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0

刊登日期:

2010.8.4

版數:

876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東亞樓及第三座改建住宿式書院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東亞樓及第三座改建住宿式書院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1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0

    刊登日期:

    2010.8.4

    版數:

    876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佔用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A06櫃台許可合約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機場管理局”簽訂佔用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A06櫃台之許可合約。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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