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0

刊登日期:

2010.9.29

版數:

11015

  • 委任兩名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
  •  
    相關類別 :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社會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朱健;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