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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東亞樓及第三座改建住宿式書院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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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機場管理局”簽訂佔用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A06櫃台之許可合約。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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