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7/2010。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輔仁社值理會,中文簡稱:輔仁社。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Fu Ian Se Chek Lei Wui,葡文簡稱:Fu Ian Se。
第二條——地址:澳門福慶街12號,醫靈廟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敬拜醫靈大帝、供奉睡佛、濟公活佛,張天師、關聖帝君、文昌帝君、十殿閻君、六十太歲,宏揚中華傳統廟會文化,增加民族之 間的凝聚力,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服務社群。神靈顯赫,固有難名,而奉祀殷勤,尤宜共躍。我輔仁社同德同心,如兄弟姐妹,生不限於一隅。兹以駿澤盛沾,鴻恩久沐,因而共議, 同建廟宇,以報神聖於萬一。
第四條——凡本澳居民,熱愛中華傳統廟會文化,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全面掌握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代替 。並且在法庭內外由主席及副主席作代表,或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內兩成員作代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D. 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理事(最少五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審查本會的文書,核對現存的有價物,以及對所有的財政年度賬目,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由理事會提出的 事宜,以書面提出意見呈交會員大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 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音樂人才協會”。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公務員大廈2座2樓C。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 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研究和提高澳門音樂文化水準;發掘、凝聚音樂人才;繼承、推廣和開展澳門音樂活動,提供良好練習空間及表演舞台減少噪音問題、教 育傷殘、弱智、貧寒家庭兒童、提升澳門音樂人才就業機會;出版推介澳門音樂文化的書籍、刊物和開展有關研討、交流活動。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必 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一人。
2)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主席於開會前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將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理事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三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決議須經多數票作出,若票數相等時,主席的一票具決定性作用。
4)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雇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 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對澳門音樂文化有興趣並贊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3)任何對澳門音樂文化有興趣並贊同本會宗旨的法人,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便可成為團體會員。
4)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對澳門音樂文化有深入認識和研究的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 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本會重大事宜須經理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兩人共同簽署才具約束力,但日常會務僅需理事會一名成員簽署即具效力。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年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1)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章程修改:
a)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b)理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通過;
c)監事會一致通過。
2)通過修改本章程須由會員大會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任何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方可修改。
3)章程修改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五條——章程解釋: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作解釋。但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抵觸時,依後者為准。
第十六條——內部規章: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全港大學澳門學生聯會」,英文名稱為「The Federation of Joint Universities Macau Students in Hong Kong」,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全面地為澳門學生提供往香港升讀大學的資訊;
二、幫助往香港升讀大學的澳門畢業生適應香港的學習模式和大學生活;
三、為澳門各中學提供升學香港的資訊;
四、與澳門各中學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3. 本會地址:澳門高樓街17號御景花園5/D。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4. 資格:
一、凡往香港升讀大學的澳門中學畢業生及預科畢業生,經本會辦理註冊手續後即成為會員。
二、凡成為會員者,會員資格永久存在。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
三、遵守會章及決議。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由所有會員組成 ,並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惟主席及副主席只可連任一次;
二、制定或修改會章;
三、選舉理監事;
四、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各部部長(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只可連任 一次。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一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只 可連任一次。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如有需要,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 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14.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
15.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互動設計藝術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rte e Design Interactiv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active Design and A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MIDAA”,(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千日紅巷6號寶仁大廈3/A。
第三條——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推動澳門的互動設計藝術人員的聯繫,並作為本地與其他地方互動設計研究小組之間交流的橋樑;並倡議關注社會事務,培訓專業人 士推動社會發展。
第五條——入會資格:從事互動設計或相關行業人士,或對互動設計有強烈興趣者;認同本會宗旨,並得到理事會批准申請之各界人士,入會申請之手續由理事會制定。
會員權利:有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並每年按會員大會的制定繳交會費。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權限包括: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和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每年 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有投票權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任 期三年,可以連任一次。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行政管理組織,權限包括:作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至少二人、秘書長一人、和財 務長一人等,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理事會成員總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一次。理事會每一季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權限包括:監督行政管理組織之運作、查核本會帳目。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一次,但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七條——本會財務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捐獻。
第八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48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 本會中文定名為“同恆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o Tong Hang”。
2. 會址: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209號鴻業大廈地下F座。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以及發展及推廣運動為目標。
1.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a)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 批評及建議;
(c)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d) 遵守會章及決議;
(e) 按時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會費均不會發還。
1.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章程的原則下,得用內部規章詳細列明據位人及會員之權利和義務,據位人及會員之加入,退出及除名的條件,各機關之運作形式,權力,義 務,選舉及會議制度。
2. 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1.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全部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均為本會之永久會員,任期三年,並可連任。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 名譽會長、顧問等。
(b) 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他為理事。任期三年,並可連選得連任。
(c) 監事會──為監督本會運作的監察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他為監事。任期三年,並可連選得連任。
2. 各會職權:
(a) 會員大會──制定會務方針,選舉領導機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
(b) 理事會──策劃會務,管理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行政及財政事務。
(c) 監事會──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如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可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而大會決議 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本會消滅之方式監督形式一切跟隨法律規定監督按照會員大會議決之結果執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1號文件之“澳台中華宗教文化促進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台中華宗教文化促進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弘揚中華宗教文化。
二、促進澳台之間中華宗教交流和聯繫。
三、組織和舉辦澳台和海峽兩岸的中華宗教交流活動。
四、利用澳門作為平臺作用,推動兩岸四地及海外中華宗教交流,尤以海峽兩岸中華宗教交流為主,擴大兩岸民間往來,凝聚共識,推動兩岸共同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哪咤廟斜巷21號B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一、不論居住地的人士或中華宗教團體,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含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永久會員三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1、個人會員:符合會員資格之人士。
2、團體會員:符合會員資格之中華宗教團體。每一團體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3、永久會員:對促進澳台中華宗教有所貢獻,經團體會員推薦,符合會員資格之人士。
第五條——不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只適用於永久會員);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三、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6/2010。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5)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可兼任理事會財務)及秘書一名(可兼任理事會秘書)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財務一名所組成。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所組成。
第十八條——經費支出
(1)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2)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會議若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簽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會員須超過半數,決議:1)、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 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2)、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3)、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4)、解 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5)、章程得規定多於上述規則所定之票數。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會計主任 鄭繼光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
經理 陳國光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
二零零九年業務概略
二零零九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保費收入為MOP12,097,947,扣除開支及賠償後,淨收益為MOP380,659。
隨著本澳經濟持續增長,本公司將積極開拓透過銀行的保險業務,從而爭取業務增長。
經理 |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 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就該財 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行往來賬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