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環保建築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10。

“澳門環保建築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環保建築協會”。

2.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澳門環保建築業聯絡,促進環保建築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商業大馬路99號南灣半島4座GF樓P室。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4. 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於綠色經濟產業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管理機構人數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每屆任期三年;

(2)制定或修改會章;

(3)選舉理監事;

(4)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會員,召集書內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運作

(1)首次召開大會必須要半數以上會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2)決議取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解散協會或延長協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5.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池畔書藝研習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10。

澳門池畔書藝研習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池畔書藝研習社;

(葡文)Associação de Aprendizagem da Caligrafia Chinesa Chi Pun (Macau);

(英文)Chi Pun Chinese Calligraphy Learning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宗旨:

1.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2. 弘揚中國傳統文化藝術,專注研習中國書法藝術,推動澳門書法藝術發展,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書法活動交流;

3. 愛國、愛澳,推動兩岸四地文化交流。

第三條——本會經在澳門政府註冊為合法團體。

第四條——經費: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助、籌募或其他收入。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3號海富花園22樓D座。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的內部管理機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本會方針的權利;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到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將會順延一小時後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名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成員數目為單數),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八條——理事會: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並設秘書、財務、總務、康樂、聯絡、宣傳、技術、公關等部,各設部長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5. 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表其職務。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6. 理事會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可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 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4. 新一屆的監事會成員由應屆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合提名,交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5. 監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監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6.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7. 監事會成員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會主席得提名會員出任代之。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由兩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對會務建議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權和享有福利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不損害本會聲譽、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可自由退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名譽職務: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任期由應屆理事會決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群益會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the Well-being of Macao Youth”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少年群益會

Association for the Well-being of Macao Youth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群益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the Well-being of Macao Youth ”。

第二條——會址設於氹仔布拉干薩街107號華寶花園第四座19樓S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

1. 關注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均衡發展;

2. 培育兒童及青少年成為良好的公民;

3. 加強家庭的功能;

4. 促進家長和社會人士對兒童及青少年的關注,特別是處於不利環境的組群,與服務對象及社會人士攜手為他們爭取應有的權利和福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居住本澳的18歲或以上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益及應盡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1. 可參加本會之會員大會;

2.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指導;

4.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支持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繳納入會費。

第八條——入會費:

1. 本會會員的入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及決議須按以下方式進行: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一半會員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2)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滿,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以當時四分之三出席會員決議方為有效;

3)有關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大會秘書一名,負責大會的主持及召開;當會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5. 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書面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並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所組成(但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必須是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之經費。

第十四條——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作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五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第十六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外募捐。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一概依澳門現行《民法典》辦理。

第五章

其他

(章程之修改)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世界文化遺產交流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華世界文化遺產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世界文化遺產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二十期地下AV舖”,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積極參與中華世界文化遺產交流及公益事業。作為中華世界文化遺產交流的橋樑,立足澳門,輻射全國,影響世界。構築澳門與中國大陸、香港、臺灣,乃至與世界各地的世界文化遺產交流平臺,促進中華民族的融和,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為中華文化的振興和發展而貢獻力量。”

第四條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二、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研討會、講座、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接受個人、社團、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項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位秘書,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3)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過半數贊同票,但法津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審批入會申請;

三、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或顧問;

五、正、副理事長可代表本會出席及舉行各項之團體活動。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黑白攝影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5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黑白攝影學會

會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黑白攝影學會”,中文簡稱“黑白攝影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tógrafos a Preto e Branc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FPBM”,英文名稱為“The Black-And-White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Macao”,英文簡稱為“TBWPS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樓斜巷9號地下內。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加強各會員之間的團結及聯系,匯集黑白菲林攝影愛好者,推廣傳統黑白菲林冲放相片文化,關心和支持菲林攝影風氣的延續及發展。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會員

第五條——凡愛好黑白菲林攝影及傳統冲放技術者,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繳納入會費及年費,經理事會審核批准,且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按所繳交會費之類別,本會會員分為基石會員、永久會員、普通會員及學生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攝影及菲林冲放相片展覽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d. 除法定之權利外,會員尚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在會址開放期間使用本會之服務和設備,及向本會提出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除應遵守法定之義務外,尚應:

a. 遵守會章,執行決議,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及工作,發揚本會之宗旨。

b. 普通會員及學生會員須按時繳納會費,逾期不繳納者本會視作自動退會論,所繳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任何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章或有意圖損害本會之權益及聲譽者,經理事會審查證實,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所繳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b.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提前八天以書面召集;

c.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須在超過一半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集,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5–31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部及多名理事等,理事長為理事會主席;

c.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發表工作報告、評審及通過新會員入會;

d. 理事會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帳目及財產,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 監事會由3–7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c. 監事會可隨時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其他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的決議,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可修改會章。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會員、社會各界人士、政府機關的捐贈及贊助,必要時還得臨時籌募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以上的理事會成員(財務部部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社會上的知名人士加入本會,成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學術顧問,以指導及匡助會務之進行。

第十六條——會內如有重大事項或資源調撥分配,須經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監事會及理事會屬下各部門之職權細則,由各組織自行制定及執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Nanyin (Quanzhou Xianguan) de País Interior e Exterior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on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nov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cinco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dez traço 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南音(泉州弦管)海內外聯誼會】

第一條——中文為“南音(泉州弦管)海內外聯誼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Nanyin (Quanzhou Xianguan) de País Interior e Exterior”及英文為“Nanyin (Quanzhou Xianguan) Inbound and Outbound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10號興隆樓地下。

第三條——宗旨:發揚愛國、愛鄉、愛澳優良傳統,加強海內外南音團體聯絡,促進中華優秀文化的發展。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運作。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主持會務工作,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本會一切領導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會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本會須受任何三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名約束,並由任何三名理事員共同作為本會之法人代表。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i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清蓮(吳家)太極拳健身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ai Chi Qing Lian (Wu Ji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清蓮(吳家)太極拳健身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六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連勝馬路44號添永大廈2樓B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發一崇德文教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發一崇德文教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澳門發一崇德文教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在澳門祐漢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座六樓A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監事會審核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宣揚儒家思想、提倡固有倫理道德、注重修心養性、增進家庭和諧、社會安定、世界和平。

第四條——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引導市民增進對中華傳統文化的了解和認同,加強自身修養;

(二)弘揚“孝、悌、 忠、信、禮、義、廉、恥”中華民族傳統八德之精神,提升市民的心身素養;

(三)提倡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推進家庭和睦、街坊和諧、社會安定、環境友好;

(四)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與協調,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個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團體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團體,經理事會同意、監事會審核後,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及其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章程應享之權利,每個團體會員選出會員代表三人。現任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另二名代表自行推派產生;

(二)個人會員代表:每五百人推舉出一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個人會員推舉的代表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三)個人會員:具有選舉個人會員代表的權利,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會員都可以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五)會員都可以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六)會員都可以自由退出本會。

第八條——會員義務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九條——會員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二)會員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三)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主席因事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副主席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三)召集須以傳真、電郵或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處分本會的財產及訂明該等財產的用途;

(七)聘請名譽主席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一)會員代表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出席會員代表通過方能生效,尤其包括以下:

1、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2、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二)如屬下列情況,決議應由出席之會員代表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生效:

1、修訂和通過章程;

2、不動產的買賣;

(三)如屬解散的情況,應有四分之三之全體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成員人數最少三人或以上組成,且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理事及司庫以單數成員組成。其任期為三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主席與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對於普通文書,須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第十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最少三人或以上組成,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

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具有臨時動議權利,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罷免主席、副主席及理事會;

(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財產處置

本會財務運作、不動產買賣在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許可的前提下,可由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代理。

第二十二條——會徽

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王健民
總裁
鄭文禮

二零零九年度營業表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九年度損益表

澳門幣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零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二零零九年業務報告撮要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2009年個人壽險及團體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為澳門幣2.77億元,當中風險管理業務新造業務保費增長達34%;而退休策劃業務方面,非投資相連年金產品的新造業務保費更錄得超過140%的強勁增長。

經歷了金融海嘯的衝擊,澳門市民普遍加強了對風險管理的意識。作為一間以風險管理為基礎業務的金融服務機構,美國萬通亞洲一直鼓勵客戶首要做妥風險管理,為財富金字塔構建穩健基石。為配合客戶日益提升的保障需要,公司於去年推出了涵蓋48種嚴重疾病及承保多達8種原位癌/初期癌症的「嚴重疾病多重保百分百保費回贈計劃」,以及全澳獨有的「癌症全面保」附加保障計劃,提供全面癌症保障,包括初期癌症。一系列嶄新產品的推出,有助帶動業務增長,去年整體風險管理業務新造業務保費錄得34%的強勁升幅,當中醫療及健康保障的新造業務保費上升近一倍。

雖然去年澳門市民的投資信心在金融巨變的陰霾下,仍未見完全回升,但對美國萬通亞洲的財富管理新造業務並未構成重大影響,2009年財富管理新造業務保費與2008年相約。由於澳門市民越趨長壽,退休後所需的開支勢必因而大增。美國萬通亞洲窺準時機,於去年首季推出了新版的退休策劃方案─「目標必達年金儲蓄計劃」,提供市場上少有的終身年金收入,甫一推出已取得非常理想的反應。而去年非投資相連年金產品的新造業務保費錄得超過140%的強勁增長。

本公司一向以人為本,深明專業的顧問必須持續進修,才可與時並進,全力照顧客戶多方面的需要,因此,美國萬通亞洲投放大量資源在培訓方面,致力不斷提升顧問的專業水平,在2009年,於港澳區提供予專業顧問的培訓時數全年便高達九萬小時。

預期2010年的經營環境仍然充滿挑戰,但會較去年樂觀。美國萬通亞洲將繼續全面優化風險管理業務,預期全年會推出多款新產品,包括「財智之選投資萬用壽險計劃」、「嚴重疾病特級保100+保費回贈計劃」,以及提升「住院保障計劃」的保障額及保障項目,以確保客戶能享有更臻全面的保障。同時,本公司繼續拓展財富管理業務,為「財智之選」系列新增多款極具實力的投資選擇。此外,亦會為現有財富管理網頁進行大革新,引進多項全新的強勁功能,讓客戶可更快捷地掌握適時的投資數據與資訊,運籌帷幄。

總結2009年,經濟環境雖然較為波動,市場亦未完全復蘇,美國萬通亞洲憑藉全面的風險及財富管理產品和先進的理財策劃及服務平台,在甚具挑戰的營商環境下仍能取得理想的業績增長。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乃是「美國萬通金融集團」1的亞洲區旗艦公司,總部設於香港,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其他亞洲區業務更包括日本「美國萬通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及台灣合資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乃一家多元化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現時管理資產4,200億美元2,客戶人數達1,300萬。美國萬通自1851年成立以來,憑藉其穩健的經營作風及業務策略,榮獲多家國際評級機構授予極高的財務評級,包括A.M. Best「A++」評級(優秀;15個級別當中的最高評級)、惠譽國際「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及標準普爾「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3。此外,美國萬通更名列國際知名《FORTUNE 500》「全美5大壽險公司」之一4。

鄭文禮

總裁

註:

1.「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為「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美國萬通)」及旗下各附屬公司的統稱。
2. 資料乃截至2009年12月31日。
3. 所有財務評級乃授予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M. Life Insurance Company及MML Bay St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y。評級資料截至2010年11月1日。評級資料日後或會調整。
4.「全美5大壽險公司」乃按2010年5月3日《FORTUNE 500》公佈的「互惠壽險公司」及「上市股份壽險公司」2009年度收入排名榜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