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及其一項附件。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30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1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1《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安排〉補充協議六》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建築、醫療、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專業設計、視聽、分銷、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文娛、航空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13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七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准。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為支持和配合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雙方同意將文化產業合作、環保產業合作、創新科技產業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產業合作領域,進一步完善會展產業合作,並在《安排》附件6第九條中增加以下內容:
“一、文化產業合作
兩地文化產業具有很強帶動能力和發展潛力,且有較強的互補性。加強兩地文化產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通過促進文化產業合作,共同創造雙贏的局面。
(一)合作機制
利用雙方相關政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通過交流、磋商,加強信息溝通,支持兩地文化產業共同發展。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支持、加強兩地在文化產業方面的交流與溝通。
2. 在文化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 及時研究解決文化產業交流中出現的問題。
4. 加強在考察、交流、展覽等方面的合作。
5. 共同探討開拓市場和開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兩地文化產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文化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二、環保產業合作
環保產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環保產業共同發展。
(一)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加強雙方在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強兩地在環保產業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2. 在環保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 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4. 通過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
5. 探討進一步促進營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議,以支持兩地環保產業發展。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環保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三、創新科技產業合作
創新科技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創新科技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創新科技產業共同發展。
(一)合作機制
通過兩地政府部門間的合作機制,加強雙方在創新科技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強兩地在創新科技領域的交流和信息資源共享。
2. 逐步把澳門科研機構和企業納入國家創新體系,鼓勵澳門科研人員和機構參與國家科技計劃。
3. 加強兩地在高新技術研發和應用、基礎科學研究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藉此探討市場開拓。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創新科技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四、會展產業合作
會展產業具有很強帶動能力和發展潛力。加強兩地會展產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會展產業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會展產業共同發展。
(一)合作機制
利用雙方相關政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加強交流和信息溝通。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內地支持和配合澳門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
2. 為推動澳門會展業的發展,應澳門特區政府要求,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內地有關部門將為內地參展人員辦理赴澳門出入境證件及簽註提供便利,以方便內地企業和人員參加在澳門舉辦的會展活動。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兩地會展產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會展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二)雙方同意將教育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據此:
1. 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 貿易投資促進;
2. 通關便利化;
3. 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4. 電子商務;
5. 法律法規透明度;
6. 中小企業合作;
7. 產業合作;
8. 知識產權保護;
9. 品牌合作;
10. 教育合作。”
2. 將《安排》附件6第二條修改為: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3. 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其後條款序號依次順延。第十二條內容為:
“十二、教育合作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加強兩地在教育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二)加強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過專業交流協作、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教育領域的合作。
(五)支持內地教育機構與澳門高等院校在內地合作辦學,合作建設研究設施,培養本科或以上高層次人才。”
(三)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增加第6項,內容為:
“6. 雙方將進一步密切有關主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定期互訪機制,開展消費品安全領域的合作。”
三、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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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
具體承諾 | 1.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 2. 對上述合夥企業中澳門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澳門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j. 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 藥劑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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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
A. 醫院服務 B. 其它人類衛生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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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服務 (CPC9311) 療養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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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1 2.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合作醫院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3.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醫院的內地與澳門雙方的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4. 允許澳門法定醫療專業人員2來內地短期執業。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三年,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5.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6.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療養院,提供醫療服務。3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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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在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以澳門本地加工的(即產品加工場所在澳門境內)CCC目錄內的部分產品為試點,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具體合作安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專業設計服務(CPC87907)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專業設計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 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分銷(CPC9611)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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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內地《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 |
部門或分部門 |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分銷企業分銷澳門出版的圖書。其銷售的澳門版圖書須由國家批准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代理進口。 |
部門或分部門 |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
a. 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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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澳門銀行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內地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提出申請前應在內地已經設立代表處1年以上。 2. 澳門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 3. 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具體要求參照內地相關規定執行。 |
部門或分部門 |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
a. 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
具體承諾 | 澳門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對內地澳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1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1 |
部門或分部門 |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殘疾人康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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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內地舉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內地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
部門或分部門 |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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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允許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設立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北京市和上海市居民(具有北京市和上海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佔主導權益的合作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
d. 航空器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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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銷售國內航線的機票。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或擁有控制性股權形式,在內地經營航空器維修和保養業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
部門或分部門 | 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居民服務中的婚姻服務(不含婚介服務);漫畫圖書、動漫電子遊戲租賃服務;動畫音像製品租賃服務1;獸醫服務:寵物診所(僅限在城市開辦)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