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零年七月六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四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江麗莉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
上述關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事項: 保險活動之監管——賠償金額異常高或“出面保險單”(“Fronting”)的技術準備金之擔保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61條第5款之規定:“如賠償金額異常高,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得允許以相當於保險人自留額之款項或由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訂定之其他款項作賠償準備金之擔保”;
另一方面,按上述法例同一條之第6款之規定:“有關適用上款規定之標準,由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以通告訂定”;
同時,考慮到澳門特區相繼展開各項工程,和工程規模超出了本地獲准許經營保險人的承保能力,保險人為了提供保險保障及確保投保者可符合澳門相關的法例,會以慣常的“出面保險單”形式作出承保;
總觀以上情況,行政委員會根據上述法例第10條的規定,作出以下議決:
1.“賠償金額異常高”是指有關保險人就該賠償之保險種類的損賠率必須相等或高於過去三年內該保險種類平均的保險業的損賠率的25%;
2. 在此情況下,若再保險人的評級相等於“A”級(標準普爾)或以上,澳門金融管理局可批准保險人以淨值基礎(即扣除保險分出部份)擔保賠償準備金。若再保險人的評級低於“A”級(標準普爾),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擔保賠償準備金的金額;
3. 當保險人以“出面保險單”方式作出承保時,若保險人能符合以下兩種條件,不論是現存風險準備金或賠償準備金,則允許保險人以淨值基礎(即扣除保險分出部份)擔保技術準備金:
˙每一張“出面保險單”的投保金額不少於澳門幣100,000,000元;
˙參與承保“出面保險單”的分入保險人/再保險人的評級不低於“A”級(標準普爾)。
4. 為本通告之效力,“出面保險單”之定義為分出保險公司(即基本保險公司或出面保險公司)將其承保的風險分出予其他再保公司的合約,而分出保險公司的自留額不得超出承保風險的百分之五;
5. 在這些情況下,有關的保險人(申請人)必須將“出面保險”的協議證明文件及擔保技術準備金之建議書一併提交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審核;
6. 本通告自刊登日期開始生效,並同時廢止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008/2007-AMCM號通告。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澳門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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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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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儲備 |
149,813,879,294.10 |
澳門幣負債 |
148,198,673,720.91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8,282,275,649.45 |
|
銀行結存 |
89,671,765,096.63 |
特區政府存款 |
107,500,100,000.00 |
|
海外債券 |
50,856,317,874.41 |
負債證明書 |
5,577,628,438.71 |
|
特別投資組合 |
9,234,638,117.40 |
金融票據 |
13,982,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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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1,158,205.66 |
其他 |
12,856,669,632.75 |
|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
13,154,010,234.93 |
外幣負債 |
0.00 |
|
流通硬幣 |
137,936,486.1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1,848,379.68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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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硬幣套裝 |
318,937.44 |
其他負債 |
49,254,901.75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55,167,529.90 |
|||
外幣投資 |
12,852,882,901.41 |
暫記帳項 |
49,254,901.75 |
|
其他帳項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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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 |
744,091,882.20 |
資本儲備 |
15,464,052,788.57 |
|
資本滾存 |
10,289,271,2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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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風險準備金 |
4,874,024,58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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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 |
300,756,99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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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163,711,981,411.23 |
負債總計 |
163,711,981,4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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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二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鄭文傑
委員:特級技術員 馮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秀娟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黃羨心
委員:一等技術員 劉敏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嘉妍
茲通知,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及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以供查閱。上述開考為填補本局編制內之以下空缺: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茲通知,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一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54/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消防總長李楚樑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簽署技術廳職責範圍內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營機構的文書,尤其包括監察報告及意見書。
(二)認可用作防火及滅火的物料,並發出相關證明。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54/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條及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4/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副消防總監余頌顯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計算與結算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決定派員往香港及廣東省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3)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4)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以及當放棄享受有關假期時決定發放規定的金錢補償;
(5)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6)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3)簽署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營機構之文書;
(4)簽署為公布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四)本授予及轉授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生效。
(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郭麗芳醫生病理解剖科專科同等學歷考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Silva Coimbra Batalha, Sellma Luanny 病理解剖科醫院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吳呂愛蓮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池瑞霞 病理解剖科醫院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黃小彥 病理解剖科醫院主治醫生
蕭啟煊 病理解剖科醫院主治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
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區曦醫生兒科專科同等學歷考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黃鳳欣 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韓錦倫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楊健梅 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候補委員:李佩儀 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Maria Cristina Reis de Miranda e Morais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至七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
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六月十九日第5/2002號衛生局局長之批示,設立了一個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簡稱申訴中心,其權限包括:接收和分析因提供衛生護理的專業人員的行為而感到受損害之市民的申訴,以及建議應採取之行政程序。
然而,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尤其在提供衛生護理服務方面,改組申訴中心變得有需要。
考慮到上述情況,並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以及該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的有關規定,本人決定:
1. 六月十九日衛生局第5/2002號批示第三款之行文改寫如下:
“1)申訴中心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員,其中三人屬衛生局代表,兩人屬非公共機構代表。該等人士經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建議,由衛生局局長以批示委任。”
2. 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的最後評核名單出現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更正為: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社會科學專業,包括新聞及公共傳播學、經濟學、公共行政學、社會學及社會工作學)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的最後評核名單出現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更正為: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梁勵(副局長)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供查閱;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王世紅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連學生宿舍所有設施及設備提供保安看守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該服務為期十個月,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競投人可在辦公時間內前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計劃書和承投規則。
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啟投標書當日起計算。
有意競投者,請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集合聽標。
競投人須在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截標日期前,將投標書交到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並須繳交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整($24,000.00)的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得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繳付。
開啟投標書定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澳門理工學院綜合樓一樓三號演講廳舉行。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盧貴芳 | 7.88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敏玉
正選委員:代處長 陳寶雲
顧問高級技術員 呂美娟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媽閣斜巷萬里長城港務局儲備科大樓。
4. 承攬工程目的:擴建港務局儲備科大樓及維修室內裝修及機電設備。
5. 最長施工期:120 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50.00(澳門幣壹佰伍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柏嘉街396至506號,帝景苑2樓B,K,R,C室。
4. 承攬工程目的:為司法警察局進行帝景苑辦事處(第二期)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120 天(一百二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270.00(澳門幣貳佰柒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有關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Ricardo Agostinho Gomes | 8.53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葉華雄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偉川
二等技術員 梁偉明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何洪坤 | 8.41 |
2.º 詹弘 | 7.96 |
3.º 吳貝茜 | 7.80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潘子茹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梁愛儀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劉麗影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謝子猷 | 8.11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永健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兆廣
特級技術輔導員 歐建良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港務局現公佈於二零一零年第二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海暉學校 |
19/04/2010 |
$ 107,000.00 |
勤學獎、書簿及車膳費資助。 |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Leandro Batista Leong | 7.08 |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吳美琪
委員:梁婉冰
李浩源
根據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七條的規定,現公佈二零零九年社會房屋申請的臨時輪候名單及除名名單張貼的地點及時間,已提出申請人士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臨時輪候名單和除名名單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於辦公時間內以供查閱。
二、可於辦公時間內往下列地點查閱上述名單的副本:
三、亦可透過致電房屋局熱線28356288或瀏覽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查閱上述名單。
四、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翌日起十五日內,即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可向房屋局局長就上述名單提出聲明異議。
五、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房屋局(位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或致電28594875。
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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