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9
II
SÉRIE

Quarta-feira, 29 de Setembro de 2010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栢天尼射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1/2010。

澳門栢天尼射擊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栢天尼射擊會”,中文簡稱為“栢天尼射擊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Tiro Pak Tin Nei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Clube de Tiro Pak Tin Nei”;英文名稱為“Macau Pak Tin Nei Shooting Club”,英文簡稱為“Pak Tin Nei Shooting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29號金賢閣11樓A座。

第三條——宗旨:

(a)促進發展青少年射擊運動;同時參加澳門射擊總會舉辦各項比賽。

(b)參與地區性及國際性的比賽與及組織。

(c)提供本會會員各項文娛、體育活動。

(d)參加各項合法的活動及練習。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有以下兩種會員:

(1)普通會員:由一名會員介紹而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普通會員。

(2)名譽會員:普通會員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通過,成為名譽會員;創會會員亦是名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a)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b)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討論及投票;

(c)參加本會主辦之活動;

(d)介紹新會員;

(e)咨詢本會事務;

(f)當被邀請時,提供有助於本會的訊息及資料。

第六條——當會員行為有損本會名譽時,理事會有權開除該會員會籍。

第七條——當會員退會時,必須用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會費及所欠會內費用。

第三章

本會組織

第八條——本會有以下組織: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所有會員參加的會議,通常會議每年一月份召開。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之,如主席不能出席,由理事長或臨時推選一人主持會議,在特別情況下,理事會 可以提出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最少在召開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召集通知書給會員,或透過簽收方式將召集通知書交給會員。召集書內容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有主席一名及秘書若干名,召開會員大會時,由主席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a)訂定本會方針;

(b)討論、表決有關本會章程及會內規則;

(c)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d)審議及通過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賬目。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委員各若干名。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能: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b)組織及進行本會各項活動;

(c)處理會務;

(d)議決通過會員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

(e)執行其職責範圍內的處分;

(f)制定內部規則;

(g)編制年報及有關賬目。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秘書及委員各若干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能: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查核本會財物;

(c)查核本會活動及年度報告,包括賬目、財物等;

(d)監督理事會工作,有需要時,派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選舉

第十六條——每叁年在會員大會時進行選舉,選出新一屆行政人員,不記名投票。

第五章

本會之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有義務繳交會費;本會部分經費由名譽會員、顧問或其他贊助人、行政人員、會員等捐贈。

第十八條——未得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理事會有權對會員作出警告、停止會籍、逐會員出會等罰則,而有關會員可以向會員大會上訴。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列明的事項,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漢默利射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2/2010。

澳門漢默利射擊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漢默利射擊會”,中文簡稱為 “漢默利射擊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Tiro Hon Mak Lei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Clube de Tiro Hon Mak Lei ”;英文名稱為“Macau Hon Mak Lei Shooting Club ”,英文簡稱 為“Hon Mak Lei Shooting Club ”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堂街22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a)促進發展青少年射擊運動;同時參加澳門射擊總會舉辦各項比賽。

(b)參與地區性及國際性的比賽與及組織。

(c)提供本會會員各項文娛、體育活動。

(d)參加各項合法的活動及練習。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有以下兩種會員:

(1)普通會員:由一名會員介紹而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普通會員。

(2)名譽會員:普通會員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通過,成為名譽會員;創會會員亦是名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a)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b)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討論及投票;

(c)參加本會主辦之活動;

(d)介紹新會員;

(e)咨詢本會事務;

(f)當被邀請時,提供有助於本會的訊息及資料。

第六條——當會員行為有損本會名譽時,理事會有權開除該會員會籍。

第七條——當會員退會時,必須用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會費及所欠會內費用。

第三章

本會組織

第八條——本會有以下組織: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所有會員參加的會議,通常會議每年一月份召開。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之,如主席不能出席,由理事長或臨時推選一人主持會議,在特別情況下,理事會 可以提出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最少在召開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召集通知書給會員,或透過簽收方式將召集通知書交給會員。召集書內容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有主席一名及秘書若干名,召開會員大會時,由主席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a)訂定本會方針;

(b)討論、表決有關本會章程及會內規則;

(c)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d)審議及通過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賬目。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委員各若干名。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能: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b)組織及進行本會各項活動;

(c)處理會務;

(d)議決通過會員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

(e)執行其職責範圍內的處分;

(f)制定內部規則;

(g)編制年報及有關賬目。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秘書及委員各若干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能: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查核本會財物;

(c)查核本會活動及年度報告,包括賬目、財物等;

(d)監督理事會工作,有需要時,派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選舉

第十六條——每叁年在會員大會時進行選舉,選出新一屆行政人員,不記名投票。

第五章

本會之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有義務繳交會費;本會部分經費由名譽會員、顧問或其他贊助人、行政人員、會員等捐贈。

第十八條——未得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理事會有權對會員作出警告、停止會籍、逐會員出會等罰則,而有關會員可以向會員大會上訴。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列明的事項,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莫里尼射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3/2010。

澳門莫里尼射擊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莫里尼射擊會”,中文簡稱為“莫里尼射擊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Tiro Mok Lei Nei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Clube de Tiro Mok Lei Nei”;英文名稱為“Macau Mok Lei Nei Shooting Club”,英文簡稱為“Mok Lei Nei Shooting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群興新街7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a)促進發展青少年射擊運動;同時參加澳門射擊總會舉辦各項比賽。

(b)參與地區性及國際性的比賽與及組織。

(c)提供本會會員各項文娛、體育活動。

(d)參加各項合法的活動及練習。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有以下兩種會員:

(1)普通會員:由一名會員介紹而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普通會員。

(2)名譽會員:普通會員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通過,成為名譽會員;創會會員亦是名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a)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b)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討論及投票;

(c)參加本會主辦之活動;

(d)介紹新會員;

(e)咨詢本會事務;

(f)當被邀請時,提供有助於本會的訊息及資料。

第六條——當會員行為有損本會名譽時,理事會有權開除該會員會籍。

第七條——當會員退會時,必須用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會費及所欠會內費用。

第三章

本會組織

第八條——本會有以下組織: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所有會員參加的會議,通常會議每年一月份召開。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之,如主席不能出席,由理事長或臨時推選一人主持會議,在特別情況下,理事會 可以提出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最少在召開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召集通知書給會員,或透過簽收方式將召集通知書交給會員。召集書內容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有主席一名及秘書若干名,召開會員大會時,由主席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a)訂定本會方針;

(b)討論、表決有關本會章程及會內規則;

(c)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d)審議及通過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賬目。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委員各若干名。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能: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b)組織及進行本會各項活動;

(c)處理會務;

(d)議決通過會員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

(e)執行其職責範圍內的處分;

(f)制定內部規則;

(g)編制年報及有關賬目。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秘書及委員各若干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能: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查核本會財物;

(c)查核本會活動及年度報告,包括賬目、財物等;

(d)監督理事會工作,有需要時,派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選舉

第十六條——每叁年在會員大會時進行選舉,選出新一屆行政人員,不記名投票。

第五章

本會之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有義務繳交會費;本會部分經費由名譽會員、顧問或其他贊助人、行政人員、會員等捐贈。

第十八條——未得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理事會有權對會員作出警告、停止會籍、逐會員出會等罰則,而有關會員可以向會員大會上訴。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列明的事項,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博彩管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4/2010。

澳門博彩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命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命名)

1. 澳門博彩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是一個屬私人性質的非牟利文化及學術組織;

2. 中文命名為“澳門博彩管理協會”,英文命名為“Macau Gam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

3. 本會之會徽如下: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之會址設立於澳門涌河新街168號金海山花園第十三座12樓A;

2. 經理事會決議後,可按會務發展增加辦事處;或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它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成立的宗旨如下:

i. 為本澳從事博彩業管理之本地及外來人士組織及舉辦一般文娛及康樂活動,藉以增進友誼和聯繫;

ii. 積極參與社會福利及慈善工作,使工餘生活更充實和更有意義;

iii. 為本澳博彩管理專業化提供交流平台。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1. 以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i. 所有已完成修讀有關博彩管理專業之人士,而其有關博彩專業學歷資格達至文憑、高等專科、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高等專科、學士、碩士及博 士之界定是根據澳門高等教育法令二月四日第11/91/M號第十五、十六、十七及十八條之定義;

ii. 任何從事博彩旅遊及相關行業之專業及管理人士。

2. 申請者須填寫指定的申請表,由理事會作出決定。

第五條

(權利)

會員之權利:

i. 參與由協會所舉辦之活動;

ii. 根據本會之規章提供服務及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

iii. 向協會提出有關之建議;

iv. 參與理事會的會議及投票;

v. 參與協會內部份職務的選舉及被選舉。

第六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

i. 尊重及遵守協會章程內之規章和決議;

ii. 以協會整體利益為依歸;

iii. 接受及盡心執行被選舉或被指派之職位或職務;

iv. 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協會組織

第七條

(概述)

本會的組成分為:

i. 會員大會;

ii. 理事會;

iii. 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機關,由會長領導、副會長協助統領及秘書摘錄有關事項;

2.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按實際需要舉行會議;

3. 會員大會之職權範圍:

i. 訂定本會行為之指引,決議所有有關事項,但依章程所定義而權屬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事項除外;

ii. 批核及修改本會的章程;

iii. 評議、通過或拒絕理事會關於上一年度之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iv. 在理事會之建議下訂定會費;

4. 會員大會之空缺可由其他會員大會成員推選產生。

第九條

(理事會)

1. 本會之理事會是一個行政及管理組織,最少由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四名理事,一名財務及一名秘書之單數成員組成,三年選舉一次,其成員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之成員由本會之會員出任,由理事長召集舉行會議;

3. 理事會負責:

i. 執行及命令執行組織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ii. 向會員大會提議修改組織章程,審批規章、報告、帳目、活動計劃及預算;

iii. 推廣及支持本會之活動,管理財產,處理收支,分配理事會成員之職務以確保會務能正常執行;

iv. 理事會之空缺可由協會其他會員填補;

v. 構成本會責任之文件須由理事長及一名理事會成員聯合簽署。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一個監察本會之行政管理的組織,最少由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一位監事之單數成員組成,三年選舉一次,其成員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會議在監事長召集下舉行;

3. 監事會之職權範圍:

i.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行為;

ii. 對理事會之報告書及帳目結算作出意見;

iii. 嚴格審查協會之會計帳目及財務報告;

4. 監事會之空缺可由協會其他會員補上。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一條

(財產)

本會的財產由法律上認可收取或取得之一切資產及權利組成。

第十二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來自有關贊助機構每年度的撥款資助、協會所舉辦活動之收益、協會會員每年度之會費、來自會員及第三者之津貼、捐贈及遺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江門市蓬江區荷塘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5/2010。

澳門江門市蓬江區荷塘同鄉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江門市蓬江區荷塘同鄉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大三巴街27-27A號名勝樓二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愛國愛鄉愛澳,加強與家鄉聯繫,關心家鄉建設,關懷會員在鄉家屬,聯絡同鄉感情,為本澳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加強與海外同鄉社團的聯絡, 密切與本澳各社團的友好關係,共同為社會進步攜手前進。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居澳江門蓬江區荷塘鎮居民及關心澳門的熱心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依期繳付會費。

(3)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提高本會名譽。

第七條——凡會員倘嚴重違反會章,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經理事會議,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二年,可以繼續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修訂會費。

(5)名譽會長若干人。

(6)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八天 前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兩名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為會費,活動收入,捐贈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四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五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議協商決定。

第五章

第十六條——本會之會章為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新華學校家長教師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a Escola Xin Hua”

英文名稱為“Xin Hua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新華學校家長教師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新華學校家長教師會”;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a Escola Xin Hua”;

本會英文名稱為“Xin Hua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祐漢新邨第八街37A號-39號(新華學校中學部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 織提出意見及建議;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的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新華學校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經申請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4.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和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舉行 的教學會議。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每一個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會員大會須在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3. 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4. 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 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理事會每一學段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2.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3. 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向會長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和賬目;

4.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5.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一學段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會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其他資助。

第二十條——家長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會計其中兩位或以上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可聘請本校校長或教師擔任顧問。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大學學長扶助計劃校友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46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大學學長扶助計劃校友會

University of Macau Peer Support Program Alumni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澳門大學學長扶助計劃校友會

英文名:University of Macau Peer Support Program Alumni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PSPA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o «Programa de Suporte de Pare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33號華寶花園第三座19樓M座;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它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旨於協助提升澳門大學學生的學術和就業能力,推動本會會員的自身發展,以及服務社會。

第四條

會員

凡曾就讀澳門大學並曾參與學長扶助計劃之修業或畢業生,經由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享有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批評之權利。

3. 可享有檢閱本會之賬簿,會員名冊及本會登記章程之權利(但必須向理事會提出合理的申請,經理事會三分二理事同意,理事會會為申請人安排適合時間查閱)。

4. 可享有參與及制定本會各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維護本會宗旨。

2. 繳納本會規定之會費。

3.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第七條

會籍之開除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被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

2. 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及監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3. 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可於一小時後重新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4.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 在第一次召集的會議,須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議決按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6. 會員大會之召開需於最少8日前依法向會員作出召集通知。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由五人組成,設有主席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可連任。

2. 理事會成員須年滿十八歲。

3. 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成員須年滿十八歲。

3. 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十二條

名譽職銜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可邀請名譽會長,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銜,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於會費,活動收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本會之公款必須由當屆的財務長及理事長或會長二人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3. 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另定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第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結束

在解散後本會所有資產會捐給其他之慈善機構。

第十六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醫務化驗師公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47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醫務化驗師公會

Macau Medical Laboratory Technologist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1. 名稱:中文名稱:澳門醫務化驗師公會;

英文名稱:全名為“Macau Medical Laboratory Technologist Association”,簡稱為“MMLTA”。

2. 會址:澳門水坑尾街248號百老匯中心28樓 F 座。

第二條

宗旨

1. 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 促進及推動澳門醫務化驗專業的發展;

3. 提升澳門醫務化驗從業員的專業知識;

4. 促進及推動醫務化驗專業操守的制定、應用和發展;

5. 提高澳門醫務化驗師的專業地位;

6. 參與擬定、修改、推行醫務化驗相關之制度與法規;

7. 服務社群;

8. 團結同業、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9.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持有澳門身份證,於本澳醫療機構從事人類醫療樣本化驗工作的醫生及技術人員,並具備醫務化驗相關專業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 成為本會功能會員。

2. 對醫務化驗領域有傑出貢獻人士,但不符合上款條件者,經兩位本會會員推薦,獲理事會、監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功能會員。

3. 凡具備醫務化驗相關專業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成為本會非功能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1. 在會員大會上功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 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3. 會員有提出異議及退會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有義務每年繳納會費,如連續五年欠交會費,經會員大會同意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4.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5.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6.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違本會宗旨的行動,經理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7. 自動退會者須以書面向理事會申請。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諮詢委員會;

3. 理事會;

4. 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財政報告等權力。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第八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可特別召開。

3. 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全體會員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三分之二,才可召開及作出決議。

4. 若無法達到三分之二的法定人數,則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再次召開會議,並合法進行決議。

5.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6.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由法定會員出席人數(一半全體會員)的會員大會上進行,且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通過決議。

第九條

諮詢委員會

1. 諮詢委員會由三至九人成員組成,就本會的發展提供策略性指導,為會務和活動計劃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管理及執行會內事務和決議。

2. 理事會由五至十三名成員組成(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二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一至七名。理事長及其他各職位均由理事會成 員互選產生,理事職務由理事會指定。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責

1. 制定本會政策及方針,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召集會員大會及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 審批入會/退會申請。

3. 定期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4. 理事會作為本會對外代表,承擔本會一切法律責任,所有文件均須理事長或其授權人連同二名理事會成員簽署方可生效。

5.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其他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6.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一以上之理事要求而召開,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可進行會議,議題獲多數理事的票數支持方能通過。在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 票外,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2. 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運作、理事會操作及本會財產使用等,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及顧問

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推展會務。

第十四條

財政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舉辦會務活動而取得的各種收入。

2. 本會可接受政府、私人機構及個別人士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及資助。

3. 一切支出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及確認。

第十五條

籌委會

1. 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委會,籌委會由三位會員組成,負責辦理註冊手續,在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前,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選出首屆管理成員為止;

2. 籌委會在履行上述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經籌委會三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3. 本會之創會會員即籌委會成員。

第十六條

會徽

1.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如下。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日本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1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 編號為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日本商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日本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Macau — Japão”,英文名稱為“Macao — Jap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MJC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政治及不以謀利為目的的組織。宗旨為促進澳門與日本兩地間經貿往來,以及維護和關注會員的商業和經濟利益及會員關注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9樓D及E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贊同本會章程之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個人或法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包括法人會員及個人會員:

(一)法人會員:任何商業機構或商號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法人會員。法人會員有權在任何時候委任一位自然人作為代表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任何法人會員的代表一旦被接納 ,將被視為以該法人會員的身分代表,可參加本會的一切活動。

(二)個人會員: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會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以及退會權。

三、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會費。

四、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五、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由理事會決定有權開除有關會員出會。

六、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 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 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執行機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條

(附則)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 pessoal de Enfermagem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PEM)

拼音名稱為“Ou Mun Vu Lei Ian Un Hip Chon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護理人員協進會」,中文簡稱“護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pessoal de Enfermagem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EM”,英文名稱為“Macau Nursing Staff Association”。會址設在澳門新橋福安街28號華蘭台第二座20樓A座 。

第二條——本會宗旨:

a)促進及提高護理專業水平,以促進護理專業發展;

b)維護護理人員應有權利,謀求護理人員之福利;

c)建立護理專業之平台,維持與國內外、地區性及國際性之護理組織建立聯繫;

d)設立會員互助機制以了解,幫助會員解決護理上的問題;

e)發展會員之文化康體活動;

f)本會認為有助於促進會章宗旨時,得印發或在任何報紙刊登文字,出版週刊,書籍或小冊子;

g)實行所有任何之合法行動促使本會達成其宗旨目的。

第二章

會員與其責任及其權利

第三條——凡獲得澳門政府認可之護理執業資格及在澳門曾任或現任護理工作者,均可參加成為會員;

附註 ——有意入會者須填寫入會表格及遞交所需文件進行申請,但接受與否,則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四條——會員分為:

a)榮譽會員;

b)永久會員;

c)普通會員;

d)義工會員。

1)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為榮譽會員;

2)符合第三條之規定及經理事會批核入會者則為普通會員或永久會員;

3)凡就讀護理學系之熱心工作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得成為義工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a)介紹新會員;

b)查詢本會事項的詳情;

c)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給予的合法利益;

d)推選或被選委任各項職務;

e)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討論及投票;

f)收取會章及所有刊物。

第六條——會員義務:

a)入會者必須繳交會費;

b)除有充份理由外,須接受當選或委任任何職務;

c)當被邀請時,得提供有助於本會業務發展之策略建議;

d)出席會員大會;

e)遵守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決定;

f)盡其所能以各種方式協助本會獲得更佳聲譽及進展。

第七條——任何會員在下列情況下將被開除會籍:

a)經證實進行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者;

b)以不正確、損及聲譽及侮辱性言語或文字批評個人或集體領導機構或本會大多數會員之任何行為者;

c)不遵守章程及有關規則。

第八條——開除會籍由會員大會表決;經理事會決定,公佈於會員大會表決。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協進會之組織架構

第十條——本會之領導機構為: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架構:

——由享有權利之全體會員所組成,設會長一人、秘書二人、理事二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職能:

——每三年舉行一次選舉大會,並在有需要時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當被理事會邀請時,會員大會將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來審核及議決報告及賬目。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a)訂定本會之行動方針;

b)討論、表決及章程之更改;

c)核准內部規則;

d)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委員;

e)審核及通過報告每年賬目;

f)在其職權範圍內處分會員;

g)議決所接受之上訴。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是由出席者以多數票所表決,選舉及任何功績或失職之評定將以不記名投票表決。

理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架構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中英文秘書各一人,財政二人及理事三至五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作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責

a)在法院內作為本會之代表;

b)積極處理問題及基金;

c)實施會員大會之議決;

d)慎重處理事項及組織社會活動;

e)議決有關接納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權利;

f)執行其職權範圍內之處分;

g)制定內部規則及負責一切會務;

h)召開會員大會;

i)編制年度報告及有關賬目;

j)錄用及開除本會職員及訂定其薪酬。

第十九條——理事長之職權:

a)對外代表本會;

b)主理本會活動;

c)分配有關本會之工作給予其他理事會成員,並得為此而組織工作小組。理事長因事不在場時由副理事長接替。

第二十條——秘書負責秘書處及檔案室之一切事務;司庫負責有關財政活動之賬目,保管本會所有財物,儲存收益及支付已獲准之支出,理事之職權為協助理事會其他成員辦理 工作,並在彼等缺席時接替之。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由監事長、秘書及監事各一人而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

a)倘認為適宜時,查核本會賬項;

b)認為適宜時,核對本會之財物;

c)以書面提交有關賬目,結算及任何其他理事要求提供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收支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收入:

a)入會費;

b)會費;

c)贈與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上條所得之收益,成為本會儲備金,用作維持會址及人員經費之開支。

罰則

第二十六條——對會員之處分分為:

a)勸告;

b)暫停會籍;

c)開除會籍;

d)執行上項處分之權利屬於理事會,而開除會籍之處分則在會員大會內執行。

 一般規則

第二十七條——所有未經列明事項由會員大會解決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El Shaddai Dwxi,

Fundação Internacional dos Companheiros na Oração (Macau)», em inglês “El Shaddai Dwxi, Prayer Partners Foundation

International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s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no Maço número dois mil e dez barra ASS barra M três, sob o número cento e setenta e sei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El Shaddai Dwxi,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os Companheiros na Oração (Macau)», e em inglês “El Shaddai Dwxi Prayer Partners Fellowship International (Macau)”,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o n.º 3, Travessa da Silva Mendes, 1.º andar – Esq., e pode, a qualquer momento estabelecer delegação ou qualquer outra forma de representação, em qualquer outro lugar que considere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Artigo décimo sexto: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