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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同善堂”簽訂位於戀愛巷9號及11號房屋的租賃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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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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