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7
II
SÉRIE

Quarta-feira, 15 de Setembro de 2010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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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內科專科學會

葡文名稱為 “Sociedade de Medicos Especialista da Medicina Intern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 “Macau Physician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內科專科學會章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內科專科學會。

1.1.2. 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Medicos Especialista da Medicina Interna de Macau

1.1.3. 英文名稱:Macau Physician Society。

1.2. 宗旨

1.2.1. 加强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內科專業人士;

1.2.2. 致力提高本澳內科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

1.2.3. 致力規範本澳內科專業範疇內具權威性的診斷和治療標準;

1.2.4. 保障本澳內科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

1.2.5. 為澳門居民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

1.2.6.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1.3. 會址

澳門摩囉園馬路12-14號珍珠閣4樓D座。

2. 會員

2.1.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2.1.1. 功能會員:在本澳內科領域工作四年或以上的醫生,且具澳門居民身份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1.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內科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2.1.3. 榮譽會員:在內科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2. 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2.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2.3. 會員義務

2.3.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2.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二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均應知會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

2.3.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2.3.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2.4. 處分

2.4.1.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3.2.7.的程序;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和副主席2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兩年;

3.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3.2.6.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須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或以上功能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3.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屆滿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3.4. 理事會由7名理事組成: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其餘3名理事分別處理學術、財政和文娛等會務;

3.3.5. 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3.3.6. 除理事長、經理事長授權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3.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的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2名;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5.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4. 顧問及榮譽主席

4.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4.3.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4.4. 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5.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5. 經費

5.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收入;

5.2. 本會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6. 會徽

6.1. 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影視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影視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國際影視文化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11樓1108室。

第三條——本會組成:所有從事電影電視傳媒行業以及支持和關注電影電視傳媒文化發展的個人和機構。

第四條——本會目的與宗旨:申請舉辦澳門國際電影節、電視節,以及在澳門創建電影、電視及相關產業的產品交易平臺。促進澳門影視文化的傳播與發展,提升本澳居民對影視文化藝術的關注及參與。同時促進澳門旅遊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有志於發展影視文化產業者,促進或關心本澳影視文化產業的各界人士。贊同並遵守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2)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致力推動本會的發展及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按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年召開例會一次。

(2)會員大會之職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全年活動計劃及會務、財務報告。

(3)如有超過三分之一要求,或者視情況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其成員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2)執行大會所有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狀況。

(3)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

(4)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及各種類型的活動。

(5)理事會有權提議邀請本澳或國際知名人士,充任本會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監督與協調本會各部門工作之獨立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至三名,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3)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但有權列席本會各種會議和對本會財務進行檢查;有權對理事會違反章程及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口頭或書面批評。如有分歧,應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直至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解決。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贈及政府贊助,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參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澳門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培青社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para Progresso da Juventude”

英文名稱為“Youth Cultiva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培青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培青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para Progresso da Juventude”及英文名稱為“Youth Cultiv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安街74號鉅富花園第二座地下G。

二、 可根據需要,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一、透過舉辦各類活動及培訓來培育青少年,啟發他們關注社會、服務社群,讓他們能夠從活動中發掘潛能,發揮所長,從而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建立正確品德思想。

二、團結本澳的青年工作者組織培訓及交流活動,通過自身素質的提昇,達致培育青年人更健康成長為目標。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

六、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位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洲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a Austrália”

英文名稱為“Australian Cultur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A. C. 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洲文化協會

章程

(一)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澳洲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ultural da Austrália

英文名稱:Australian Cultur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A.C.A

2. 宗旨:本會從事澳洲文化及英語文化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 6/C。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英語及澳洲文化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月度舉行最少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或學習坊。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青年動力

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Dynamics”

英文簡稱為“MYD”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年動力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動力”。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Dynamics”。英文簡稱為“MYD”。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團結澳門青年,關心時事,推動社會公民成長。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寧廣場93號百利新邨第四座5樓CA室。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且不會作出對本會聲譽受損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第七條——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

(二)批准及修改章程。

(三)選出及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四)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一次,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隨時召集會議,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的立場。

(三)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監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一次,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社會熱心人士和各公私營實體之贊助。

本會只接受無附帶任何條件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學術文化促進學會

英文名稱為“The Society of Academic and Cultural Promotion for Macau”

英文簡稱為“SACP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學術文化促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學術文化促進學會;

英文名稱“The Society of Academic and Cultural Promotion for Macau”;英文簡稱“SACPM”。

第二條——本會性質為在澳門政府正式辦理註冊登記的非牟利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員由有志於發揚澳門的學術與文化、促進其對外交流、對澳門學術文化有興趣、願意對澳門分享外來的學術文化的人士自願組成。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致力於學術研究與文化交流、學術出版活動,推動澳內外之間的交流、溝通與合作,提升及發揚澳門的學術與文化,促進澳門繁榮與發展。

第五條——本會期限沒有存續限制。

第六條——本會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本會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機構的監督。

第八條——本會會所:澳門黑沙環祐漢第一街49興隆樓第一座2樓204。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九條——本會包括範圍:

第一款 舉行各類的學術活動與文化活動;

第二款 舉辦學者演講、論壇、研討會;

第三款 舉辦學術與企業交流活動、企業參訪、名人講座;

第四款 舉辦對外交流活動、出外學術參訪、邀請與接待參訪者;

第五款 推廣澳門文化項目、包括體育、音樂、藝術等範疇;

第六款 建立澳門學術文化網路資訊系統;

第七款 協助及培養文化人才;

第八款 同各國及地區有關單位展開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九款 承接澳門各機構委託之課題、項目;

第十款 為澳門社會各界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一款 個人會員為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

第二款 團體會員為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政府正式辦理註冊登記的相關社團或商號。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

第一款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款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第一款 自由討論學術問題和發表研究成果;

第二款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三款 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四款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五款 自由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第一款 維護本會權益;

第二款 執行本會決議;

第三款 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第四款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訊;

第五款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並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本會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六條——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經三分之一會員提議或會長召集,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能:

第一款 為通過與修改章程;

第二款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三款 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

第四款 審議監事會的監察報告;

第五款 通過本會重大決策。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能:

第一款 舉辦符合本會宗旨、工作任務和原則的活動;

第二款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三款 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擁有的權力;

第四款 管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五款 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下半年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六款 選舉理事長、常務理事,出任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由理事長及多位理事組成,人數須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置內部機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關。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職能:

第一款 監督理事會運作;

第二款 審計本會財務;

第三款 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由監事長及多位監事組成,人數須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第一款 會費;

第二款 捐贈;

第三款 政府資助;

第四款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員費,並用於本章的會務範圍和發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由會員大會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滑水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Ski Aquático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Waterski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 Chin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滑水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Ski Aquático de Macau, China

Waterski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 China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 “中國澳門滑水總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Geral de Ski Aquático de Macau, China” ;

英文名稱為 “Waterski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 China”。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4樓A。

第三條——宗旨:

1. 發展和推廣滑水運動,使該項目得以在本澳普及發展;

2.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 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經特區政府註冊之體育團體,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 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出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技術委員會及仲裁委員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權力機關之任期為兩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及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每年度召開一次,但大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時,則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依已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技術委員會其職權如下:發展及提高運動員之技術水平。技術委員會設主委一名,委員二名。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予理事會審核判決。仲裁委員會設主委一名,委員二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七條——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中華中醫藥促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華中醫藥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全國中醫藥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本會以中藥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地方性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為主要會員。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促進中醫藥行業國際化發展,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為中藥行業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藥傳統文化,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促進國際中藥行業的規範和發展。

第四條——本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的助手和參謀,是中藥行業仲介組織。承擔政府委託實施行業管理,做好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推動中藥行業國際化的健康發展,宏揚中華中醫藥文化傳承。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海邊街86號D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督促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中醫藥市場,為企業依法經營,理順和規範中藥市場秩序積極開展工作。按照政府相關部門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行業管理、資訊交流、專業培訓、書刊編輯、展覽展示、國際合作、諮詢服務、示範基地等項工作。 本會的具體工作任務主要是:

(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中藥行業、國際或地區中藥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藥行業發展規劃、立法、重大經濟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市場發展趨勢動態,收集、統計、整理、分析並回饋有關中藥工業生產、商業流通、財務、價格等基礎資料,編輯協會刊物,加強資訊交流。

(四)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醫藥經濟技術資訊和市場訊息,開展國內、國際醫藥企業管理技術交流與經濟合作。

(五)承擔中藥企業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轉讓工作,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型原輔材料的推廣和應用。組織行業間的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活動。

(六)開展與國際傳統醫藥社團等非政府組織間的友好交往、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開展中藥企業人才、技術和有關專業培訓,指導幫助企業更新觀念,提高經營管理水準。

(八)參與制定、修訂行業品質技術標準、行業從業人員技術等級(資格)標準,並協助政府部門組織貫徹實施。

(九)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提倡誠信經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組織行業開展企業評價,表彰優秀企業家活動。組織推廣中藥行業優質服務活動,規範服務行為,提高職業道德和思想素質。

(十)加強與地方行業協會的業務聯繫與工作交流,發揮促進會行業管理的整體功能。

(十一)按照WTO規則,協助會員單位處理國際貿易爭端。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採用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並存的會員制。

第八條——凡從事中藥(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製劑、中藥機械)生產、行銷的企業和相關的科研、設計、教育、資訊等事業單位、法人社團(不受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參加本會並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規模和水準,有影響力,社會信譽良好。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會《會員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六)搞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與協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3/4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3/4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將以信件方式通知。若會員人數不足3/4,則30分鐘後第二次召集,且無論人數多寡,大會預期召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屆,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取網路及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監事成員任期為兩年。負責監督所有機構運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組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和其它社團組織資助。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單位中分配。

第二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特區政府有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特區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監事會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方式

第二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會終止前,監事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監事會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公證署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會友飛鏢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4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會友飛鏢會

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會友飛鏢會」。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聯繫對飛鏢運動有熱誠之人士,共同發展及推廣飛鏢運動;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體育,擁護「一國兩制」,維護會員的權益。

第三條——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永寧街永寧廣場206號海景園地下F舖。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參與飛鏢運動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向本會登記註冊,即成為本會普通會員;而對本會作出了特殊貢獻,將由理事會授予成為名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I.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II. 批評及建議;

III. 遵守會章及決議;

IV. 繳納會費。

第六條——所有會員如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總數目最多九名而且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I. 制定或修改會章;

II. 選舉理監事;

III. 決定會務方向。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I.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II.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III.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依法召集及開會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主席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且決議按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經費

第十四條——社會贊助和會費。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東南教育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Tong Nam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 “Ou Mun Tong Nam Kao Iok Chok Chon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五條——會員大會由行使會員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以絕對多數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ong San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 “Ou Mum Chong San T’ong Heong Lun I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山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ong San de Macau」,為非牟利社團組織。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鄉親,舉辦福利,維繫鄉誼,服務鄉梓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中文:澳門羅保博士街26號二樓E-G座。

葡文:Rua do Dr. Pedro José Lobo, n.º 26, 1.º andar“E-G”, Macau.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居住於澳門中山市籍之人士,不論性別、年齡,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永遠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一次過繳付會費者為永遠會員;按年繳交年費者為普通會員,兩者均享有同等權利及應盡同等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附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身份證及回鄉證副本,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得成為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須按章繳納會費;

2.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工作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2.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3. 由當屆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並主持會議;

4. 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第十條——正、副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正、副理事長與其他常務理事在正、副會長指導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執行機構,其成員不少於二十五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四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

第十二條——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不少於九人,人數須為單數,組成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休會後之辦事機構。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四次,其職責為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互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均為理事會成員,會長為最高負責人,會長、理事長可分別代表本會簽署文件,但須加蓋會印章。

第十四條——理事會下設財務、福利、宣傳、康樂、聯絡、青年、婦女、總務、文教等部門,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之。另設秘書處,辦理日常事務,成員由理事選任或聘請專職人員擔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監察機構,全體成員不少於七人,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經濟情況。

第十六條——全體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常務副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一人,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第十七條——監事會下設稽核、審議兩部門,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

第十八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同鄉俊彥及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三百元;

2. 普通會員每年繳交會費四十元,連續繳交六年後即自動成為永遠會員;

3.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獻及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門制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離島工商業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離島工商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離島工商業聯合會」,中文簡稱為「離島工商聯」;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s Ilh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Federation of Islands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擁護「一國兩制」,團結離島工商及中小企業,維護工商界合法權益,促進與其他地區之工商業聯繫,做好離島工商及中小企業的服務工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氹仔日頭街16號聯和大廈一樓C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已在澳門離島或有意在澳門離島經營工商業活動的人士或公司,如同意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並經理事會會議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並於入會三個月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通過、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各組織機關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會長及副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主持會員大會,並策劃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以郵寄方式通知。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以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Habitantes dos Novos Aterros

拼音名稱為“San Tin Hoi Kôi Man Lin I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新填海居民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填海居民聯誼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Habitantes dos Novos Aterro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團體,以發揚互助精神、服務社會,辦群眾康樂、福利、文化、敬老慈幼等服務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38號平民大廈A座118室;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所處地區之街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並可享受和履行之權利和義務如下:

「甲」權利: (一)、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批評和建議權。

(三)、有享受本會所舉辦之康樂、福利、文教之權利。

「乙」義務:(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努力為坊眾服務,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推動會務發展,促進街坊互助合作。

(三)、繳納基金及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與計劃;

(四)、審議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六條——會員大會之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七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九至十三名(必須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具體人數及工作分工經理事會會議決定。理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中途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和推展會務;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

(四)、組織籌募經費;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九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多為三人、秘書長一人組成。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會分設秘書處及文康部、財務部、總務部、聯絡部。各部如有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幹事。

第十條——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至七人(必須單數)組成,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稽核監察理事會帳目,並提交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或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如到開會時間,尚未達到法定的人數,得順延三十分鐘後,不論人數多少,會議照常運作,所定的決議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普通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三十元,永久會員須一次過繳納會費三佰元正。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特別支出,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菜農合群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4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菜農合群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 “Associação de Agricultores de Macau”,中文名稱為“澳門菜農合群社”,會址設在澳門關閘馬路36號。

第二條

(性質)

“澳門菜農合群社”是一非牟利機構。

第三條

(宗旨)

“澳門菜農合群社” 宗旨為:

1.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2. 宣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思想;

3. 維護會員合理權益;

4. 辦好各項福利、文教及康樂事業及開展社區服務工作;

5. 關心社會、服務社會,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及促進社會的繁榮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第五條

(入會)

(個人會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年滿十八歲,由一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1. 現在本澳從事農業(包括菜農、畜牧業者);

2. 原來在本澳從事上款所述的活動;

3.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會員家屬;

4. 本會及直屬機構的專職人員。

第六條

(團體會員)

凡“澳門菜農合群社”之相關機構,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並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會員之權利為: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享有本會制定的各項福利;

3. 參加會員大會或指出其合法代表;

4. 提出批評、意見、建議及保留個人意見之權利;

5.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有權限機關之決議;

2.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工作及活動;

3. 維護本會聲譽及發展;

4. 按時繳交年費、月費及其他會費;

5. 若滿一年未繳交會費,而經催促通知後仍未繳交者,作自動放棄會籍論。

第九條

(處罰)

凡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其行為損害本會聲譽或權利者,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提出警告,暫停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及應理事會、或應過半數會員的請求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2.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席召集,或當其拒絕時,由理事會召集或由任何會員按《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召集。

第十一條

(職能)

會員大會之職能為:

a)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b)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d)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當中一人為主席、一人為第一秘書(秘書長)及一人為第二秘書。

第十三條

(會議的法定人數)

如過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按原定召集的時間召開,或三十分鐘過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任何數目的會員出席的情況下召開。

第十四條

(決議的法定票數)

1.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每一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擁有一投票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最少19人至最多25人組成,所有候選人必須由現屆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提名且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2. 團體會員可出任理事,為著有關效力必須指定兩名自然人作其代表。

3. 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一名理事長,及四至五名副理事長。

4. 就本會緊急及不可拖延的事項,倘不能適時取得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理事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於聯席會議中對該等事項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能)

理事會之職能如下:

a)管理本會;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人作代表;

d)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e)召開會員大會;

f)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的任命名單,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教育顧問及醫療顧問;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1.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理事互選9至13人組成。

2. 常務理事會管理由理事會交其處理的事項,處理日常事務及其他緊急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附設部門)

1. 理事會內部的附設部門為:

秘書處、社會服務委員會、青年委員會、青少年活動中心、康年之家、聯絡部、福利部、財務部以及其他由理事會設立的部門。

2. 上款所述的部門可設一名部長,一名或多名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

3. 上款所述的成員由常務理事會提名,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4. 各部門部長、副部長及委員必須由理事會的理事擔任,或可由經常務理事會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的熱心人士擔任。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聘用有薪之工作人員。

5. 理事會設立一教育委員會及另一委員會以管理“菜農子弟學校”,並制定其章程。

第十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五至七人組成。

2. 監事會監事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及一至二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條

(監事會職能)

監事會職能如下:

a)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b)查核本會的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制定年度報告;

d)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e)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任期)

1. 每一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一次或多次,各組織人員數目需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入會費及年費)

本會會員應繳費如下:

1. 入會時繳交基金澳門幣貳佰元正。

2. 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捌拾元正。

3. 凡入會滿三十年,連續性每年按時繳交會費者,獲豁免繳交會費,可成為永久會員,去世後其家屬可領取帛金。

4. 2002年1月1日之後入會的會員不得領取帛金。

5. 團體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澳門幣貳佰元正,並不得享有個人會員同等福利。

第二十三條

(額外獻金)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生效)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時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華總商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ê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sob o número um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0, um documento contendo a alteração a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中華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總商會」(即「澳門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英文:The Macao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團結工商界,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與外地之商業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五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一家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三、個人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司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團體、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或永遠團體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三)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之外,其所交之基金及各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六人,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惟會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不少於八十一名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八人。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工商事務部、財務部、交際部、嘗產管理委員會、附設學校校董會、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不少於三十七名,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之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

第十四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五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不少於二十一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不少於九人,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少於四人;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第十七條——(一)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本會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或名譽理事。可出席當屆例會,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一)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表決權,及列席其他會議。

(二)本會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或名譽監事。可出席當屆例會,有發言權。

第十九條——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教育顧問。

第二十條——(一)團體會員或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二)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秘書處成員,得聘用有給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十八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會員大會倘遇事不克舉行則可順延,而屆內會長、理事、監事任期直至新一屆選舉產生為止。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七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五天通知,並須有超過理事及監事人數四倍之會員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會長、理事及監事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二十二條——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四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法學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2/201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0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法學協進會

修改章程

澳門法學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法學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Jurídica de Macau (APJM),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7樓B座,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為配合《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面實施,關注和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公共行政之改革;

(二)向社會各界進行法律推廣工作,尤其是面向本地青少年和學生的普法工作;

(三)就澳門、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之法律進行比較研究;

(四)促進會員間的團結; 及

(五)提高會員的專業及學術水平。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地、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及地區之法學畢業生或具備良好法律專業認識的人士,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三)按時繳交會費;

(四)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五)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六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或

(四)開除會籍。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二年。獲選之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可連任一次。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可設立大會秘書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和大會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須有四分之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十一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及理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候補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各規定的情況下修訂內部規章;候補理事在理事不能視事時,依 “內部規章”或理事會制定的 “操作細則”作填補。

第十條

(同步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確認與會者大部分成員均在本澳同一地方,且他們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理事會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同時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二、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補簽確認才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另可設有候補監事一名;候補監事在監事不能視事時,依 “內部規章”或理事會制定的 “操作細則”作填補。

二、監事會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二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

Convocatória para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am-se 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no próximo dia 28 de Setembro de 2010 (terça-feira), pelas 11,00 horas, na sede desta Sociedade, sita na Avenida do Conselheiro Borja, 718,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2.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Fiscal;

3.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ez.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ee Seng Wei.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九年度

損益表

二零零九年度

會計
張德通
總經理
苗秋月

二零零九年度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 何厚鏗
副主席 :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秘書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 : 馮嘉鋈(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離任)
何厚鏜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委任)
副董事長 : 秦立儒
  李德濂
董事 : 何厚鏗
  李展鴻(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離任)
  陳錦聯(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委任)
  陸永根
  馬秀立
  邵衛國
  苗秋月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保險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 張德通
監事會  
主席 : 何鴻燊
副主席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委員 : 袁福和

 

行政管理  
總經理 : 苗秋月
副總經理 : 區麗麗
會計 : 張德通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152,400 38.10%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128,000 32.00%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000 12.00%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24,000 6.00%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機構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內經營保險業務。

二零零九年澳門一般(非人壽)保險市場受大型工程停工的影響,保費增長顯著放緩。二零零九年澳門非人壽保險毛保費收入接近9.2億元(澳門元,下同),較二零零八年增加3.3%。

本公司繼續以穩健和多元化的業務拓展策略,二零零九年毛保費收入2.07億元,較二零零八年增長10.1%。

業績及盈餘分配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3頁至第8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將呈股東週年大會通過。

董事及監事

本財政年度內董事成員為:何厚鏜、秦立儒、李德濂、何厚鏗、陳錦聯、陸永根、馬秀立、邵衛國、苗秋月、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恒生保險有限公司。

本財政年度內監事成員為:何鴻燊、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已經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後,經監事會建議並於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已任滿告退,但表示願意應聘連任。

何厚鏜 陳錦聯(代表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監事會副主席

澳門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於澳門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九年度

損益表

二零零九年度

澳門元

會計
張德通
總經理
苗秋月

 

二零零九年度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副主席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秘書 創興保險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 馮嘉鋈(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離任)
    何厚鏜(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委任)
     
副董事長 秦立儒
     
董事 李德濂
    李展鴻(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離任)
    陳錦聯(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委任)
    郭錫志
    陸永根
    苗秋月
     
公司秘書 林正光
     
監事會    
     
主席 伍華
副主席 馬秀立
委員 袁福和
     
行政管理    
     
總經理 苗秋月
副總經理 林正光
會計 張德通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285,750 28.58%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275,000 27.50%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000 10.50%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60,000 6.00%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機構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經營人壽險產品及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

受環球金融危機影響,二零零九年澳門人壽保險業務受到拖累,尤以上半年為甚,全年澳門人壽保險市場毛保費收入為23.3億(澳門元,下同)較二零零八年下跌9%;私人退休金方面,受託管理資產達51億,比零八年增長23%。

本公司二零零九年毛保費收入為5,809萬元,較二零零八年增長7%。在管理私人退休金業務方面,至二零零九年年末時受託管理資產13.5億元,較二零零八年增加25%。

營運結果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3頁至8頁。

董事及監事

本財政年度內董事成員為:何厚鏜、秦立儒、李德濂、陳錦聯、郭錫志、陸永根及苗秋月。

本財政年度內監事成員為:伍華、馬秀立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經監事會建議並於週年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已任滿告退,但表示願意應聘連任。

董事長 監事會副主席

何厚鏜 馬秀立

澳門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帳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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