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8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南光展覽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十周年成就展——澳門展之展覽設計、搭建及多媒體應用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盛澳國際體育文化娛樂發展推廣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十周年成就展——澳門展之展覽開幕式、宣傳及展期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鈺珊替代余少萍代表衛生局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非常務委員,任期至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