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0/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簽署《為民政總署購置十個垃圾壓縮裝置》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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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振華建築商簽署《EP3及NAPE污水泵房維修及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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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hun Cheong Hong Iao Han Cong Si”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施》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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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