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5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10
刊登日期:
2010.9.8
版數:
10274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從正為科技委員會委員,任期由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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