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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社會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朱健;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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