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列偉的請求,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免除其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之職務。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