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蓮花車愛好會

中文簡稱為“蓮花”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ãs do Lotus Macau”

英文名稱為“Fans Club Lotus Macao”

英文簡稱為“FCL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蓮花車愛好會章程

1. 會名

中文:澳門蓮花車愛好會(簡稱:蓮花);

葡文:Associação de Fãs do Lotus Macau;

英文:Fans Club Lotus Macao(簡稱:FCLM);

會址位於澳門南灣卑第巷五號海港大廈五樓A座。會址可搬遷。

2.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是

a. 聚集對蓮花車之愛好者;

b. 與其他團體進行互訪及交流;

c. 推動及參與公益活動。

3.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組織,負責

a. 制定本會的發展及工作方針;

b.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經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別情況,理事長或會長可提前十天以電子訊息或書面通知會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2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組織,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等,總人數是單數。負責所有內外會務的管理與執行。每年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3.3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組織,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等,總人數是單數。負責所有內外會務及財務之監察。

4. 會議決議制度

會員大會的會議,若在開會時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或開會一小時後於同一地點第二次召開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該次會議所有議決皆合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決議皆由表決產生,少數服從多數。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

如因緊急事項來不及立即召開會議表決,可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監事長當中過半數同意可進行,其決議須記錄備案,並於下次會議中追認。

5. 會員

所有愛好蓮花車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所有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配合推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形象及聲譽、促進本會內外的進步和發展。

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中表決、選舉以及被選舉,會員亦有權出席由本會所舉辦、協辦或有份參與的一切活動。會員須納交周年會費。如會員退會,須提前十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所欠本會的款項。若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從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6.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私人或公共實體的贊助 。

7. 附則

本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空氣優化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Melhoramento da Qualidade do Ar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ir Improve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空氣優化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空氣優化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o Melhoramento da Qualidade do Ar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Air Improv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0-62號中央商業中心一樓,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就澳門、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之空氣質素進行比較研究,透過主題講座,發行刊物,網絡聯繫發佈,資訊展示,信息交流,外訪考察等活動,專注研究和提昇城市空氣質素為目的。

本會宗旨如下:

(一)致力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鄰近城市發展,推動環保及改善城市空氣質素之相關政策;

(二)努力推動清新空氣、節約能源以及環境保護,提升市民對空氣優化認知,促進會員的相關專業及學術水平,積極培育本地環保服務人才;

(三)為本澳營造先進清新環境以及開拓相關產業,改善本澳居民生活質素,以提升澳門整體效率及競爭力。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四)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維護本會權益及提高本會聲譽;

(三)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中止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

三、中止會籍是否重新回復會員資格,需由理事會審核。

第七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或

(四)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機關及任期)

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獲選之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大會秘書等職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和大會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大會主席召集及主持,並須八天前通知會員。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四、特別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監事會聯議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經八個工作日列明目的及議程討論事項,以書面召集,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每次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可依會員出席之數進行會議,即可議決。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票數,過半數有效。

 第十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候補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各規定的情況下修訂內部規章;候補理事在理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或 理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

四、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五)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六)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候補監事;候補監事在監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或 理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監事會負責監核理事會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二、監事會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二條

榮譽會士

為配合本會辦會宗旨,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可通過邀聘世界各地專業人士、專家學者為本會榮譽會士,毋須分擔會員義務及權利。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本會得接受政府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但拒絕任何違背本會宗旨之附帶條件。

第十四條

(支出)

本會一切支出,須經理事會通過及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

一、本章程由理事會執行時具有解釋權,但須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有需要時可按現行法律規定,由理事會提案,交會員大會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街舞會

中文簡稱為“澳街會”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Street Dance”

英文簡稱為“M. S. D”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街舞會

本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街舞會”,中文簡稱為:“澳街會”,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Macau Street Dance”,英文簡稱為:“M.S.D”。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30號海南花園第一座4/O(因應搬遷以修改)。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主要為透過舉辦各種具體實質與街頭文化有關的工作項目及活動,給予熱愛街頭文化的本地青年發展機會和經驗、提高活動素質、促進製作及加強對藝術文化推廣交流及提供相關協助。

修章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修改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資格:

(一)凡持有澳門身份證的本澳居民,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二)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及一吋半正面近照兩張,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本會福利之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繳納入會會費。

第八條——會員欠交會費壹年或以上,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容規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及各管理機構之人員;

(三)決定會務方針、任務及計劃;

(四)審議理、監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五)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副會長若干人,負責協助會長執行本會工作;在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每三年為一屆,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財政收入及其他

第十七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補助、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八條——會費作本會日常開支運作使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區發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Desenvolvimento da Comun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Community Development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社區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社區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Desenvolvimento da Comun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Community Development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568號中富大廈4樓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a)促進本澳社區之愛國愛澳精神;

b)推動本澳各方面的和諧及持續發展;

c)推動本澳社區關心社會、服務社群的助人精神,倡導社會公益事務之參與;

d)本會為市民與政府溝通的橋樑,積極反映民情、民意、民生等。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分普通會員及榮譽會員兩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在會員大會上享有討論會務和表決議案的權利;

b)就組成會內各機關的成員,享有選舉投票和罷免權,以及被選舉擔任會內任何職務的權利;

c)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d)自由退會;

e)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f)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優惠和福利;及

g)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決議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停權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及

c)監事會。

第十條——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或稱會長)、常務副主席(或稱常務副會長)二名及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以及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執行秘書一名組成。

三、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報告,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書,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在會長缺席不能親事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傳真、電郵地址或手機號碼、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四、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作第二次召集舉行會議。

五、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六、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七、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組織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議決將「名譽會員」、「榮譽會員」等名銜,頒授予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人士;

f)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員、顧問,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g)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以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及財政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分掌日常會務,每職能部門設部長一名及副部長若干名負責該部門的事務。

第十五條——一、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顧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f)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g)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h)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i)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顧問,以協助本會的發展,但須請會員大會追認;及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

第十七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八條——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條——一、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簽署或於其不能親自視事期間由兩名常務副會長聯簽或理事長連同其中一名常務副會長聯簽或理事長連同兩名副會長聯簽或一名常務副會長連同兩名副會長聯簽方能生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一、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本會的經費來源: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b)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一、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五條——一、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及員工待遇表,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會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a)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b)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c)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數,方為有效;

d)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礎教育科學技術應用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Básica em Aplicação Ciência e Tecnologia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Basic Education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pplic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基礎教育科學技術應用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基礎教育科學技術應用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Básica em Aplicação Ciência e Tecnologia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Basic Education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pplic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關閘馬路40號菜農子弟學校,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動科技教育應用為己任,團結所有關心本澳科技教育應用的專家、學者及教育工作者為促進本澳科技教育發展做出貢獻。以愛國愛澳、促進從事基礎教育科學技術應用專業人員、學者及教育工作者團結互助、關心維護職業生活等合法權益;推廣基礎教育科學技術應用;開展業餘培訓及康樂活動。加強與各界的聯繫,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及公民活動等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的本澳從事基礎教育、科技應用專業人員,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有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得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七條——本會設有永久會員,如會員申請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永久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由會長負責召集之。如有重大事宜,而理監事會又認為有需要時,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現任聯絡員擔任。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為:

(一)通過理監事會議之會務方針、選舉和各項重大興革事宜;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取單數),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會長候選人名單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產生。會長會互選產生正、副會長。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任期三年,會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會長則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若干人,候補理事若干人組成之。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其餘成員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月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其職權為:(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一切決議;(二)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三)得聘請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互選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取單數),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責為會務及稽核財務狀況之監察機構。監事會由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均由監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其餘成員則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經常務理事會提議,理事會通過,可聘任長期對會務關心和作出貢獻之資深會員為榮譽會長。

第十五條——理事會於必要時得聘請顧問及向外界人士徵詢有關會務之意見,顧問擔任諮詢工作,不涉具體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收取會員年費,經理事會議決同意下接受社會熱心人士捐贈,必要時得臨時籌募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開平市第一中學澳門校友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Alumni of Kaiping City n.º 1 Middle School”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開平市第一中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開平市第一中學澳門校友會”。

英文:Macau Association of Alumni of Kaiping City n.º 1 Middle School 。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90號建華大廈第一座A鋪。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立足澳門,幅射海內外。聯絡各地校友,大力弘揚中西優秀文化,傳遞中西文明薪火;整合澳門、開平的世界文化遺產資源,發揮其應有的經濟社會作用;為實現兩地教育、環保、衛生、文化事業的振興和發展而獻出綿力。本會為不牟利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開平市第一中學校友及關注澳門、家鄉發展的鄉親和社團、機構人士均歡迎參加。

第五條——凡港、澳、台、僑校友,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六條——凡申請入會者,須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一)不分地域和屆別,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三)會員仙遊,由本會致送花籃、殯儀金、以表哀悼。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二)依期繳交會費。

(三)推介校友、社團、機構人員入會。

第九條——會員繳費。

(一)會員年費,每年60元。入會基金100元。

(二)凡會員欠交年費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停止其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若清繳欠費後,滿三十天方可恢復享受本會福利。

第十條——凡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有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常設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以單數組成。

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做工作及財務報告。

(三)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四)舉辦各項有關活動。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財務部、聯絡部、福利部、青年部、婦女部等。各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部委若干名。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以單數組成。並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其職權為監察理事會各部門工作,審核本會財務,審核新一年財務預算。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聘請名譽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以匡助會務經費。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改或補充。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澳門、開平各種基金,社會各界友好人士和企業贊助,會員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臨床科學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3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臨床科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澳門臨床科學學會”;

英文:“Macau Clin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二、宗旨:

1. 為澳門臨床科學學者提供一具代表性之論壇及培訓平台以推動最佳臨床研究及轉化研究最迫切關注的藥效課題。

2. 依循正規驗證,培訓,政策的籌劃,與科研機構/醫藥企業/政府之多元合作去推動優質的臨床研究。

3. 用教育與訓練來促進優良的臨床研究管理。

4. 通過臨床研究及轉化研究而提高澳門的醫療服務質素。

5. 增強臨床科學學者間之合作、交流以凝聚概念與創意,促進臨床研究及轉化研究。

6. 通過臨床研究,轉化研究及西方醫藥的融匯,促進澳門傳統中醫藥之現代化工程。

三、本會是非牟利的醫療衛生及臨床科學專業團體。從成立註冊開始,本會乃永久性社團組織。

四、經費:本會經費源自會員的入會費和年費及任何形式、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贊助。

五、本會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七樓「澳門創新科技中心」T9室。

第二章

會員

六、資格:凡具高等院校或以上學歷及有志參與及推動臨床科學之專業人士皆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評核通過後便可成為會員。

七、權利與義務:所有會員皆擁有權利選賢與能者並被選舉去服務本會,積極參予並推動本會之各項活動。會員有權提出異議或選擇退會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八、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決定本會營運方向及策略;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理事長籌劃及執行,會議上任何 决定需要過半數通過才可生效。法律規定除外。

十、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組織,在會員大會上經選舉組成後實施各項會務工作;理事會成員數目為單數,經協商後理事會成員當中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理事各若干名;任期三年,屆滿可被選連任。

十一、監事會:監事會在會員大會上經選舉組成後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成員數目為單數,經協商後監事會成員當中選出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屆滿可被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十二、本會可設有內部章程。

十三、顧問職務:理事會可按具體會務的需要邀請專業人士擔任顧問,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十四、本會會印如下: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1頁與存放於本署“201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os Supervisores da Segurança na Construção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建築安全督導員協會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二、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建築安全督導員協會”,葡文譯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Supervisores da Segurança na Construção de Macau”,英文譯名稱為“Macau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ors Association”。在本章程內稱為(本會)。

三、根據本章程予以規範,倘有遺漏之處,悉依本澳現行法律處理。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0樓F座。會址可由會員大會決定批准遷移。

第三條

(宗旨)

一、為澳門建造業領域內的安全督導員團體,其宗旨是通過聯繫本澳的建造業領域內的安全督導員,參與和促進本澳建造業領域內的安全衛生技術與管理;研究科技和資訊交流,從而對本澳建造業領域內的安全衛生的發展和水平之提高作出貢獻。

二、推廣澳門建造業安全與衛生的專業知識。

第四條

(會員及會員資格)

(一)凡澳門合法居民以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並且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完成由澳門勞工事務局主辦、或同等、或更高程度的安全督導員課程,取得相關之證書,並經理事會評審及通過。申請人需要從事不少於兩年的建造業安全與衛生管理相關的工作。如申請人少於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只可作為附屬會員,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關之申請,應由一位會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第五條

(會員義務、權利及處罰)

一、會員具有義務遵守會章,內部守則及有關本會權力機關的議決,參與及發展會務,依期繳交會費及作出有利本會的工作,欠交會費者,其會員資格將會交由理事會處理。

二、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建議及投票事宜、參加由本會推動之活動及於被界定之條件下,享用本會賦予之福利。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六條

(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之類別)

一、對本會會務作出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可聘為本會顧問。

二、對社會或職業安全衛生範疇及本會會務作出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可聘為本會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

第七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選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三、會員大會得應理事會的要求,而召開特別大會,並由會長主持。

四、會員大會成員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但會長不能連任兩屆以上。

第九條

(決議的多數)

一、任何決議均須經出席或獲書面授權出席者的絕對多數票通過。當票數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決定票。

二、罷免當屆領導機關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條

(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a)通過修改會章;

b)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c)決定資產運用;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資產運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常務理事五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理事長法理上代表本會,而理事長不能理事時,由其中一位副理事長代理。理事會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但理事長不能連任兩屆以上。

第十二條

(權限)

理事會有權: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確保會務之管理以及提交工作報告及賬目;

c)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每隔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但監事長不得連任兩屆以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

(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監督理事會之所有行政行為;

c)定期審核財務之賬目;及

d)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賬目發表意見。

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venções e Exposiçõ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onvention & Exhibi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維持不變)

2.(維持不變)

3.(維持不變)

4.(維持不變)

5. 宣傳推廣澳門及澳門會展業,開展澳門與國際之間的交流,以及為此目的以主辦、協辦或承辦等方式於澳門及海內外舉辦或管理專業及國際性展覽會、會議及各類型活動,出版會展刊物並於本澳及海內外各主要媒體及網站推廣澳門。

第十二條——會長與副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二至八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任期兩年,可連任一次。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監督理事會工作,審查理事會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聖士提反會應許之家

中文簡稱為“應許之家”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S. Estevão Casa da Promessa Macau”

英文名稱為“St. Stephen’s Society House of Promis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會址設於澳門菜園路華景園第一期15樓D室。

第三條——第二項:探索及使用不同媒介與途徑,藉以推動福音事工。

第四條——第二項:承擔可促進社會福利之服務,設立綜合服務中心,幫助青少年、老人、破碎家庭,探訪組,釋囚輔導,路宿者服務或有關之社會工作組織。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tre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úmero um barra dez, sob o número sete, deste Cartório, foram cedidas duas quotas na sociedade civil denominada «Pricewaterhouse-Coopers», em chinês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e procedeu-se à alteração dos seus estatutos, cuja redacção actual se anexa ao presente certificado.

第一條

本合夥稱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文名稱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條

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厦29樓。

第三條

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及會計核數服務,以及稅務技術顧問服務。

第四條

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

合夥資本為十三萬澳門元(MOP$130,000.00),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Tsang Cheong Wai 曾章偉,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401,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陸萬伍千澳門元(MOP$65,000.00);和

——Cheung Pui Peng Grace 張佩萍,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507,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三萬貳千伍百澳門元 (MOP$32,500.00);

——Hoi, Iok Kei 許育基,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911,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三萬貳千伍百澳門元(MOP$32,500.00)。

第六條

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其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

在沒有公司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獨一段

若股東死亡,其出資只可轉給其餘股東或經其餘股東同意的指定人選。

第八條

現即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一段

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二段

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大多數股東所訂定的報酬。

第九條

合夥具備嚴格編寫的常用帳目簿冊,其資產應存放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或其他由過半數股東決定的銀行。

第十條

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提交行政管理帳目。

第一段

每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製作及簽署合夥的所有資產及負債帳目,利潤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第二段

上一段所提及的文件應被寄予每一股東,並附隨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書,而該會議最遲應在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段

帳目應被大多數股東核准或拒絕通過。

第十一條

合夥的利潤及虧損應按股份比例由股東享有及承擔。

第一段

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第二段

所有涉及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並且在此協議,當存有待抵償的損失、負擔及費用時,股東不會獲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

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及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ONFRARIA DOS ENÓFILOS DE MACAU

Certificad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com termos de autenticação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a do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sob o número um, a folhas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speitante à associação mencionada em epígrafe, se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dos artigos primeiro, segundo (parágrafo primeiro), terceiro (parágrafo primeiro), quarto (parágrafo primeiro), quinto (parágrafo primeiro) e décimo terceiro (corpo e parágrafo primeiro), dos Estatutos da Confraria, que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É constituída, nos termos destes Estatutos, uma Associação,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denominada em português «Confraria dos Enófilo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洋酒協會” e em inglês “The Wine Society of Macau” e adoptará o distintivo constante do desenho anexo e com fundo a cor vermelha.

Artigo segundo

(Sede)

Um. A Confraria tem a sua sede no Museu do Vinho, sito no Centro de Actividades Turísticas, na Rua de Luís Gonzaga Gomes número 431, em Macau.

Dois e Três. Permanecem inalterados.

Artigo terceiro

(Objecto)

Um. A Confraria é uma pessoa jurídic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e tem por objecto a promoção, estudo, defesa e valorização ou glorificação dos vinhos de Portugal e de outros países do Mundo.

Dois. Inalterado.

Três. Inalterado.

Artigo quarto

(Atribuições)

Corpo do Artigo – Permanece inalterado.

Um. Actuar como forte pólo dinamizador do conhecimento dos vinhos de Portugal e de outros países do Mundo em Macau, estabelecendo ligações entre os apreciadores, consumidores e comerciantes, e destes com produtores, agentes económicos, instituições oficiais e outras Confrarias e associações ligadas ao vinho, com primazia para o português.

Dois a Cinco. Inalterados.

Artigo quinto

(Competências)

Corpo do Parágrafo – Inalterado.

Um. Estabelecer o contacto directo e regular dos seus associados com os vinhos de qualidade das diversas regiões vinícolas de Portugal e de outros países do Mundo.

Parágrafos Dois a Oito. Anterior redacção permanece inalterada.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nstituição do Directório dos Notáveis)

São membros do Directório dos Notáveis:

Grão-Mestre – que preside ao Directório, sendo, de entre todos os confrades, o maior, competindo-lhe dinamizar a Confraria representando-a em juízo e fora dele e em todos os actos oficiais;

Vice-Grão Mestre – que substitui o Grão-Mestre nas ausências e impedimentos deste;

Grão-Chanceler – com funções de secretário;

Grão-Tesoureiro – com funções de tesoureiro;

Grão-Escanção – com funções de superintendência nas provas de vinhos;

Mestre Gourmet – com funções de superintendência nas provas gastronómicas;

Mestre dos Ritos e das Cerimónias – com funções no procedimento protocolar.

Um. A Confraria considera-se vinculada pela assinatura do respectivo Grão-Mestre, ou nas ausências e impedimentos deste, pela assinatura do Vice Grão-Mestre.

Dois. Anterior Parágrafo Um;

Três. Anterior Parágrafo Dois;

Quatro. Anterior Parágrafo Três;

Cinco. Anterior Parágrafo Quatr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譚志清

朱瑩


BNP PARIBAS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0 de Junho de 2010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ric Leung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BSIDIÁRIA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0

Patacas

O Director-Geral,
João Magalhães Domingo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aquim Florênc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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