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醫社區保健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2/2010。

澳門中醫社區保健促進會

章程

(一)總則

1.本會定名為“澳門中醫社區保健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Saúde por Mestres da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nos Bairros Comunitári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 P. M. T. C.。

2.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團體,宗旨是提高市民的保健意識,為中醫生提供臨床實踐機會。鼓勵會員積極推動及參與社區保健工作,著力提高各區居民的中醫保健知識。

3.本會會址設於士多鳥拜斯43號H4樓D,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會員

4.凡對中醫有興趣及熱心參與社區保健推廣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5.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6)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三)組織架構

6.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7.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8.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或學術顧問,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9.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2)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A)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B)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C)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D)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4)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職務。

(5)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

(6)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7)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

10.理事會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2)理事會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的各項活動;

(C)處理日常會務。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4)理事會可根據需要下設不同部門或工作小組。

11.監事會

(1)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其權限為:

(A)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四)經費

12.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政府或機構資助、會員贊助、會費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附則

13.本章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14.本章程經第一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布後即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人同盟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1/2010。

澳門工人同盟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工人同盟總會」,簡稱“工人同盟”;

(二)本總會址暫設於澳門和樂巷95號美居廣場第三期嘉應花園5座GF樓P室;

(三)本會以維護澳門工人之合理權益,提高澳門工人之社會地位及改善澳門工人之生活質素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一)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凡本澳之工人組織或團體有意加入本同盟者可向本會理事會作出申請,被確認資格及批准可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二)本會會員如破壞本總會聲譽,由會員大會授權會長、理事長給予警告,嚴重者可被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一)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本總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本總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領導成員由互選產生;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選出秘書一名,負責領導會員大會的工作;

C. 除澳門法律另有規定須以現行法定比例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D. 會長的任期為兩年,不得任期超越兩年,並由會員大會選出副會長若干名,如會長未能視事則由副會長暫代。

(二)理事會

A.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15名成員組成;

C. 理事長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D.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

E.理事會成員除會長、理事長或經理事會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F. 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三)監事會

A.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B.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組成;

C. 監事會之總人數為單數;

D.監事長及監事會成員由互選產生;

E.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

F.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G. 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費

本會會員須繳交的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或經會員大會授權由理事會決定。

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台經貿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3/2010。

澳台經貿商會章程

一、定名:

中文:澳台經貿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entre a Economia de Macau e Taiwan

英文:Macao-Taiwan Economic and Trade Association

二、宗旨:

1. 不斷推動、深化澳門與台灣,以至兩岸四地在經貿、旅遊及工商活動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2. 積極為澳門與台灣的經濟發展增添活力。

3. 盡力協助會員在澳門、台灣,以至在兩岸四地拓展商機,以及為會員提供相關經貿信息。

4. 開展各種有利於澳門、台灣發掘經濟潛力及提升競爭力的活動。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工商團體。

四、會址: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D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

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 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召集程序由內部規章確定。

會長及副會長:

1. 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

2. 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理事會:

1. 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同時,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3.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位,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

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監事會主要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以及查核本會財產。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會員: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人士(或公司、企業),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所有;在召開第一次理事會前,代表本會在註冊文件上簽署的人士,對本章程具有最權威解釋。

八、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醫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4/2010。

澳門中醫研究會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名稱為“澳門中醫研究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聚集傳統中醫之英才,探求岐黃醫學之本源”是我們立會的宗旨。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西方文化自由發展和平等交流的前沿,成立澳門中醫研究會就是要借此優勢,在澳門集聚海內外各路中醫傳人和一切有志於復興傳統中醫文化的人士,用中國傳統文化固有的思維方法認識和研究中醫(尤其是民間中醫)。搭建傳統中醫文化傳承和交流的平臺,拯救並弘揚中醫,造福包括澳門在內的世界各國人民。

3. 本會地址: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29號善豐花園6樓G座。

(二)工作任務

1. 開展各種形式的傳統中醫藥學術交流,加強國內外中醫學術團體和一切有志於復興傳統中醫文化人士及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2. 編輯出版傳統中醫藥學術期刊、普及讀物,搶救和整理民間中醫奇人絕技並形成系列專著及配套音像製品、收集整理有關資訊資料。

3. 開辦與上述系列專著對應的系列學術講座和傳承培訓,舉辦針對大眾的傳統中醫藥普及、宣傳活動。

4.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傳統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組織中醫藥專家主動協助政府對傳統中醫藥的發展戰略、政策法規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

5. 向相關組織和機構推薦優秀的傳統中醫藥人才,獎勵優秀學術成果、學術論文、專著和普及讀物。

6. 研發和推廣傳統中醫藥成果,為相關組織和機構提供傳統中醫藥文化的諮詢服務。

7. 建立隸屬於本會的純中醫診療機構。

8. 建立本會自己的網站,利用現代網絡媒體推廣、普及傳統中醫學術。

(三)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本會會員無國籍和地域限制,凡願遵守本會章程並立志於復興傳統中醫文化的個人和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本會設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

3.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影響的團體會員單位有理事推薦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有關活動。

(7)外籍會員可利用其優勢,協助本會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4. 具備高級職稱並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學者、擁有獨門絕技或師傳的民間名中醫,本人同意、經理事會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常設機構同意,可聘請為資深會員。

5. 團體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與本會專業有關,參與本會活動,支援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生產或行銷機構和依法登記的相關社團。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以上總人數必為單數,學會專幹若干,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學會最高權力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同意,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銜若干人。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並向會員大會作財務報告,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5. 本會可視需要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

(五)會議、學術交流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票方得通過。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學會每半年公佈一次學術交流活動計劃並視情況及時調整和發佈。

(六)經費

社會(包括會員)贊助、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七)章程的生效與修改

本章程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告之日起生效。修改本章程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的會員投票通過方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兩棲爬蟲愛好者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爬協”

英文名稱為“Macao Reptile and Amphibian Enthusias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兩棲爬蟲愛好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兩棲爬蟲愛好者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爬協”;英文名為“Macao Reptile and Amphibian Enthusias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目前設於氹仔花園街海洋花園紫蘭苑22樓B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會員定位為本澳兩棲爬蟲愛好者。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一)團結本澳兩棲爬蟲愛好者;

(二)推動本澳兩棲爬蟲界學術交流;

(三)宣揚正確的環境保育資訊及態度;

(四)致力保育本地兩棲爬蟲物種。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 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三)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拓展本會會務及弘揚本會宗旨,愛護本會聲譽;

(二) 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協助本會開展工作及支持本會的活動;

(四) 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三)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四) 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五) 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九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人數必為單數;

(二)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 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 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五) 理事會的職權有:

a)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利;

b)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c)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依章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但人數必為單數;

(二) 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

(三) 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監事會的職權主要為監察理事會之財務及本會帳目。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項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總長者福利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福總長者福利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會員團結互助互愛,參與社會,服務社群,關注民生,開展慈善、文化、康樂、醫療、教育等社會服務工作。

2.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邨第一街62號地下。

3. 本會為澳門福建同鄉總會之屬會。

(二)會員

1. 凡本澳居民願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2. 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3.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4. 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5.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6.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7. 遵守會章及決議。

8.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

(2)研究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定期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4)接受監事會對其工作之監督。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本會會務的進行情況;研究或提出改善會務的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

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

6.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四)經費

1.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社會贊助和會員繳納的費用,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等。

(五)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立即生效。章程若需修改須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代表同意。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潮汕青年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Chao Sha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hao Shan Youth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潮汕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會址、性質和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潮汕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Chao Sh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ao Shan Youth Association”。會址設澳門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二樓B座。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並為澳門潮州同鄉會的永遠團體會員,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愛鄉,團結本澳的青年力量,促進各地青年團體之交流;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以推動潮汕青年,教育,文化為橋樑,以達致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目的。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澳門潮州同鄉會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參與青年事務,且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者,均得申請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規章的條款,或積欠入會基金或會費,或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設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權責包括:

1. 修改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

3. 選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4. 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5. 決議會務方針。

(二)設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時可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的要求,也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需以傳真、電郵或掛號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決議之效力

1. 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其決議有效;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決議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九條——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並得代表本會聘請對本會會務發展有助之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出席理事會召開的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

(二)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三)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不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四)任期與主席團相同〔第八條(二)款〕,連選得連任;

(五)下設若干部。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會務的監察/監督機構;

(二)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不限,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四)任期與主席團相同〔第八條(二)款〕,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職責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和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的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和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顧問

(一)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會務發展有助之社會人士擔任,以輔助本會會務的發展,人數不限。

(二)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

本會的各項經費由會員入會基金、會費及會員捐獻撥充,並得接受社會熱心人士、政府機關或相關機關和實體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公佈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清潔環保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Limpeza e Protecção Ambiental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LPM”

英文名稱為“Macau Cleaning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erc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E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清潔環保商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一)名稱:中文——澳門清潔環保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Limpeza e Protecção Ambiental de Macau 簡稱:ALPM

英文——Macau Cleaning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erce Association 簡稱:MCEA

(二)會址: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64號裕華大廈第六座地下C鋪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團結清潔環保服務商號及公司或相關行業商號及公司,增進同業之間的溝通及聯繫,互助拓展業務。向政府反映同業的困難,特別是人力資源的問題,協助解決勞資雙方的矛盾。加強清潔同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協力將澳門建造成一個清潔環保的國際城市。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入會資格:如承認及支持本會宗旨而在澳門註冊從事清潔行業的商號及公司或相關行業的商號及公司。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會內有表決權,討論及審議所有被納入議程的事宜;

(b)選舉及被選舉權;

(c)參加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d)享受本會所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e)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第五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本會的章程;

(b)遵守及執行本會的決議;

(c)出席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d)定期繳納會費;

(e)在三十天內,向本會通知地址的更改或有關會員的更新資料。

第六條——會費(每年):

會長澳門幣壹萬圓正(MOP10,000.00)

副會長澳門幣伍仟圓正(MOP5,000.00)

理事長澳門幣肆仟圓正(MOP4,000.00)

常務理事長澳門幣肆仟元正(MOP4,000.00)

副理事長澳門幣叁仟圓正(MOP3,000.00)

理事澳門幣貳仟圓正(MOP2,000.00)

監事長澳門幣肆仟圓正(MOP4,000.00)

監事澳門幣貳仟圓正(MOP2,000.00)

財政澳門幣貳仟圓正(MOP2,000.00)

助理財政澳門幣壹仟伍佰圓正(MOP1,500.00)

秘書澳門幣貳仟圓正(MOP2,000.00)

助理秘書澳門幣壹仟伍佰圓正(MOP1,500.00)

會員澳門幣壹仟圓正(MOP1,000.00)

第三章

商會的組織

第七條——本會的架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a)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四名,任期三年,可連任;

(b)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如出席會員人數少於半數,會員大會將依召開會議時間順延半小時,到時則不論人數亦可如常舉行,如有議程需表決,則以出席人數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c)在特別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d)召集會員大會至少於八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需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每次會員大會需有會議記錄,以供會員查閱。

第九條——理事會:

(a)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並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b)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

(a)為本會的監督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並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監事若干名,但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b)監事會的工作為監察理事會的行政,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

(a)會費收入;

(b)接受個人或團體的贊助及捐贈;

(c)政府資助等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財政報告及帳目將在會員大會舉行之日公開讓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經費用於本會的行政費用及活動之所有費用或資助等。

第十四條——現金將存放於銀行內。提取存款用的支票須由理事會的財政及理事長簽署,如財政不在或因事不能簽署,由助理財政代替,如理事長不在,則由兩名副理事長代替。

第五章

遺漏情況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遺漏及引起之疑問由會員大會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三十行動聯盟

中文簡稱為“三十行動”

英文名稱為“Macao Tri-Decade Action Union”

英文簡稱為“MT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三十行動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為“澳門三十行動聯盟”,中文簡稱為“三十行動”,英文名稱為“Macao Tri-Decade Action Union”,英文簡稱為“MTU”。

第二條

法人住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32-F號通發大廈2樓A座。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

宗旨

(一)本著民主自由的精神,推動澳門政治改革及社會發展;

(二)建立參與社會的平台,提升居民對澳門和國家的歸屬感,建構公民社會﹔

(三)提倡獨立思考、科學分析、理性討論、積極參與的社會風氣。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及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會務討論;

(四)參與理事會轄下的工作委員會。

第七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

退出

會員退會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九條

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決定,可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可連任,唯會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一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必要時,經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贊成通過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需由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贊成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會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二條

權限

(一)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本會領導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的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唯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四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理事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之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其決議需由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員贊成方為有效。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五條

權限

(一)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會年度財政預算;

(三)維持本會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四)因應會務需要,設立各類工作委員會及課題小組,負責籌備各種活動及政策研究;

(五)制定內部規章及行政規則;

(六)審批會員資格。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唯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七條

召集會議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八條

權限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監督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四)處理對理事會的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章程修改

本會章程如需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方得通過。

第二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由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各界人士捐贈或公共實體贊助組成。

第二十一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人民大學澳門校友會

英文名稱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人民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國人民大學澳門校友會。

英文名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加強校友間、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 弘揚中國人民大學“實事求是”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發展、澳門安定繁榮和祖國的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無存續期限,會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4樓P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在中國人民大學(含陝北公學、華北聯大、華北大學)學習或工作過,在澳門定居、工作或學習,接受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監督權、有權參與本會活動及退會。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第三章

機構

第七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理、監事會總人數均為單數。

第八條——會員大會有權制定、修改章程,審議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本會管理機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理事會、監事會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三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組織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協商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十四條——監事會監督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理事會日常運作及財務運用。

第十五條——監事會協商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資產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費、贊助、捐贈及其他合法來源。

第十七條——理事長或秘書長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華文戲劇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Theatre Institute”

英文簡稱為“MOCT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華文戲劇學會

Macao Chinese Theatre Institute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澳門華文戲劇學會;

英文:Macao Chinese Theatre Institute。(MOCTI)

第二條——1. 本會會址設在氹仔成都街537號濠景花園31座7樓E。

2. 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於非牟利性團體,宗旨是:

1. 團結研究戲劇的學者和創作戲劇的藝術家,攜手協力提高戲劇藝術的水平,創作出更高質素的戲劇作品,提升市民精神生活素質,共創和諧圓滿的美好人生;

2. 鼓勵劇人通力合作整理戲劇資料,透過歷史研習和理論研討推動學術研究之發展;

3. 積極創造戲劇交流的良好氛圍,增加藝術創作者、觀眾、評論人和學者的直接交流的機會,提高澳門劇場理論研究的水平,開拓戲劇創作的新領域;

4. 關注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有關華文戲劇發展和文化產業之政策,作出深入研究並提出有利於本澳華文戲劇發展的具體建議。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1. 建立華文戲劇聯絡網絡,設立華文戲劇資料庫,舉辦華文戲劇節暨學術研討會和其他專題戲劇節;

2. 出版有關華文戲劇藝術之論文集、期刊、圖片集、著作及影音光碟;

3. 舉辦戲劇家個人藝術成就研討會和演出專案座談會,並配合相關之專題講座、工作坊或短期課程;

4. 開展華文戲劇發展和文化產業之政策研究;

5. 舉辦專題演出、戲劇節、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綜合性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規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利益的活動,得由理事會視乎嚴重情況而決定作出下列任一或全部處分:

1. 口頭勸告;

2. 書面譴責;

3. 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及副會長兩名組成,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必需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和罷免理事會;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五名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壹名,司庫壹名,常務理事一至十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 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兩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七條——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入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及其他資助等。

第十八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及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九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之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之財物捐給澳門的慈善機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作規定之部份,適用有關社團之法律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化研究中心

中文簡稱為“澳研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研究中心”,中文簡稱為“澳研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將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海內外組織有關政策以及文化交流、研究、考察、論證本中心是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的非牟利性組織,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條——本中心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弘揚中華文化的文明史與西方文化的融合,針對澳門的特殊地位與國際接軌交流,特別是發揮葡語國家的友好關係。立足澳門研究世界與澳門文化的推廣,協助政府和社會發展和諧,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三條——本中心是由社會各界以及世界各地熱衷於文化研究事業人士自願組成。

第四條——本中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中心14樓L座。

第五條——本中心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公益事業》的規定,接受海內外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捐贈,發動和組織舉辦各類研究活動,興辦和研究各項社會文化交流事業。

第七條——嚴格遵照本中心宗旨,實施各項研究交流活動,依法保護中華民族文化與世界文明的交流與研究成果。

第八條——管理、使用本中心資金。

第九條——立足澳門、協助海內外有識之士、社會民間興辦各種文化研究交流公益事業。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其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本中心章程;

2、決定檢討本中心一切事務;

3、推選理事會成員五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三人;

4、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十一條——主任負責領導本中心一切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若主任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主任暫代其職務。

第十二條——中心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開,但須提早在15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在會議開始時間時,出席人數不過會員半數,則會議延遲半小時照常召開,大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自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其中一名副理事長兼秘書)、財務一名,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若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總人數須為單數及五人。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決定。

2、規劃本中心之各項活動。

3、監督中心業務管理,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負責制定本中心相關發展方略。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臨時召開。

第十六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名、監事各二名,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七條——監事會其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3、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本中心推廣會務根據需要聘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顧問。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凡本中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中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二十條——凡本中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積極參與本中心有關開展的文化交流研究活動。

第五章

入會及退會

第二十一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中心同意,以本中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中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兩年或以上未參加本會之有關會務活動,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中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1、會員及自發性資助。

2、任何對本中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二十四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五條——本中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巴西聖保羅商會

Associação Empresarial Macau Brasil São Paulo

Macao Brazil Sao Paulo Busines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存檔於本處第1/2010/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巴西聖保羅商會

Associação Empresarial Macau Brasil São Paulo

Macao Brazil Sao Paulo Business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與性質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巴西聖保羅商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Empresarial Macau Brasil São Paulo”,及英文為“Macao Brazil Sao Paulo Business Association”。

二、本會屬私法、非牟利法人社團。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中街756號海名居W地舖。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推動澳門和巴西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加強兩地的經貿合作,協助兩地的企業家消除克服經貿往來間的障礙,使兩地經濟貿易多元發展,並為會員提供交流的平台,謀取更佳的福利,從而提升會員在兩地經貿上的競爭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入會

凡從事澳門、中國及巴西之間經貿活動的企業的僱主、董事、經理或管理層人士,填寫入會申請表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益

會員的權益有: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

4. 對會務作出建議和指導。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的義務:

1. 維護本會的聲譽;

2. 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3. 遵守會章和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4. 如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成員的產生和任期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的組織機關。

二、各機關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充分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的主席團主持。

第九條——會員大會權限

在不影響其他法律所賦予的職能,屬會員大會的權限包括:

1. 制定本會領導方針;

2. 就章程和內部守則的修改討論、投票及決議;

3. 以暗票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及

4. 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帳目、報告書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常會一次,以通過年度帳目。

二、 會員大會應由會長召集,當會長缺席時,由一位副會長召集。

三、 會議必需在開會日期至少八日前以掛號信寄往會員的住址召集,又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的議程。

四、 倘在第一次召集的開會時間已有超過半數的會員出席,會員大會視為組成。倘沒有前述的法定人數,則在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視為組成。

五、 會員特別會議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的會員的要求召集召開。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最少為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理事會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1. 領導本會的工作和管理本會財產;

2. 制定內部守則;

3. 審批入會申請;

4. 開除會員會籍;

5.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6.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7. 招聘、開除職員,訂定其薪金、報酬及職務範圍;及

8. 購置、出讓動產或不動產,又或以任何方式對其設定負擔。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常會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約束方式

一、本會受以下簽名方式約束:

1. 理事長的簽名;

2. 理事會兩名成員的簽名;或

3. 一名或多名授權人的簽名,視乎理事會的授權的規定。

二、一般對外文書只需一名理事會成員的簽名或一名授權人的簽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最少為三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監事會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和財務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務和收支帳目;及

3. 就理事會的年度帳目提交意見書。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每年舉行常會一次,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自會員的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本會認為有必要時亦可安排對外募捐的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上帝與我們 - 世界延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4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ssociação Alcançando o Mundo - Deus Connosco

上帝與我們 - 世界延伸會

God with Us - World Outreach Association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religiosa criada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nomina-se, para todos os efeitos legais, «Associação Alcançando o Mundo - Deus Connosco», em chinês “上帝與我們 - 世界延伸會”, e em inglês «God with Us - World Outreach Association» abreviação do inglês «GWU-WOA», e é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destinada à proclamação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Judaico-Cristãs e educação familiar.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temporariamente na Avenida Almirante Lacerda, n.º 131, Edifício Industrial Wa Long, 8.º andar - A, Macau, sem prejuízo da criação, por motivo da sua actividade, de lugares de culto e acção social, bem como de departamentos ou missões, dentro e fora da RAEM, e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 partir de hoje.

Artigo segundo

(Associados)

Um. Fazem parte da Associa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tiverem sido admitidas como membros pela Associação, e cujos nomes constem dos registos da Associação.

Dois. Só serão admitidos como membros efectivos ou honorários as pessoas que professem ter aceite a Jesus Cristo como Salvador pessoal e que vivam em conformidade com os princípios, doutrinas, ordem e disciplina da Associação, cujos ensinamentos se baseiam na Bíblia Sagrada.

Três. Poderão ser advertidos, suspensos ou expulsos da Associação,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todos os membros cuja vida moral e espiritual não esteja em conformidade com a ordem, doutrina e disciplina da Associação.

Quatro. A readmissão de membros suspensos ou expulsos é efectuada por proposta do presidente.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ivos:

a) Prestar culto a Deus e instruir os seus membros conforme as doutrinas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Judaico-Cristãs;

b) Difundir o Evangelho de Cristo e os ensinamentos da Bíblia através de conferências públicas, serviços e palestras religiosas, reuniões ao ar livre, acampamentos de férias, literaturas, livros, jornais, audiovisuais ou por quaisquer outros meios legítimos à sua disposição;

c) Prestar assistência espiritual nos lares de idosos, orfanatos, hospitais, prisões ou em qualquer outro lugar onde a presença dos seus Ministros Evangélicos ou associados seja requerida;

d)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social através de acções de beneficência, assistência humanitária e ajuda a famílias necessitadas; e

e) Promover o intercâmbio e a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e organizações, congéneres na RAEM e de outros países na região.

Artigo quart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Um. Observar e cumprir os estatut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associados.

Dois. Manter uma conduta digna e não ofensiva quer para com os princípios religiosos Judaico-Cristãos quer para com a Associação e os seus associados.

Três. Aceitar os cargos para que forem eleitos, salvo motivo justificativo acei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quint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Participar e votar nas assembleias gerais;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c)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e usufruir 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aos associados.

Artigo sexto

(Defesa dos interesses dos associados)

A Associação defenderá os interesses legítimos dos seus associados junto do Governo da RAEM, assim como de outras entidades que achar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Artigo sétimo

(Património)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o por:

a) Contribuições voluntárias dos seus membros e, bem assim, de quaisquer heranças, legados ou doações de que venha a beneficiar; e

b)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adquiridos a título gratuito ou oneroso.

Artigo oitavo

(Realização dos fins)

Para a realização dos seus fins pode a Associação:

a) Adquirir, construir, alienar, arrendar ou onerar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necessários para a instalação da Associação;

b) Dispor dos mesmos bens livremente e administrá-los, nos termos por que o podem fazer, segundo a lei civil;

c) Contrair os empréstimos requeridos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nos termos e condições previamente aprovados; e

d) Organizar livremente as suas actividades com a utilização dos meios adequados.

Artigo non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 Assembleia Geral;

b)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e

c)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Os cargos colectiv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rão desempenhados por mandato com duração de dois anos, sem limite de reeleiçã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oberano d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o por todos os seus membros e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pelo Conselho Fiscal ou a requerimento de dois terços dos membr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a lei.

Dois.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elo presidente e por dois membros por este escolhidos para secretariar.

Trê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Eleger e destituir os membros efectivos dos restante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Aprovar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c) Tom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que lhe sejam legal ou estatutariamente atribuídas, tendo em vista o progresso da Associação e a boa harmonia dos seus membro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Direcção)

Um. A Associação será dirigida e administrada por um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três membros: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eleitos bianu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oi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Assegurar a realiza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b)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por intermédio do seu presidente, activa e passivamente, perante quaisquer entidades oficiais ou privadas; e

c) Geri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apresentando à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um relatório financeiro e de actividades.

Três. A Direcção é convocada e moderada pelo seu presidente, e os seus membros não podem abster-se de votar n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em reuniões a que estejam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elementos: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ois. A este Conselho compete dar parecer sobre qualquer assunto financeiro que lhe seja apresentado pela Direcção, e sobre as contas anuais apresentadas por esta à Assembleia Geral.

Três. Fiscalizar a actividade patrimonial e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aconselhando a Direcção, a pedido desta, em matéria de âmbito administrativo e financeiro.

Quatro. Ao Conselho Fiscal é aplicável o regime previsto n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parágrafo três.

Artigo décimo quarto

(Extinção e destino dos bens)

Um. A Associação só pode ser extint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convocada expressamente para o efeito.

Dois. Ao aprovar a extinção e inerente dissolução do seu património, a Assembleia Geral deliberará sobre o destino a dar aos bens.

Artigo décimo quinto

(Norma transitória)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haverá uma Comissão Directiva,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a) Gil Junior Quisao Evidente;

b) Aileen Lazar Evidente; e

c) Maria Teresa Patricio Ignacio.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商業僱員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mpregados de Estabelecimentos Comercia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ommercial Employee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商業僱員總會

章程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Secção de Macau da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Polícia

拼文名稱為“Kuok Chai Keng Chat Hip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國際警察協會澳門分會會章

第一章

會的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1. 本會採用“國際警察協會澳門分會”的名稱,葡文名稱為“Secção de Macau da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Polícia”,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Police Association Macau Section”,使用的會徽刋載於本章程的附件(一)內並視為本章程的一部份,其會址設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87A-93A,高士德商業中心四樓C。

第二條——1. 按照本章程創辦作為一個國際警際協會之分會,其為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正式確認,並列入為在非政府組織之名單上,國際警察協會有句銘言“Servo Par Amikeco”意思是為友誼而服務。

第三條——1. 本會貫徹國際警察協會的目標,並有以下的宗旨:

a)設立維持及促進其會員之間以及其他國家分會會員之間的友誼。

b)促進其會員之間以及其他國家分會的專業知識的交流。

c)對有意文化活動或被視為有興趣的其他活動上,促進訊息及函件的交流。

d)安排有關服務,使其會員了解本會的運作。

e)組織廉價假期的計劃,籌辦考察團以及舉辦對加強友誼的其他活動。

f)對年青人以及會員之子女之間的交流給予方便,務求更認識外國語言。

g)推動會員之間的外語認識。

h)促進國際警察協會的宗旨範圍內的任何其他創舉或活動。

i)對會員在社會領域上給予互助的支持。

j)促進青少年活動,讓他們更瞭解及接受警察工作的精神。

2. 本會嚴禁活動:

a)從事任何參與以下經濟性質的牟利活動。

b)對職級,性別,種族,語言,膚色,宗教,政治觀點有歧視。

c)發表政治,工會,宗教或種族言論,所有事情應保持絕對中立。

第二章

會的架構

第四條——1. 本會單純在澳門地區設立,但若會員達一定數量,得在澳門半島設立分會以及在離島設立另一分會。

2. 關於本會分會或有關機構或其活動等,而受本會章程規則所管制者,需按照上款末段的規定,需經會員大會表決可設立後方可執行。

3. 分會的活動需按照有關章程所定的規則來遵守本會的原則。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1. 治安警員,司法警員,海關關員及獄警的在職或退休人員均可。

第六條——1. 會員有以下的種類:

a)正式會員

b)創會會員

c)名譽會員

2. 制定不同會員種類須根據有關章程所訂的條件。此外不包括在第五條條款的人士,可以成為名譽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的義務:

a)遵守章程規定及會章,以及其領導機關的決議。

b)參與會的運作,積極推廣其宗旨。

c)當選者需執行本會有關的職務,並無任何的回報或報酬。

d)無論在會內,本地區或以外地區,會員的行為舉止需顧及本會及所屬警察機關的聲譽及威信。

e)繳付入會費及準時繳付會費,會費需每年繳付,計算日期是按照會員的入會日期為依據。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康樂及其他活動和使用其他服務設備。

b)當選及被選成為本會機關的領導者(名譽會員沒有此項權利)。

c)假如認為會員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會員可以當面向領導機關投訴。

d)收取本會所印發的刊物,審查帳目,書籍及其他文件。

e)領取會員證。

f)使用會的標誌。

第九條——所有標誌及徽章是本會專有的及不可轉讓他人。

第十條——1. 章程將制定會員權利的使用方式及不遵守有關義務的後果。

2. 會員辭退會籍,由其本人向理事會申請辦理,會員身故或倘離開本章程第五條所指定的機構時,亦作脫離會籍論。

3. 會員不遵守其義務將受理事會的警告,或理事會將建議會員大會中止,解除及辭退其會籍。

4. 會員如逾期繳付會費超過半年,則當默示退會。

第十一條——1. 按照第四條,會員所屬的分會,將按照其上班的地點而作有關的歸屬。

2. 假如會員在退休或同等情況下,所屬的分會,將按照其居址而定其所屬。

第四章

會的機關

第十二條——本會的機關

a)會員大會

b)總委員會

c)總理事會

d)總監事委員會

e)支會大會

f)支會理事會

g)支會監事委員會

第十三條——1. 會員大會是由所有的正式會員組成,並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及秘書兩名組成常務委員會領導。

2. 會員大會的職權:

a)按照本章程有關所指的方式,推選有關常務委員會以及其他的架構。

b)通過章程的修改。

c)對總理事會及各支會理事會所定的預算,年度報告,帳目,對監事會的建議,以及對接受作考慮的任何行動,工作或建議書等作表決。

d)按照依章合法地進行上訴作表決。

e)通過總章程。

f)對革除會員的建議作表決。

第十四條——1. 會員大會的平常會議在每年二月底前舉行。為總會理事會及支會理事會監事委員會,有關上屆事務的意見等,作評定以及在有關年度推選各管理階層人事。

2. 特別會員大會是由其主席或總委員會總理事會,總監事委員會或由最少一個支會申請召開。

3. 在不抵觸本章程第三十六條所指期限的情況下,會員大會透過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

第十五條——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及支會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2. 假如在指定的時間內發現出席大會人數未達全部,大會將推遲一小時舉行,並當作第二次召集,不理會出席人數舉行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決議是由出席的會員及各代表絕大多數議訂。

第十七條——有關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必需要有出席會員及各代表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方生效。

第十八條——1. 總委員會由下列人士所組成:

a)總理事會,會員大會及總監事委員會的正式會員。

b)支會的理事會,支會會員大會及支會監事委員會的正式會員。

c)指揮部及屬下單位的會員代表,其職級需有科級以上,其參與被視為有利而被特別邀請出席的其他人士。

d)其他成員的參與視為有利於本會。

第十九條——1. 總委員會的職權為:

a)對重大施政方針發表意見。

b)審議,建議及提議書。

c)研究章程的修改及改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其建議書。

d)對國際警察協會有直接關係的道德及物質上利益的所有行政事務表達意見。

e)對超越其職權所能解決的問題,將之呈交會員大會處理。

2. 總委員會之會議,由總理事會會長主持。有關會議則由該主席或其他機構要求下召開。

第二十條——總理事會的組成:

a)會長一名

b)副會長二名

c)秘書長一名

d)副秘書長二名

e)秘書四名

f)財務一名

g)財務助理二名

h)顧問四名

第二十一條——1. 總理事會的職權:

a)在本地區內及外代表本會。

b)在法庭內及外代表本會。

c)設立,安排及管理有關執行本會宗旨所需的工作。

d)遵守及履行會員大會的章程的規定及決議。

e)按照本章程及有關內部規章接納會員及執行處分。

f)建議會員大會有關會員的入會費用及會費。

g)以本會的名義,承擔借貸及訂立其他合約。

h)聘請及解僱為執行本會事務的必須僱員,根據本章程第五條所指的任何警隊或機構的退休警員優先聘用。

i)警告,或向會員大會建議中止,辭退及解除那些不遵守其義務或其行為有損本會名譽的會員。

j)給予名譽會員的稱號。

2. 決議需得到大多數票通過,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3. 為約束本會,需要總理事會會長,財務及秘書或缺其一時,由其合法代表簽名代替。

第二十二條——1. 總監事委員會的組成:

a)主席一名

b)副主席一名

c)秘書一名

d)委員二名

2. 總監事委員會的職權

a)審查會的帳目及其司庫工作。

b)對理事會的報告及每年的帳目及對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任何其他事情提意見及遵守其他的章程的其他義務。

c)確保章程之履行。

第二十三條——1. 支會大會議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書二名所組成的常務委員會領導。

2. 支會大會議會負責推選第十三條第一款有關機構及駐會員大會的代表,負責核准年報及帳目以及以分會層面解決本章程範圍內的事宜。

第二十四條——1. 支會大會議會由有關會員所組成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2. 當所有會員在場時,支會大會方可運作,如發現有人未能出席,大會將推遲一個小時舉行,並當作第二次召集,不理會出席的人數多寡舉行大會。

第二十五條——1. 支會由如下成員所組成之理事會領導:

a)主席一名

b)副主席一名

c)秘書二名

d)財務一名

2. 支會理事會負責在其活動範圍內執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c項及d項的職務。

第二十六條——1. 支會監事委員會的組成:

a)主席一名

b)副主席一名

c)秘書二名

d)財務一名

2. 支會監事會負責在其活動範圍內執行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的工作職務。

第五章

內部組織及選舉

第二十七條——支會會員大會由有關主席召開,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推選有關組織。

第二十八條——一般組織的選舉是由會員大會於每年二月最後一日前進行。

第二十九條——1. 所有領導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推選方式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2. 假如不可能由候補成員代替正式領導人時,可以建議會員大會及支會大會在任何情況下推選新的領導人,目的在以替代方式履行剩餘的任期。

第三十條——對所有的內部機構包括分會者,每位正式會員只能推選一名後補者。

第六章

財政制度

第三十一條——1. 本會的一般財務收入是按照規章擬訂

a)入會費。

b)每年會費。

c)本會刊物上的廣告收益。

d)法律許可,任何其他收入,利益,捐贈或津貼。

2. 總財務必須代會員負責支付國際警察協會的會費。

第三十二條——1. 支會的收入來源:

a)有關支會會員會費的50%。

b)支會刊物上的廣告收益。

c)法律許可,任何其他收入,利益,捐贈或津貼。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基金必須存放在本地區的任何發行銀行。

第三十四條——公司年度與歷年相同。

第七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1. 領導機關長期保持更新會員名單(總會及支會)及安排有關選舉名單。

2. 為進行選舉會員大會必須最少三十日前張貼選舉名單。

第三十六條——為修改章程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最少四十五日前通知召開及要附隨修改建議文件。

第三十七條——1. 為解散本會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最少得到一個分會的建議及所有會員的半數的建議方可進行表決。有關的通過必須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方屬有效。

2. 負責投議決解散的會員大會,必須委任清算人及訂定剩餘財產的去向。

國際警察協會澳門分會章程的附件(一)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

帳戶名稱 餘額
借方 貸方
現金    
銀行結存 3,406,416.90  
應收賬款 19,022,872.46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總公司之欠款 33,604,902.27  
關連公司之欠款    
固定資產    
其他資產    
銀行透支    
銀行貸款    
應付賬款   13,747,897.40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負債   946,278.13
結欠總公司之款項   3,000,000.00
結欠關連公司之款項    
稅項   565,920.00
股本    
儲備    
保留溢利/(損失)   34,235,967.55
總收入   10,867,328.50
總支出 7,329,199.95  
總額 63,363,391.58 63,363,391.58

澳門分行經理

分行業務經理

黃承志 李年勝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0

Início de Actividade da Sucursal de Macau em 11 de Maio de 2010.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BNP PARIBAS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0 de Setembro de 2010

Administrador,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anco SZE Eric Leung

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零九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九年度

借方

貸方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施子學
  植堯鍇

二零零九年業務報告

二零零九年對於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極具挑戰性的一年。金融海嘯對澳門地區的金融業及整體經濟影響深遠。但隨着投資環境於二零零九年下半年明顯改善,保險業務又再度活躍起來。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九年的業務營運受惠於投資環境好轉,毛保費收入錄得澳門幣1.81億元,較二零零八年輕微下跌;稅後盈利為澳門幣1,366萬元,較去年上升38%。

展望二零一零年,全球和本澳經濟復甦以及一系列大型基建項目重新啟動,令公司業務轉趨樂觀。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代表為官樂怡
第一秘書 歐安利
第二秘書 林金城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安德生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趙龍文
委員 施子學
委員 張明輝(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離職)
委員 植堯鍇(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獲委任)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DSMI Group Limited 93,600 78.00
DSGI (1) Limited 21,600 18.00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機構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本會認為,董事會提呈的財務報表及結果,如實地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故此,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下列事項:

1)董事會報告及二零零九年度的會計帳目;

2)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公司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及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及公司損益表、綜合及公司權益變動表和綜合及公司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零九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九年度

借方

貸方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施子學
  植堯鍇

二零零九年業務報告

二零零九年對於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極具挑戰性的一年。金融海嘯對澳門地區的金融業及整體經濟影響深遠。但隨着投資環境於二零零九年下半年明顯改善,保險業務又再度活躍起來。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九年對其業務策略進行了重新定位,而業務營運亦受惠於投資環境好轉,毛保費收入錄得澳門幣5,841萬元,稅後盈利為澳門元1,189萬元,較去年明顯改善。

展望二零一零年,全球和本澳經濟復甦將有助公司業務發展。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歐安利
第一秘書 廖澤雲
第二秘書 林金城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安德生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趙龍文
委員 施子學
委員 張明輝(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離職)
委員 植堯鍇(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獲委任)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本會認為,董事會提呈的財務報表及結果,如實地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故此,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下列事項:

1)董事會報告及二零零九年度的會計帳目;

2)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