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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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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寰宇宣傳推廣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文化演藝活動——特別日活動的服務及宣傳報導(推廣)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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