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5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6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輝印刷有限公司”簽訂“印製2011年《教師雜誌》及《教育文摘》”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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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