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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項規定的代表:

張作文。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規定的代表:

周信余。

(三)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四)項及第七款規定的人士:

梁慶庭,副主席;
江美芬;
朱焯信;
邢榮發;
李展鵬;
李萊德;
林子恩;
林偉濠;
飛安達;
馬若龍;
施家倫;
陸曦;
梁安琪;
梁維特;
崔世平;
麥健智;
黃奕輝;
黃珮琳;
黃偉麟;
馮傾城;
湯榮耀;
楊達夫;
廖子馨;
蔡安安;
潘知常;
劉雅防;
蕭婉儀;
繆鵬飛;
關治平;
蘇香玫。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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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