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0

刊登日期:

2010.9.15

版數:

10541-10545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路氹連貫公路路氹城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25/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路氹連貫公路,路氹填海區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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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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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13,32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路氹連貫公路路氹城,由第25/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43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座作酒店和娛樂場用途,名為「夢幻之城」的綜合式建築物。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44.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7/2009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有限公司;及

    丙方——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面積113,32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在路氹填海區之間(路氹城)的土地,批給辦事處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珠江大廈22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9157(SO)號的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有限公司的批給合同,是由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5/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

    二、批出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328/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定界及標示,該地籍圖附於由上述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

    三、根據批給合同第三條款,有關土地是用作興建一座作五星級酒店、四星級酒店及公寓式酒店、有關停車場和娛樂場用途,名為「夢幻之城」的綜合式建築物。

    四、根據第四條款的規定,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有限公司必須將作為娛樂場的獨立單位轉讓給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次批給的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4325(SO)號,其辦事處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1字樓13號室。

    五、按照合同第六條款的規定,土地的利用應於規範上述合同的批示公佈當日起計60個月內進行。

    六、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申請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更正合同內所述公寓式酒店的級別,由五星級改為四星級,以及修改合同內規定的各種用途的建築面積,以符合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呈交給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面積表,並附上有關該公寓式酒店的建築設計初研方案。

    七、此外,基於該項目的性質和規模,以及融資方面的需要,承批人擬將計劃中的建築物採用分層所有權制度,以便可向金融機構進行抵押的擔保,從而獲得資金全面發展該項目。

    八、根據該項目上述面積表及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視為可予核准的公寓式酒店的初研方案,增加了作為五星級酒店和公寓式酒店,以及室外範圍的建築面積,並略為減少其他用途的面積。

    九、於是土地工務運輸局就修改批給合同,計算應得的回報和制定有關的擬本。

    十、將批給合同擬本寄交承批公司,讓其發表意見。該公司與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遞交聲明書,表示接納上述合同的條件。

    十一、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該申請。

    十二、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三、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和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該等公司透過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遞交由Campbell, Janelle Maree,澳大利亞籍,職業住所位於澳門路氹連貫公路路氹城夢幻之城綜合性建築物,以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有限公司及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受權人的身分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等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Hugo Ribeiro Couto私人公證員核實。

    十四、合同第二條所指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發出的第2010-77-900640-1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21690),其副本已存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甲方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13,325(拾壹萬叁仟叁佰貳拾伍)平方米,位於鄰近路氹連貫公路,路氹填海區(路氹城),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43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2076F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合同由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5/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

    2. 鑒於上款所述,將由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5/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第五條款及第十一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座由多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樓宇組成,設有娛樂場、酒店(包括博彩區、娛樂區、休憩區、商業區、餐飲業區和其他支援區)及公寓式酒店的綜合性建築物,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娛樂場: 建築面積2,200平方米;
    2)五星級酒店: 建築面積372,764平方米;
    3)四星級酒店: 建築面積45,610平方米;
    4)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建築面積140,924平方米;
    (不包括避火層)  
    5)停車場(五星級酒店): 建築面積43,205平方米;
    6)停車場(四星級酒店): 建築面積1,928平方米;
    7)停車場(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建築面積6,600平方米;
    8)室外範圍: 面積55,343平方米。

    2.  ......

    第五條款——租金

    1. ......

    2. 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繳付的總金額改為$9,493,230.00元(澳門幣玖佰肆拾玖萬叁仟貳佰叁拾元整),其計算方式如下:

    1)娛樂場:  
    2,20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33,000.00元;
    2)五星級酒店:  
    372,764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5,591,460.00元;
    3)四星級酒店:  
    45,61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684,150.00元;
    4)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140,924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2,113,860.00元;
    5)停車場(五星級酒店):  
    43,205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432,050.00元;
    6)停車場(四星級酒店):  
    1,928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9,280.00元;
    7)停車場(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6,600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66,000.00元;
    8)室外範圍  
    55,343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553,430.00元。

    3. ......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最後的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本批給合同第九條款規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第二條

    乙方除須根據第25/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九條款所訂定的條件繳付有關溢價金外,基於是次修改,乙方當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還須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全數向甲方繳付金額$257,380,924.00元(澳門幣貳億伍仟柒佰 叁拾捌萬零玖佰貳拾肆元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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