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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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就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日本國航班協定》,以換文方式,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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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