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2010。
第一條——澳門生態攝影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Fotografia de Naturez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ature Photography Society”,英文簡稱為“M.N.P.S.”。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其所有活動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管轄。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設於澳門羅德禮將軍街2號警察福利會大廈四樓C座。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動澳門生態保育的發展;
二、通過攝影技術,記錄澳門生態;
三、促進生態攝影技術及生態保育學術之研究及交流;
四、提供及舉辦各項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第五條——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經創會會員推薦及本會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於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四、其他依法及根據本會決議而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四、其他依法及根據本會決議而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
第九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十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上述組織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定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大會秘書一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議決年度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五、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最少七名會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二、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三、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
四、 執行經會員大會通過的預算;
五、受理會員申訴;
六、 根據本章程規定,擬定本會年度會務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會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對理事會提出之報告、預算、決算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二、 參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但於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三、 於適當時查核本會帳目及確認收支平衡。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大會及特別大會。
一、 年度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及主持。
二、 特別大會需由理事長召集或應理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會員之要求而舉行。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每員一票。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二、 年度大會須在二十一天前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須在十四天前通知會員。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召開,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可由理事會決定在任何時間召開。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理事長召集舉行。
二、 理事會之法定人數須為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
三、 決議須由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召開,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監事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兩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 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捐獻;
二、贊助;
三、其他收入;
四、會費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訂,經取得監事會書面意見後,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二十六條——出席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會員,視為本會之創會會員。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1/2010。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世界華僑華人聯合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如下:
敦睦各地區華僑情誼,發揚中華文化,促進僑社團結,集結華僑華人力量,支持澳門繁榮發展,維護社會安定,促進國家統一大業。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關閘廣場322號新寶花園24樓N座。
第四條——本會會員之申請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以上之本澳僑民,及各國來澳僑胞。
二、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一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票,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撤消會員資格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繳清前所欠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止會員資格處分,其危害本會名譽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名譽會長。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處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缺席時,分別依順序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四、罷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人數為單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對內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缺席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本會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第十四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年度之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情。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再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長。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任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監事有涉及下列情況,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十八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推薦,提請理事會通過,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協助之,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為理事會之成員,由理事長,理事會聘之。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出席人數應占會員人數50%以上。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出席人數也應超過該會成員50%以上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澳門幣貳佰元,團體會員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費:個人會員澳門幣貳佰元,團體會員貳佰元。
三、會員及熱心人士贊助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會計依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表,每月結算,造具清單交監事會查核。
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龍珠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Long Chu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4樓A。
第三條——宗旨:
1. 推動本地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
2. 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3.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後,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 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出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權力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及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每年度召開一次,但大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時,則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依已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澳法律推廣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成立目的為:
甲、在中國宣傳推廣澳門法律,透過推廣澳門法律為國家的法律改革事業作出貢獻。
乙、在澳門推廣中國法律,透過推廣中國法律為澳門法律改革事業作出貢獻。
丙、策劃有關法制培訓課程,定期向學校及社團推廣法制知識,以此提升法律專業人才。
丁、在本澳或內地開展法制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會,及研究活動。
戊、參與有關法律方面的社會事務。
己、出版相關研究刊物。
第三條——會址通訊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19號怡景閣20樓C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澳門居民,或贊同本會宗旨、熱心中國或澳門法制發展的人員,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境外會員、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甲、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乙、繳納會費者,有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丙、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各機構領導成員。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甲、遵守本會會章;
乙、維護本會的信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丙、繳交會費。
第七條——機構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2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乙、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訂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丙、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一人及秘書一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丁、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丁、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戊、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則由理事會按情況處分,情況嚴重者則可由理事會勸其退會,如不同意,則交由全體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丙、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之設定
甲、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乙、凡不再擔任會長一職者可轉任永遠會長。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會費;
乙、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政府資助;
丁、募捐。
第十四條——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1. 中文名稱:上海高校澳門校友會;
2. 英文名稱:Shanghai Tertiary Institutions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其宗旨為:
1. 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支持母校的發展;
2. 關懷青年,積極推動青年全人發展;
3.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4.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並為祖國的富強作貢獻;
5.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安花園第9座11樓BP,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於上海各高校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上海各高校的澳門居民;或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成年人士,經申請登記,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2. 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 享有本會提供的一切合法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 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3. 交納會費;
4.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的聲譽,理事會有權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第八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理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單數,上述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秘書長和財務出缺或長期不能執行職務時,得以補選或協商產生其代位人,代位時間自餘下之任期結束為止。
第十一條——每一個組織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簽署本會的一切對外文件;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且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3. 審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且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財務至少一名,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2.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3.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其工作之查核;
4.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政府機構資助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以後若需修改,則自新的章程通過之日起,舊的章程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青年藝術創作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os Criadores Artisticos Joven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Youth Creative Artis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YCAA”。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協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所地址設於澳門大興街38號田畔新邨2/L。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作搬遷。
第三條——澳門國際青年藝術創作人協會是由澳門青年創作人自願組成的非牟利性的藝術團體。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本澳青年藝術創作人,並與內地、香港、臺灣、亞洲地區及其他海外地區等相關團體或機構展開藝術交流合作,在遵守本澳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前提下,提倡資源分享、功能互補、互相支持的原則,實現全體會員效益最大化,促進本會各項藝術活動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的會員制度共分為三種:
1. 基本會員;
2. 團體會員;
3. 榮譽會員。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本協會章程之相關規定;
2. 自願加入本協會;
3. 有較高的藝術創作水準和一定的鑒賞、研究能力。
第六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1. 個人會員:自願加入,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並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兩張和本人身份證副本,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長簽批;
2.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並附法定組織有關證明檔(營業執照影印本),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3. 榮譽會員:受理事會邀請加入之藝術創作人,不具有會員大會投票權。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1. 擁有會員大會之選舉權;
2. 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最新資訊;
3. 獲得參與本協會活動的優先權及相關優惠;
4.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2.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3.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4.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
第九條——機構和組織職能: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許可權:凡法律或本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許可權作出決議,包括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等。
協會的執行會務機構是理事會,許可權為:管理協會日常事務,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另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由理事會會議期間參加會議的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理事聯名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許可權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動作,查核法人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的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介入心血管病學會;
1.1.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venções Cardiovasculares de Macau;
1.1.3. 英文名稱:Macau Association of Cardiovascular Interventions;
1.1.4. 英文縮寫:MACI。
1.2. 宗旨
1.2.1. 本會是由本澳及國內外介入心血管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專業團體;
1.2.2. 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介入心血管專業人士;
1.2.3. 開展心血管介入專業的學術活動,舉辦及參與本地及國內外學術會議與專業活動;
1.2.4. 組織、參與介入心血管領域的研究工作,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介入心血管領域的相關課題;
1.2.5. 舉辦各種介入心血管專業培訓班,開展對會員的持續醫學教育活動,不斷更新專業知識;
1.2.6. 致力提高本地介入心血管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
1.2.7. 制定和逐步規範本地介入心血管專業範疇的診斷和治療標準;
1.2.8. 草擬本地介入心血管專業人員的准入標準,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建議;
1.2.9. 保障本地介入心血管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
1.2.10. 向本地居民及旅澳人士提供高質素的專業醫療服務;加強宣傳,發揮咨詢作用,增強公眾對心血管疾病的防治知識;
1.2.11.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1.2.12.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基本法及特區政府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1.3 會址——澳門新口岸倫敦街170號珠光大廈12樓U座。
2. 會員
2.1.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2.1.1. 功能會員:在介入心血管專業工作的醫生、護士和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1.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本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2.1.3. 榮譽會員:在介入心血管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2. 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2.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2.3. 會員義務
2.3.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2.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均應知會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
2.3.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2.3.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2.4. 處分
2.4.1.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議章程及會費、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3.2.7.的程序;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和副主席2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兩年;
3.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3.2.6.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須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或以上功能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
3.3. 理事會
3.3.1.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3.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屆滿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原則上理事長不連任超過兩屆;在特殊原因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可以繼續連任超過兩屆;
3.3.4. 理事會由13名理事組成: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其餘8名理事分別處理學術、財政和文娛等會務;
3.3.5. 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3.3.6. 除理事長、經理事長授權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3.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的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2名;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5.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4. 顧問及榮譽主席
4.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4.3.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4.4. 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5.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5. 經費
5.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收入;
5.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6. 會徽
6.1. 以下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藝術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Young Artists Association”,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澳門提督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8樓B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團結本澳的藝術工作者;
(2)加強澳門與外地藝術團體的文化聯繫和交流,舉辦文化交流活動;
(3)培養和發掘本地青年及音樂人才,舉辦各類型藝術課程及工作坊講座等;
(4)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5)推動本澳原創藝術;
(6)開辦藝術課程,培養青年對藝術的興趣。
第四條——凡有意推動青年學習藝術的社會熱心人士、藝術的愛好者, 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3)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第七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2)會員大會的權限:
a.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b. 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贊助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建議;
c. 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榮譽會長的建議;
d.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e.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f.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g.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3)會員大會的運作:
a.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需獲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理事會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2)理事會之職權:
a. 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b. 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c.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d. 向贊助委員會提交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e. 向會員大會提出關於聘請榮譽會長、贊助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建議;
f.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g. 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組成;
(2)監事會之職權:
a. 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b. 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c.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2)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私贊助及捐贈;
(3)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4)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一零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0/ASS檔案組第3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澳門基督教監獄事工協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的決議,修改該會章程第一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二)現本會設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2號富裕閣一樓D座。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束承玫
茲定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假座南灣大馬路572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九樓舉行股東特別會議,議程如下:
一、董事的委任。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歐安利
澳門幣
* 葡萄牙商業銀行獲准於澳門開設分行之牌照日期。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 葡萄牙商業銀行獲准於澳門開設分行之牌照日期。
澳門幣
會計主任 António Lau |
總經理 José João Pãosinho |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2010號行政命令,葡萄牙商業銀行獲批准由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起於澳門設立一間全能牌照分行,並同時結束自一九九三年起於澳門以離岸分支機構牌照運作之分行。
根據有關法規,葡萄牙商業銀行離岸分支機構現公佈其於上述期間之資產負債表、營業結果演算表和業務摘要,以及外部核數師意見書概要。
於上述期間,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離岸分支機構仍然維持自二零零九年起實施之政策,捍護自身之財務利潤幅距,擴展提供予其集團網絡之客戶的服務,推動集團作為遠東地區業務發展的平台。同時,本行亦進行一系列活動,為成立以全能牌照營運之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分行作準備。
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離岸分支機構之淨資產總值為澳門幣三十億三千四百五十萬元,放款總額達澳門幣二十六億七千零六十萬元,而客戶存款總額則為澳門幣十億五千零九十萬元。
在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期間,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離岸分支機構之現金流量為澳門幣一千六百一十萬元,而純利則達澳門幣一千五百九十萬元。
另外,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離岸分支機構於上述期間之營運費用為澳門幣二百三十萬元,符合自二零零九年起採取之控制成本方針。
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離岸分支機構之管理層謹此向其所有客戶、員工及澳門監管機構由一九九三年至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期間對其業務之信任和支持,致以衷心的感謝。葡萄牙商業銀行確信其澳門分行由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起以全能牌照營運後,定能為其客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經濟提供更優質的增值產品及服務。
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鮑成賀
總經理
致 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管理層
(於葡萄牙成立的一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五月十日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五月十日止期間的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於澳門
Grupo Presidente: Robin Y H Chan Controlador Financeiro: Ho Chui Ping |
Administrador-delegado: Wong Kok Ho Gerente: Vong Pak Vai |
Presidente: Bernard Chan Auditor: Ernst & Young |
No ano de 2009, afectado pela crise financeira internacional somente se verificou a recuperação na segunda metade do ano. A gerir sob este ambiente difícil, a nossa Companhia teve que adoptar uma política de contenção e de controlo rigoroso em todas as áreas e também devido à diminuição de sinistros ocasionados por tufões e inundações evitando o pagamento de soma avultada colaborou para que o nosso lucro líquido deste ano tenha conseguido um aumento considerado.
O movimento comercial de 2009 atingiu um montante total de $ 103 000 000,00, uma redução de 7% comparativamente com o ano anterior e o lucro líquido deste ano é de $ 7 300 000,00, um aumento de 192% comparativamente com o ano anterior.
A nossa Companhia está muito confiante no crescimento das nossas actividades nos próximos anos, baseando no princípio de boa reputação, óptimos serviços prestados, desenvolvimento continuado e expansão das nossas actividades.
Para os administradore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ociedade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Hong Kong)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09,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Normas de Auditoria Internacional.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5 de Maio de 2010,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09,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Auditores
Macau, aos 25 de Maio de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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