本章程第二條宗旨內規定一切舉辦事項。

3. 永久會員: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4. 名譽顧問:享有提名權,創制權及本章程第二條宗旨內規定一切舉辦事項。

〔附註:會員之權利只是給予本會會員私人所有;他或她不能將此等權利轉給別人。此等權利將會停止給予已故之會員及被開除會籍之會員。〕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基本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遵守會員大會及其他機關之議決案;

3)接受本會任職;

4)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的活動;

5)依期繳納會費。

2. 永久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遵守會員大會及其他機關之議決案;

3)接受本會任職;

4)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但主席團成員須為單數。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 其職權為:

1)通過及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2)討論及決定本會會務;

3)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可議決人數為出席者之過半數或以上。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2. 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辦理日常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及處理本會一切會務。

4)規劃本會一切工作並謀會務之發展。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2. 其職權如下: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

4)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財務

第十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其財務安排為:

1.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1)會員交納會費;

2)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3)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2. 會款用途:本會會款(包括捐款)衹限用於經理事會議決之會務,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3. 管理:本會財務由理事會負責并經監事會審核。理事會須於會員大會時提交財政報告。

4. 負債:若本會出現財政虧負,本會會員責任只限於所繳付之會費,其餘債項須由當屆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成員共同承擔。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三條——章程修改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解散

1. 會員若擬解散本會,須由最少1/3以上會員聯署,以書面動議形式提交,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作表決。而該「特別會員大會」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三或以上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

2. 若本會解散,清還各債項後所餘資產概贈慈善團體,不得由會員攤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所有職位均為義務職責。

第十六條——印鑑

1. 本會之印鑑須由主席保管,只可由指定理事會成員運用;

2. 所有本會發出之檔,必須蓋有本會會印,且經主席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國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南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南國體育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南國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南國”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發展澳門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促進本澳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地址:氹仔海洋花園第六街23號雅蘭苑12樓C。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從成立之日起,本會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會員的權利:

1.1 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會內各個部門職位的權利;

1.2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和對各項事項投票;

1.3 推薦新會員加入本會;

1.4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1.5 口頭或書面諮詢會務資料。

2. 會員的義務:

2.1 遵守本章程和本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2.2 熱心執行本會指派的任務;

2.3 促進本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2.4 定期繳納理事會訂定的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全部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均為本會之永久會員,任期三年,並可連任。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1 制定或修改會章;

1.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1.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並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2.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2.3 領導和組織本會的活動;

2.4 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3. 監事會——為監督本會運作的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並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3.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3.2 查核本會之財產。

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一條——經費來自社會有關機構贊助和會費。

第十二條——本會之消滅:

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 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第十三條——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護理教育學會

英文名稱為“Nursing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NE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護理教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學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護理教育學會”;英文名稱為“Nursing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簡稱“NEAM”。

第二條

宗旨

學會之宗旨是開展澳門高等護理教育的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與各地的護士組織建立網絡,舉辦各類型學術活動,編輯、出版、發行高等護理教育的書刋及信息資料。提升澳門護理教育素質,促進澳門高等護理教育的發展,為臨床護理服務提供高素質的護理人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從事與高等護理教育相關工作的教師、臨床帶教護士、護理管理者、護理研究工作者、臨床護士、以及在澳門就讀護理專業學位或以上的學生,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研討會及學術交流活動,以及在本會的刊物上發表研究成果。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聲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機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的職責為:

一、審核及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理事及監事會監事;

三、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賬目結算;

四、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執行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規劃及組織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四、負責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責

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審核財務帳目;

三、提交年度監察報告。

第十五條

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聘請資深護理學專家及關心護理事業的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召集和主持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召集由理事長和監事長決定。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決議之通過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票數。

第五章

會員資格的取消和自動喪失

第十八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半數理事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十九條

會員資格的自動喪失

會員超過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和會員的一切權利。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任何社會機構或實體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第七章

補充條款

第二十一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蔣氏(澳門)宗親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 Jiang’s Clan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蔣氏(澳門)宗親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蔣氏(澳門)宗親會”,英文名稱:“Chinese Jiang’s Clan Association of Macau”,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74-80號海名居第二座24樓G。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團結本澳宗親,愛國愛澳,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加強與海內外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聯誼,促進經濟文化交往,為本澳社會和諧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蔣氏宗親,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及繳納入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時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和理由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協助會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活動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三、向會員大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保文化傳播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環保文化傳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文化傳播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十五樓1507室。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旨在為社會大眾提供環保理念,教育本社會大眾認知環保重要性,以媒體方式及透過推廣環保活動,使澳門生態環境信息得以傳播,並達至改善環境。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等權利,以及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半數以上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書面形式召集,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

第八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二、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年度計劃;

四、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

二、 監察會務活動。

第十條——一、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Instituto de Ciências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lavrada a folhas cem e seguintes do livro número cento e quarenta e cinco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Mio Biscaia, U Kit, Rosa Biscaia, Sérgio e Mio, Pang Fei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團體命名為“澳門文化遺產科研學會”,簡稱“澳文遺科研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Ciências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 Macau”,簡稱“ICPCM”,英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in Cultural Heritage”,簡稱“MISRCH”(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239號利寶閣23樓B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以研究保護世界文物遺產為宗旨,引進國內、外的文物修復科學技術和設備,培養本澳文物修復專業人才,為保護本澳的文物遺產和世界文物遺產出一份力。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所有擁護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提名或推薦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參加者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二)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四)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 繳納會費;

(三)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由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或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並至少要提前八天用電話、電郵或傳真通知。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選出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大會領導層及會員;

(三)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四)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及常務理事兩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顧問。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由其簽名的合同或行為可約束本學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二)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三)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接受團體或各方面熱心人士贊助及捐贈;政府及公共實體之贊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o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Zhao Lu.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港澳信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2/2010。

《港澳信義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定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葡文“Igreja Luterana de Hong Kong e Macau”,英文為“Hong Kong and Macau Lutheran Church”,中文為“港澳信義會”。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路環十月初五馬路,無門牌——港澳信義會恩耆中心。

第三條——本會信仰以下列為基本:

a)聖靈所啟示的真理,新舊兩約正典是信仰、行為和教導之唯一準則;及

b)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亞他那修信經、路德小基督徒要學與奧斯堡信條乃基督信仰之真正指引。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為:

a)傳揚福音;

b)施行聖禮;

c)培養信徒靈性;

d)造就教牧人員;及

e)建立教會。

第二章

會員、其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不論性別、年齡或種族,凡接受本會宗旨之基督徒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和義務載於內部規則,而內部規則不得有違本章程。

第七條——妨礙進行本會宗旨或不履行義務之會員可接受以下處分:

a)警告;

b)書面懲戒;

c)革除會籍。

a)及b)項之處分由理事會執行,而革除會籍則屬會員大會專屬職權。

第三章

教會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於享有全權之會員中選出,各職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1. 會員大會由享有全權之會員所組成;並設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

2.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如遇需要,理事會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3. 召開會員大會是由理事長於會議舉行日期前,最少提前八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友,而召集書內應定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於第一次召集時,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大會可立即進行;而一小時後第二次召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大會均可進行。

5. 大會之決議案如不違反法律,可由出席會員大多數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為:

a)決定本會事務之總方針;

b)選舉及免除各組織機構成員;

c)議決買賣不動產及任命監事會成員代表本會簽署契約;

d)批准本章程之修訂;及

e)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帳目、資產負債表和由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當中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一名,其餘均為幹事。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策劃及指導本會之會務;

b)執行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議決;

c)接受新會員入會;

d)議決紀律處分;

e)除第十條c)項所指情況外;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作為本會之代表;

f)進行一切與本會宗旨及目的而非屬其他組織機構職權內之事宜。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有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定期審查及監察理事會之帳目;及

b)就理事會之帳目及年度報告提交意見書。

第四章

收益

第十五條——本會之收益為:

a)公共或私人之資助,捐獻及遺贈;及

b)本會資產之收入。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4/2010。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常務執行機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成員包括: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各部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秘書、財務、聯絡、福利、康樂、總務、協調、學術、資訊、青年等部,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成員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保聯合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環保聯合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決議修改章程,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團體會員代表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所有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團體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但修改章程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團體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而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團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其餘章程內容不變)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機械工程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建築機械工程商會

修改會章章程

第十二條——副會長

副會長不設人數及任期限制,由第十屆全體副會長出任並自動連任,另加由兩種方式產生副會長,方式一:理事長及監事長在完成任期後自動當選為副會長並自動連任;方式二:由每一屆理監事會推選出對本會有貢獻之會員出任,並經由理監事會通過,非自動連任。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每次須提前不少於十四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當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四分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決議須按相關法例規定之出席人數贊同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束承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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