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7-01-0經濟分類04-01-05-00-6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文化產業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分配;

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2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7-01-0經濟分類04-01-05-00-6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文化產業委員會”,金額為$5,016,200.00(澳門幣伍佰零壹萬陸仟貳佰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01-00-00-00 人員 $ 1,994,200.00
01-01-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2-00 編制以外人員    
01-01-02-01 報酬 $ 127,900.00
01-01-02-02 年資獎金 $ 2,900.00
01-01-05-00 臨時人員工資    
01-01-05-01 工資 $ 510,400.00
01-01-07-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01-07-00-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 18,000.00
01-01-09-00 聖誕津貼 $ 30,000.00
01-02-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 超時工作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 20,000.00
01-02-05-00 出席費 $ 120,000.00
01-02-06-00 房屋津貼 $ 24,000.00
01-03-00-00 實物補助    
01-03-03-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 5,000.00
01-05-00-00 社會福利金    
01-05-01-00 家庭津貼 $ 6,000.00
01-05-02-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10,000.00
01-06-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06-03-01 啟程津貼 $ 500,000.00
01-06-03-02 日津貼 $ 600,000.00
01-06-03-03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20,000.00
02-00-00-00 資產及勞務 $ 2,813,000.00
02-01-00-00 耐用品    
02-01-04-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02-01-04-00-02 書刊及技術文件 $ 10,000.00
02-01-07-00 辦事處設備 $ 20,000.00
02-01-08-00 其他耐用品 $ 10,000.00
02-02-00-00 非耐用品    
02-02-02-00 燃油及潤滑劑 $ 10,000.00
02-02-04-00 辦事處消耗 $ 40,000.00
02-02-07-00 其他非耐用品    
02-02-07-00-03 清潔及消毒用品 $ 8,000.00
02-02-07-00-06 紀念品及獎品 $ 20,000.00
02-02-07-00-99 其他 $ 10,000.00
02-03-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 10,000.00
02-03-04-00 資產租賃    
02-03-04-00-01 不動產 $ 400,000.00
02-03-05-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50,000.00
02-03-06-00 招待費 $ 100,000.00
02-03-07-00 廣告及宣傳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0,000.00
02-03-08-00 各項特別工作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500,000.00
02-03-08-00-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 30,000.00
02-03-08-00-99 其他 $ 70,000.00
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 10,000.00
02-03-09-00-06 銀行手續費 $ 5,000.00
02-03-09-00-99 其他 $ 500,000.00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 9,000.00
05-02-00-00 保險    
05-02-01-00 人員 $ 5,000.00
05-04-00-00 雜項    
05-04-00-00-03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 2,000.00
05-04-00-00-91 兌換差額 $ 2,0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 投資 $ 200,000.00
07-10-00-00 機械及設備 $ 200,000.00
  總開支 $ 5,016,200.00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2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4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 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4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5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Siemens Enterprises Communications Limited簽署為政府總部西門子數位程式控制交換機HiPath 4000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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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藍鏵纓替代崔德江擔任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二、本批示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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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高展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