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5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濠江報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濠江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5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社會工作局代局長容光耀: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社會工作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社會工作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就社會工作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社會工作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社會工作局代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代副局長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及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5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總部及西翼樓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