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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3/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方圓廣場大樓之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44/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光華建築商”訂立《筷子基盲人中心周邊鋪設觸覺引路徑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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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