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5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從正為科技委員會委員,任期由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