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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

(一)唐志堅;
(二)廖澤雲;
(三)楊俊文;
(四)許開程;
(五)崔世平;
(六)唐錫根;
(七)莫啟明;
(八)山禮度;
(九)林定;
(十)李怡平;
(十一)馬志毅;
(十二)何猷龍;
(十三)José Manuel dos Santos;
(十四)Filipe João Pyrrait da Cunha Santos;
(十五)丘竹。

二、委任吳榮恪為科技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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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