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中華廣場一樓接待大堂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美化及改善黑沙環填海區街道工程(第三期)》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