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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十)項所指的人士:

(1)冼桓球,海關代表;

(2)張祖榮,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

(3)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旅遊局代表;

(4)Alberto Expedito Marçal,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5)盧德華,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

(6)何海明,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

(7)林中賢,澳門展貿協會代表;

(8)李志健,澳門廣告商會代表。

(二)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一)項所指的人士:

(1)黃義滿;

(2)胡景光;

(3)李雁玲;

(4)李穎詩。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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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