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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7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列偉的請求,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免除其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之職務。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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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