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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佳暉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來往望廈體育館及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之集訓隊專車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1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八)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呂照耀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委員,代替余頌顯擔任消防局代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古敬豪代任,任期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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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