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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6/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澳門監獄進行清潔服務”(直接磋商編號:00011-AQ/GA/2010)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157/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對講機及相關配件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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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